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中提到的“财务状况报告”在我工作实践中常用的有三种表达材料。如果招标采购经理可以对潜在供应商的企业性质界定的很清晰,自然可以规定的很明确。但是,既然关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对此项并没有严苛的要求(如:上市公司按照证监会要求,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的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 ),所以建议在《采购文件》中标注“请提供上一年度由本单位财务相关部门签发的《内部审计报告》,或者提供上一年度由会(审)计师事务所签发的《验资报告》或《外部审计报告》。“即可。
1.《验资报告》。在下列情况下需要验资:
1、公司注册时,在工商局受理时需要提供所有股东的货币出资证明,就是验资报告,而股东以其财产出资时(包括工业机械、不动产,汽车等)需对其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2、公司成立后,在工商年检时发现股东抽出注册资本,要求重新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3、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金时,增加的部分重新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4、自主的知识产权作为对外投资时要对其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2.《外部审计报告》,就是会计师事务所应公司要求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一般都是单位办理具体事项,法定必须要出具的情况下单位才会花钱去弄。如:上市公司;企业当年发生亏损,要进行亏损审计;股东或贷款银行等要求审计的……
3.《内部审计报告》,由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要求进行相关审计项目后出具的内部报告,对企业管理及决策层有参考作用,一般无直接法律效力,但也应该遵循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内容包括资产、负债、投资者权益、费用成本和收入成果等。这个报告现在普遍各单位都是用财务专用软件记账,随时都可以生成。打印出来盖财务专用章和公章即可。
一般企业需要年度审计的情况如下:
1、国有企业。按照财政部财经字[1998]114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起,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除特殊行业(企业)外,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应于年度终了在规定的时间内,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
财政部规定的不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企业是:军工企业、兵团企业、监狱劳教企业、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国家物资、粮食、副食品、厂综储备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兴办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以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税法的有关规定,外资企业的验资业务,会计报表的审计业务,必须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办理。
3、股份制企业,根据《公司法》、《证券交易与管理条例》及证券批露规则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的改组审计,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期会计报表审计,合并、分立及解散清算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办理。
4、其他企业。其他企业是指以上三种企业以外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地位很高的,有的单位本身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专职人员可以编写《审计报告》的,在办理有些具体实务时依法是不需要在花钱找事务所出具的。
顺便联想一下我们“招标师”,《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 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