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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作为采购人时,谁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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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3 10:45:5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实际资金使用人)时,谁来作为该项目的监督?


财政部门即可以做运动员又可以做裁判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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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6 11:30:28 |只看该作者
单单就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来,这个问题,似乎无解。


就《宪法》而言,这个问题却是明确的:


参见我写的 “顶层设计的思考”一文,第4个问题:


转发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订版)第三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就是说,最最重要的监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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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5 16:47:25 |只看该作者
政府部门作为合同一方签订合同时与其他经济主体权利一样。
另外,财政部门的项目可由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招标人进行招标并签订合同。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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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5 10:17:26 |只看该作者
社区网友哟切客闹和mantodo针对《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之间的应用关系产生了不同的理解。虽说忽视了楼主本身问题(有关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项目行政监督究竟是何机关?)。但是,仔细看过各位的回帖,从事招标采购工作,对于基本大法的相互适用性问题,确实应该有所思考、有所领悟……以下是《实施条例释义》第八十四条的摘选,希望对各位有所启迪,掌握共性区别特性

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特别规定]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及《条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条和《条例》第2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货物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以及工程建设项目中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招标投标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据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活动,也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及《条例》的有关招投标程序的规定,如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售,投标文件的编制提交,开标,评标专家的抽取与评标等。事实上,为了与《招标投标法》做好衔接,《政府采购法》只规定了4条关于招投标程序的规定,即第34条至第37条。需要说明的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活动,主要适用《招标投标法》及《条例》有关招投标程序方面的规定,而不适用有关行政监管的规定,即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仍由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


        (所以,本帖只是考虑政府采购项目行政监督的问题的话,可以排除《招标投标法》及《条例》。

  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投标活动,在程序上虽然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规定,但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政府采购法》对招投标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例如:《招标投标法》第17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而《政府采购法》第34条则规定,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这两条关于投标人产生方式和资质条件的规定是不同的,根据上述原则,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第34条规定,即从供应商列表中随机选择。
     做自己感兴趣而擅长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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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5 09:57:28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门的越权,由监察机关追责,也就是纪委和监察局.
事实上,政府采购中,财政部门的一杆子插到底是常见的,监察部门只能接受举报,再去查处.所以得有人举报.举报后,也要看实际造成什么损失没有,造成损失才追责.
所以,财政部门的越权,滥用职权,很难评诂造成多少损失,也就难追责,顶多警告一下了事.
这就是中国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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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5 09:00:01 |只看该作者
对于政府采购来说
评委会的组建评审 就是对采购人的监督 另外 你说的另外一层的监督就应该是 抽取监督员的事了
这个在政府的抽取中 有社会监督会 这一抽取项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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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4 21:18:18 |只看该作者

回 mantodo 的帖子

mantodo:《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法》相对于《招标投标法》是特殊法,财政部令第18号文相对于《实施条例》也是具体部门的法规,后者是一般规定,前者是特殊规定。 (2014-11-24 17:51) 
其实就一句话 简洁明了  招投标法这一体系只能用在工程建设项目上 政府采购和服务项目他管不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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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4 17:51:21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我想你可能弄错了
你可以翻翻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
招投标法中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别指的是建筑物、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饰、修缮。与工程密不可分为保障工程基本功能的货物(设备、材料)以及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
而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 .. (2014-11-24 14:43)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法》相对于《招标投标法》是特殊法,财政部令第18号文相对于《实施条例》也是具体部门的法规,后者是一般规定,前者是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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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4 17:08:11 |只看该作者
帮楼主理理思路:

首先,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包括:当事人监督(质疑/投诉)、行政监督(查处违法行为)、司法监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社会监督(举报)。

楼主所问的监督,是否局限于财政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行政监督”具体是哪个行政机关?

如果是这个具体问题,那么我的理解是这样: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审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可以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进行行政监察。

        其实这只是一个概念性的宏观意识,因为在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活动中,代理机构基本不主动的正面和监督打交道的,不必深究。理由如下:

        前期立项时如果需报批监督的,与其打交道往往是招标人自身,拿到批文了招标人才会找代理机构;

        中期开评标会议时,监督也不是法律强制必须要到达现场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这个“通知”只要传达给招标人即可。不必深究,招标人自然知道他的监督上级是谁?来不来随缘。如果确实级别高到无从监管的地步(不可能……),何况又不是强制性条文,我认为可忽略。

        后期除非此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产生了争议,涉及投诉和举报了监督部门才会出面受理,到时候也是相关监督部门受理争议后主动介入招标采购项目中,代理机构只需大力配合,如实反映实际情况。
     做自己感兴趣而擅长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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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4 14:43:23 |只看该作者

回 mantodo 的帖子

mantodo:《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明确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7月版)中对《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有这样的释义:“只 .. (2014-11-24 09:02)
我想你可能弄错了
你可以翻翻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
招投标法中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别指的是建筑物、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饰、修缮。与工程密不可分为保障工程基本功能的货物(设备、材料)以及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
而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合同的方式有偿购买集中采购目录以及采购限额以上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别指的是建筑物、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修缮拆除、各种种类的包括有形无形的如设备、产品、材料、燃料等。政府采购服务是指除去工程和服务以外的项目。
两法适用范围一目了然。招投标法这一体系主要针对的都是工程.就因为如此,加上招投标法是在政府采购法正式出台前就已经立法的,所以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才会特意注明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于招投标法,而政府采购中的货物和服务和招投标法没有任何的直接联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有自己的一套管理办法,详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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