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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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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0 15:28:1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
,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是否适合此条款》?


再有一个问题: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三条 第2款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请教一下:第三条和第二十七条是“或”还是“且”的关系?才能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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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7 18:22:5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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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第三条其中有一条是得经过主管预算部门同意 报财政部门同意批准才可以 就是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经批准变更为非招标采购方式 其在批准时具体选择哪种非招标采购方式就得看这项目适用于那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情形了
 (2015-03-20 19:59) 
本人表述的是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情况,公开招标限额以上需要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当然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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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0 19:59:03 |只看该作者

回 samsontom 的帖子

samsontom:第一条  未达限额标准,可以不走集中采购程序,但是必须按照管理部门 要求做相应的工作,接受相应的监管。
第二条  第三和第二十七条都说明是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不过第三条是依法可以采用,无须管理部门核准,第二十七条是招标失败后采用的,必须经过 .. (2015-03-20 17:51)
第三条其中有一条是得经过主管预算部门同意 报财政部门同意批准才可以 就是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经批准变更为非招标采购方式 其在批准时具体选择哪种非招标采购方式就得看这项目适用于那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情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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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0 19:56:48 |只看该作者

回 samsontom 的帖子

samsontom:第一条  未达限额标准,可以不走集中采购程序,但是必须按照管理部门 要求做相应的工作,接受相应的监管。
第二条  第三和第二十七条都说明是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不过第三条是依法可以采用,无须管理部门核准,第二十七条是招标失败后采用的,必须经过 .. (2015-03-20 17:51) 
未达采购限额的项目都不用走政府采购程序了 采购人直接采购 手续完善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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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0 19:55:23 |只看该作者

回 samsontom 的帖子

samsontom:第一条  未达限额标准,可以不走集中采购程序,但是必须按照管理部门 要求做相应的工作,接受相应的监管。
第二条  第三和第二十七条都说明是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不过第三条是依法可以采用,无须管理部门核准,第二十七条是招标失败后采用的,必须经过 .. (2015-03-20 17:51) 
我说的且重要指得是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四种竞争性谈判情形 如果某项目属于74号令第三款的四种情况之一的 同时还得根据采购法对于询价 单一来源 竞争性谈判规定的适用情况来选择采购方式 如服务类项目就不得选择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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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0 19:50:31 |只看该作者

回 280048555 的帖子

280048555:那第二十五条具体咋理解,是招投标条例里面规定的那些不需要进行招标的工程,比如抢险救灾等等,也要按采购的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吗? (2015-03-20 19:01) 
前提是政府采购工程
非政府采购工程 200万以下施工 100万以下货物 50万以下服务可以直接发包
另外抗险救灾需要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机密 这一类型不受政府采购法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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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0 19:01:31 |只看该作者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第二十五条是指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采购限额标准是指是否纳入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根本不用走政府采购程序,即不用招标也不用谈判。

第三条是使用非招标方式的范围。而第二十七条 规定那些情形可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实际上是主管部门判断是否批准申请的采用竞争性谈判的依据 .. (2015-03-20 16:38) 
那第二十五条具体咋理解,是招投标条例里面规定的那些不需要进行招标的工程,比如抢险救灾等等,也要按采购的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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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0 17:51:21 |只看该作者
第一条  未达限额标准,可以不走集中采购程序,但是必须按照管理部门 要求做相应的工作,接受相应的监管。
第二条  第三和第二十七条都说明是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不过第三条是依法可以采用,无须管理部门核准,第二十七条是招标失败后采用的,必须经过相关手续才可以采用的。单纯理解为"且"的关系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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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0 16:38:30 |只看该作者
第二十五条是指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采购限额标准是指是否纳入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根本不用走政府采购程序,即不用招标也不用谈判。

第三条是使用非招标方式的范围。而第二十七条 规定那些情形可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实际上是主管部门判断是否批准申请的采用竞争性谈判的依据。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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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0 16:34:23 |只看该作者
采购限额以下的 不论是货物 服务还是工程都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
工程可直接发包
另外第三条和第二十七条是且的关系
属于第三条情形的项目 可以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 如单一来源 竞争性谈判 货物还可以采取询价
这三张方式如何选择呢 很简单 看适用于哪一种非招标采购方式 也就是第二十七条以及关于单一来源和询价的适用情形
举列 即使是集中采购目录内 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货物或服务 如果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的四种情况之一 也不能采取竞争性谈判这种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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