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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非强制招标项目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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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0 22:00:4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非强制招标项目法律适用问题?

非强制招标项目是否也要遵守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规定?
已有 3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汪才华 + 2
gzztitc + 1 提出 问题
王毅青 + 5 提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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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4 09:25:29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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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4-10-13 22:04:19 |只看该作者
当然,但是招法和条例里面的某些条款管不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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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4-10-13 16:44:44 |只看该作者
按实施条例将招标分为三个等级
第一等级 任何采购人都可采用招标方式。一般项目,即可以不招标但招标人自愿招标的项目; (招法大多数条款适用)
第二等级 是强制招标项目,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法共12条涉及适用)
第三等级 是国资强制招标项目,即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定标的方法等有更高的要求(条例共3条涉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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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3 16:14:05 |只看该作者
不想遵守就别叫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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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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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2 08:07:29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将招标项目分为“一般招标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三个层级,越往上走,管理越严格,你所说的项目应当属于第一个层级,即“一般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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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1 17:02:51 |只看该作者
我转发过早期的解释 林善谋的书摘 2006年 :


强制
招标
与自愿招标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7778


可以参考文章 和 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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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10-11 15:47:07 |只看该作者
三司出台的《条例》解释:


第三条:不应将强制招标范围混同于《招法》和《条例》的适用范围。招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使用本法。据此,即便是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只要采购人选择了招标方式,就应当遵守《招法》及《条例》的相关规定。当然,为了体现区别管理,《招法》和《条例》的一些条款,比如应当在国家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所有投标被否决后应当重新招标,编制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标准文本,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不适用于非自愿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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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10-11 10:19:16 |只看该作者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个人理解如果确定选招标这种采购方式,就要遵规守矩,不要搞的不伦不类,因为投标人会糊涂,为什么您家的招标与别家的不一样?人家又不知道您家的是个什么来路的,为什么可以发售文件一星期就开标,或者评委都是自己家的领导?
要是自己觉得按照法律法规不行,想搞个各样,就不要 .. (2014-10-11 09:16)
那怎么判断发包人采用了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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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1 09:16:38 |只看该作者
个人理解如果确定选招标这种采购方式,就要遵规守矩,不要搞的不伦不类,因为投标人会糊涂,为什么您家的招标与别家的不一样?人家又不知道您家的是个什么来路的,为什么可以发售文件一星期就开标,或者评委都是自己家的领导?


要是自己觉得按照法律法规不行,想搞个各样,就不要说自己是招标,其他采购方式很多,哪个都行。还可以前期多调研、多接触,甚至于与几家企业都签个技术协议再要求报价都可以,采购效果还好,能明确知道自己到底想要什么东西,承包商、供应商还明白该给您个什么东西,报价还低。


所以,总结一句话:要么真招标,要么采用其他方式。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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