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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http://www.gzggzy.cn/cms/wz/view ... p;amp;channelId=847
附件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标准
| 属于市区两级财政监管部门评价的内容,不良行为经其认定后,将相关的处罚决定书或处理意见函告交易中心,交易中心以此为依据在 |
| 属于交易中心认定的不良行为,由交易中心在网站发布公告,同时在评价系统中予以扣分; |
| 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 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开标后擅自撤回采购相应文件,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 |
| 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不及时更新供应商信用档案信息,给采购活动造成影响的。 |
| 供应商是否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 履约信用分取自采购人在评价系统对每个采购项目进行的履约评价,若同一供应商参与多个政府采购活动,则取其多个评价分数的平均值。 |
3
| 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承诺提供的标的物(货物或服务)是否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一致 |
| 由采购人在采购完成验收后,登陆信用评价系统进行评价,评价为非常满意计 |
| 货物类项目由采购人在采购完成验收后,登陆信用评价系统进行评价,绩效评价分四个内容:服务态度( |
| 超过合同约定的供货(或服务)时间,给采购人造成严重损害的。 |
| 采购人发现不良行为可上报市区两级财政监管部门,经市区两级监管部门认定后,将相关的处罚决定书或处理意见函告交易中心,交易中心以此为依据在 |
| 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单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的 |
|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和有关承诺,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
| 擅自降低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
| 实际提供的有关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服务能力明显低于采购响应文件或询价、谈判时的承诺的; |
| 超过合同约定的供货(或服务)时间,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 |
| 注:一年内有一次投诉查无实据、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
| 分;一年内有两次投诉均查无实据、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
| 分;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
| 一年内有一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
| 中标、成交后,将政府采购合同擅自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 |
| 供应商所属行业的信用评价,如获奖、评级、通报等;在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信用记录。 |
[li]| 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信用档案的供应商即取得基准分 | [/li][li]| 重约守信及纳税得分由供应商自主在信用档案里提交相关材料申报,申报后系统自动计分; | [/li][li]| 履约信用评价由采购人在采购项目完成后,使用电子密钥登陆,远程进行评价。若同一供应商参与市区多个政府采购活动,则取其多个评价分数的平均值。 | [/li][li]| 市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其转发的处理意见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信用系统中实施扣分,处理意见书和处罚决定书做为作为依据上传至系统;交易中心认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由属于交易中心认定的不良行为,由交易中心在网站发布公告,同时在评价系统中予以扣分。 | [/li][li]| 行业信用数据取自供应商所属行业的信用评价,如获奖、评级、通报等;在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信用记录等等,暂不实施。 | [/li][li]| 信用评价分数在评价完成后不予修改,如确因失误或被评价人申述后需要修改,需发起相关的修改流程。 | [/l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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