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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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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1-27 11:43:0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请教大虾,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的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第二名也不愿接手,可以顺推第三名为中标人吗?
第二名的保证金也要没收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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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才华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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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招标师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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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8 11:23:26 |只看该作者
在上半年财政部检查过程中,曾就此类似情况提出:只能延续第二名,不能延续到第三名, 我们当时提出疑问,其检查人员称依据的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其称第一候选放弃的,可以确定其他候选或重新招标,也就是只能延续一次,即只能延续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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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板凳
发表于 2014-11-27 14:49:46 |只看该作者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2014-11-27 13:33) 
补充一条
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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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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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1-27 13:33:19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问题一:可以顺次推荐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问题二: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做自己感兴趣而擅长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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