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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关于投标文件密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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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0 17:28:1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关于投标文件密封的问题

学生在学习钱老《评标方法概论》时,有一点点小小的感触,想与大家讨论一下:

关于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况,法律法规有下列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但实际操作中,招标人及监督机构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时,主要是检查是否提前拆封,目的是为了防止投标内容泄露,这与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意义并不大,而且不同的代理机构对密封的要求也不尽相同,有的仅仅是要求个大概,有的却要求的非常详细,这也会对投标人造成诸多不便。


    如果仅仅因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密封的要求密封就拒收,是否对投标人太过残忍了呢?我个人觉得,只要投标文件是密封的,在投标截止前递交的都应该接收。反而有一点要比是否按招标文件密封要求密封更重要,那就是投标文件是否递交指定地点。条例中并未对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做规定,若投标人将投标文件递交到了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处,而没有递交到开标地点,是否接收呢?


    当然,我们在实际操作时,肯定得按照条例要求的进行,此处仅仅是向各位老师、同仁请教!


    欢迎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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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7 11:16:51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沈德能:拒收密封不合格投标文件有害无益



....... (2014-11-24 16:06)
“拒收密封不合格投标文件是有益还是有害”这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首先,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至于所谓的招标人以此“否决投标”我认为是没有问题的,既然招标文件作了要求,投标人就应当响应;


第二,对于投标文件递交时间的问题,这个是符合要约、承诺的精神的,估计出台条例的时候也是按照这个精神考虑的,不能因为现在行业情况是临开标才递交标书,就否定这个精神,这也不符合“法治”的精神;


第三,对于递交地点的问题,还是回归到契约精神上来,公告中一般都会指定地点,另外《条例》也要求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等于变相的规定了招标文件应当规定投标时间、地点;


第四,很赞同毅青老师说的,应该吧密封要求写的尽量简单些、明白些,给招标人和投标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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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4 16:36:06 |只看该作者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    我理解:投标文件的递交不在于约定指定地点。更强调的是时效性,是否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送达(到达原则)招标人。

    潜在投标人在把握时间结点的同时必然要遵守到达原则,这个时间法定范围只有终点(投标文 .. (2014-11-20 18:23)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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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4 16:17:06 |只看该作者
在中国的招投标,密封制度变的很畸形...
好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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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4 16:06:24 |只看该作者
沈德能:拒收密封不合格投标文件有害无益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72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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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4 15:31:05 |只看该作者
2008biaoye说的挺有道理,关键在于是否是提前数天或数小时提交的,其实现实中,投标人也不放心提前很长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毕竟真的泄露了,损失的是他们,所以,基本上都是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到两个小时内,投标人自己带着投标文件在指定地点等着提交,这种情况下,对密封的要求,就不应该那么严格了,我同意毅青老师的意见,对于投标文件的密封,应当尽量简单,保证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是在保证代理机构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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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4 14:16:37 |只看该作者
在众目睽睽在提交投标文件,密封制度应当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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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3 22:03:12 |只看该作者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投标文件密封制度起源于对投标人利益的保护,现在已经演变成为一种动辄“拒收”、”否决投标“、”无效投标“的形式,值得我们去深思 (2014-11-23 20:34) 

说的太对了……汪教授一语道破现实囧境……

某些业主的纪检部门,士气很足要求在开评标会议中要具有强烈的存在性,必要参加开标会中投标文件密封检查,稍有不妥就嚷嚷的要否决投标……强势的让代理机构很无奈由不敢公认反对……只好静观投标单位与监督“闹会场”……
     做自己感兴趣而擅长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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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3 20:34:05 |只看该作者
投标文件密封制度起源于对投标人利益的保护,现在已经演变成为一种动辄“拒收”、”否决投标“、”无效投标“的形式,值得我们去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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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3 14:50:23 |只看该作者
俺个人的观点:
1.还是应该是指定地点,不然没法保证开标、评标。提前给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人家也不会收,因为担不起保管责任。
2.密封的马马虎虎是投标人自己的责任,与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无关,他自己不嫌,其他人干嘛要干预?实在拿不成个了给他胶水,甚至于包装袋子,重新包,有名、有皮就行,当然招标文件中要求皮上有章的还是得盖章。不能拿这事当排除异己的手段。
所以招标文件还是应该把密封要求写的尽量简单些、明白些,给投标人提供方便并自己也方便。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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