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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能直接宣布废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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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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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5-22 14:39:1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开标时能直接宣布废标吗?比较常见的情况有:
1、晚于截止投标时间递交的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密封要求进行密封;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或签字;
4、法人(或授权)代表未到开标现场或未携带身份证明(招标文件明确要求要到现场);
5、投标文件出现两个报价(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只能有一个报价);
6、法人授权委托书有明显错误(如投标项目写错);
7、投标保函明显错误(如收款人写错)。

出现以上情况主持人是否能当场直接宣布废标,还是只是记录情况,是否废标留待评标委员会裁定。有没有相关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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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小人物其实也可以很幸福

84#
发表于 2012-1-31 11:41:19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开标人员是无权废标的。它只有拒绝接受迟到和没有按要求有密封的文件,而没有废标的权力。只有评标委员会有权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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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83#
发表于 2012-1-31 11:08:06 |只看该作者
开标只是在公开场所对此次招标的投标情况作一公开宣读,1,2条属无效投标。后几条属于商务条款的审核,是由评标委员会来审核的,审核后发现以上情况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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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代理项目,招标人生

82#
发表于 2012-1-31 10:29:30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也没有规定只有评标委员会才有宣布废标的权力,只不过来自招标文件的约定俗成,但不能经常使用借别人的东西结果这东西连主人都不能使了吧。招标人可以在法律规定下收回相应权力。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landfo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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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81#
发表于 2012-1-31 09:39:33 |只看该作者
除了前两个可以不接受,其他没有宣布废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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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代理项目,招标人生

80#
发表于 2012-1-29 11:22:56 |只看该作者
评标委员会委员的权力是招标人授与的,同样只要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同样可以保有在某些情况下宣布废标的权力,并非与一些网友讨论的那样绝对,认为只有评标委员会才能宣布废标的权力,进入了一个误区。2009年交通运输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就指出:
“5.2.2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后当场宣布为废标: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整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 若招标人设有投标控制价上限,应在招标文件中提前公布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
“5.2.5 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并当场宣布为废标: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landfo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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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79#
发表于 2012-1-27 10:52:43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文件,但是无权评鉴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只要是进行了公告开唱标的投标文件,开标现场只需按照投标文件进行记录即可,其有效性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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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78#
发表于 2010-12-2 10:37:02 |只看该作者
拒收是按文件规定,不属于宣布废标,开标是主持人和工作人员无权宣布费标,只能记录由评委依据相关法律和本次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确定是否为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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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77#
发表于 2010-12-1 20:12:23 |只看该作者
说太好了,佩服呀,我是新来的请大家多关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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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76#
发表于 2010-11-25 12:44:26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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