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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个问题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第三款的要求 在实际工作中如何体现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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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7 14:28:3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第三小款该如何要求,投标人该如何体现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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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 18:33:58 |只看该作者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这里强调了两个短词  “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  和  “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前者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预先在综合评分法中设置的分值;后者应该是遵从采购标的物实际需求及现行政府采购政策所要遵循的指标。

没有找到具体的或者指向非常明确的 .. (2015-03-01 16:36)
我也想到了这一点 还有18号令中的有关规定 价格 技术 财物 业绩 信誉 服务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等等规定也是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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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 16:36:39 |只看该作者
这里强调了两个短词  “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  和  “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前者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预先在综合评分法中设置的分值;后者应该是遵从采购标的物实际需求及现行政府采购政策所要遵循的指标

没有找到具体的或者指向非常明确的参考资料,我仅仅谈谈我自己的理解,抛砖引玉了:

一、读到这条第一反映是链接到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的内容 ,其中提到的相关“指标”:
……2、统一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4、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最后报价时间等相关评审事项。

二、除此之外联想到:《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这些也都可以理解为 “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吧……),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由此避免:政府采购领域的“豪华采购”、“天价采购”、“质量不高”等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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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 14:15:4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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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biaoye:对 ,这也是我所期待的,初步总结了一下《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中需要配套执行的“标准”,
[s:32]大家感受下:

1.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10)
....... (2015-03-01 13:42) 
另外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究竟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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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 13:57:26 |只看该作者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对 ,这也是我所期待的,初步总结了一下《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中需要配套执行的“标准”,
[s:32]大家感受下:

1.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10)
....... (2015-03-01 13:42) 
另外我认为采购人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起工作日内将合同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网站发布 实际操作起来有点难度 采购单位一般没这个闲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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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 13:42:35 |只看该作者
对 ,这也是我所期待的,初步总结了一下《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中需要配套执行的“标准”,
[s:32]大家感受下:

1.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10)


2.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标准(8)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的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5)

4.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需求标准(6)

5.国务院财政部门制订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32)


6.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47)


7.国务院财政部门制订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动态管理办法(62)

备注:1、每句话后面括号里的数字是对应《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索引的法条,
          2、红色的字体是我还没找到或者还没有正式发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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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 13:28:27 |只看该作者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并没有看到《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释义。  之前是输入法自动联想惹的祸……我已经修正了[s:89]
 (2015-03-01 13:16) 
是说网上都没搜到
应该还没这么快
向你学习 我准备向您那样二者皆可 企业内部或者外部会计师事务所
不知道实施条例明确的财政部标准招标文件和合同什么时候可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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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 13:16:33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回头翻翻释义 谢谢
对了 请问恁在哪看到的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释义》 (2015-03-01 12:21)


并没有看到《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释义。  之前是输入法自动联想惹的祸……我已经修正了[s: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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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 12:21:28 |只看该作者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释义》中提到的“财务状况报告”在我工作实践中常用的有三种表达材料。如果招标采购经理可以对潜在供应商的企业性质界定的很清晰,自然可以规定的很明确。但是,既然关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对此项并没有严苛的要求(如:上市公司按照证 .. (2015-03-01 10:44)
回头翻翻释义 谢谢
对了 请问恁在哪看到的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释义》 [/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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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 10:44:17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中提到的“财务状况报告”在我工作实践中常用的有三种表达材料。如果招标采购经理可以对潜在供应商的企业性质界定的很清晰,自然可以规定的很明确。但是,既然关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对此项并没有严苛的要求(如:
上市公司按照证监会要求,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的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所以建议在《采购文件》中标注“请提供上一年度由本单位财务相关部门签发的《内部审计报告》,或者提供上一年度由会(审)计师事务所签发的《验资报告》或《外部审计报告》。“即可。


1.《验资报告》。在下列情况下需要验资:
1、公司注册时,在工商局受理时需要提供所有股东的货币出资证明,就是验资报告,而股东以其财产出资时(包括工业机械、不动产,汽车等)需对其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2、公司成立后,在工商年检时发现股东抽出注册资本,要求重新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3、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金时,增加的部分重新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4、自主的知识产权作为对外投资时要对其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2.《外部审计报告》,就是会计师事务所应公司要求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一般都是单位办理具体事项,法定必须要出具的情况下单位才会花钱去弄。如:上市公司;企业当年发生亏损,要进行亏损审计;股东或贷款银行等要求审计的……

3.《内部审计报告》,由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要求进行相关审计项目后出具的内部报告,对企业管理及决策层有参考作用,一般无直接法律效力,但也应该遵循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内容包括资产、负债、投资者权益、费用成本和收入成果等。这个报告现在普遍各单位都是用财务专用软件记账,随时都可以生成。打印出来盖财务专用章和公章即可。


目前国家已取消企业年检需审计报告的要求,
一般企业需要年度审计的情况如下:

1、国有企业。按照财政部财经字[1998]114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起,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除特殊行业(企业)外,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应于年度终了在规定的时间内,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
    财政部规定的不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企业是:军工企业、兵团企业、监狱劳教企业、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国家物资、粮食、副食品、厂综储备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兴办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以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税法的有关规定,外资企业的验资业务,会计报表的审计业务,必须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办理。


3、股份制企业,根据《公司法》、《证券交易与管理条例》及证券批露规则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的改组审计,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期会计报表审计,合并、分立及解散清算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办理。


4、其他企业。其他企业是指以上三种企业以外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地位很高的,有的单位本身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专职人员可以编写《审计报告》的,在办理有些具体实务时依法是不需要在花钱找事务所出具的。


顺便联想一下我们“招标师”,《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修改后)》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 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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