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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外加公共资源平台的混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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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 20:05:5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集中采购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外加公共资源平台的混合体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采购部(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如果是作为集中采购机构,就不提是否保留独立法人地位。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怎么还能受社会企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与政府采购无关的项目?这不是违反了安徽省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的“交易中心不得违法进行招标代理”么 ,作为集采机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以进行社会项目招标代理,而且有没有招标代理资质都是疑问,与招标代理抢市场收取代理费用,从事营利活动。实在无法理解,简直是集中采购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得混合体。如果该中心是以下属子公司代理资质进行社会项目招标代理,那也不得以交易中心的名义进行代理工作或者利用交易中心优先取得代理业务甚至垄断业务。

安徽金源热电有限公司设备维护及检修项目公开招标公告(网上招投标项目)[/table]

[/table]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部(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安徽金源热电有限公司的委托,现对“安徽金源热电有限公司设备维护及检修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具备条件的国内投标人参加投标。[/table]

[/table]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内容[/table]
1、项目编号:2015FFCZ0154[/table]
2、项目名称:安徽金源热电有限公司设备维护及检修[/table]
3、项目概算:350万元[/table]
4、项目内容:[/table]
安徽金源热电有限公司设备维护及检修,详见招标文件。[/table]

[/table]
二、投标人资格[/table]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table]
2、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之一:[/table]
(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修类四级及以上资质;[/table]
(2)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一级资质;[/table]
3、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table]
4、具有2010年1月1日以来高温高压25MW级及以上燃煤机组的维护及检修业绩(维护及检修时间不少于一年);[/table]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table]

[/table]
三、开标时间及地点[/table]
1、开标时间:2015年03月11日14:00[/table]
2、开标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6号开标室[/table]

[/table]
四、投标截止时间[/table]
2015年03月11日14:00[/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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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1 提出合肥 公共资源中心的问题,请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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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0 00:56:32 |只看该作者

回 wangkoko 的帖子

wangkoko: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 (2015-03-09 15:31)
首先 法无授权不可为 该交易中心应该属于事业单位 应当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第二如果该中心定义有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 那么应当是非营利独立法人机构 不得从事营利活动 集中采购机构能够代理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仅限于政府采购种的集中采购(法定委托)以及分散采购(采购人委托代理) 代理社会项目即触及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何况收取采购文件费用 以及大量招标代理费用 借集中采购机构从事营利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业明确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指的是集中采购机构以及集采机构以外得代理机构 意味着二者是A或B的关系 而不是共存于一体的关系 定义为集中采购机构自然不能从事营利性得社会招标代理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种也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得岗位人员应该分岗位分设 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第三不得从事营利活动 何况还是从事社会项目的营利活动
第三如果该中心定义职能并非集中采购机构 那么该中心再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时有招标代理资质么 在从事政府采购货物服务代理时有没有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安徽省政府采购网登记为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之外的)目前看肯定没有 如果定义不是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自然不能委托给该中心  而现在该中心不仅了代理集中采购项目 还借用这一公共资源交易品台垄断了大量社会项目 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另外安徽省出台的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办法(地方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交易中心不得进行行政审批 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说的不就是合肥交易中心这种情况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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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5-3-9 15:31:50 |只看该作者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根据采购法此条目,确定本采购非政府采购。根据习大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认定这种招标方式不符合目前行政管理的要求但是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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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4 12:28:09 |只看该作者
以创新为名,借机捞权,行违法之事,暂无定论,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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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4#
发表于 2015-3-4 11:59:09 |只看该作者
合肥模式本身就是违法的,还一直干到现在,真是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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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3#
发表于 2015-3-3 10:10:51 |只看该作者
没注意到你发布的那几个采购项目,,,的确感觉不是很妥。有些业主看起来像是私营企业,但也有可能是当地大型或者重点企业。我们这边的一些龙头企业,老总都入了政协,虽然还是民企,但很多项目他们都走政府采购流程的。但非必须  

合肥交易中心还有个采购部,这都没有资质呀,接受社会的委托从事代理工作我觉着不妥,越权了,
但是如果是接收财政性等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的采购人的委托应该是可以解释的,因为采购人如果具备自行招标的能力是可以自行招标的,,这个交易中心采购部相当于各个采购人集中部署的一个采购部,那么这种行为算作是自行招标都可以解释。(不过我们这边超过1千万的项目,招标代理都要通过招标来确定)
我这边的招标项目有专职的招标办监管,,另外公路道桥的其他的项目都是由交通局监管,,政府采购的由财政局下属的采购办监管。。
我刚看到上面有位朋友说,发哥和财哥 ,,因为发改是真正的大的采购人,不能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啊,所以以后的监管可能朝向财哥。财哥监管,那么他下属的采购办公室也不能负责采购了。 有些镇区采购管理办公室还自己代理招标,接收业主委托呀,他们的职能规划就是这样了。
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他职能就是这个规划,也没办法了。只要在执行招标程序中没有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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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 16:11:30 |只看该作者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这些是不是都是国有企业? (2015-03-02 16:05) 
有的不是吧 你搜搜看 私企也有
即使是国企 也不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政府采购采购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是财政性资金)明显不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 自然不是什么分散采购 不是分散采购 也不是政府采购项目 交易中心如果作为集中采购机构 怎么能去代理呢 你又不是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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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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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 16:05:32 |只看该作者
这些是不是都是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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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 16:03:57 |只看该作者

回 华承丰 的帖子

华承丰:《条例》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 .. (2015-03-02 14:20)
分散采购确实可以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问题是我复制的这些合肥交易中代理的项目 哪个是政府采购范围内的
你看看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主体)是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 项目是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或者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 然后才是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而合肥交易中心代理的这类项目基本上都是社会企业项目 和政府采购有何关系 即使是国企 也不属于政府采购的采购人范畴 哪个项目的资金又属于财政性资金?
其次什么叫采购代理机构 分为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代理机构 不是甲就是乙 将集采机构这一非营利事业单位法人充当招标代理(采购代理)谋取利益 有依据么 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者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登记了吗  财政部门会把他们定位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代理机构 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登记在一起公示?那不是闹笑话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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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 15:23:36 |只看该作者
水利,建委,财政,教育,卫生等等各有招标管理职能,但是分散在各个部门的职能汇集到了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前身--合肥市重点局。这一改变就依据一个市长令。别的不说,就拿财政举例,合肥市财政局被某供应商告到法院,说合肥市财政局违法,私相授受管理权力于合肥采购中心,该市集中采购部门非法人机构。局长头都大了,管他什么事情啊,他也是被动执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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