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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必须公开招标的部分由谁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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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1 14:27:3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但限额以上的又必须公开招标?请问集中采购机构是否有权代理限额以上的项目(考虑到政府采购资质已经取消,是否意味着只要非建设工程项目,集采机构都能够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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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2 13:53:17 |只看该作者
各地招标代理从事集中目录之内的采购项目屡见不鲜,这是为何?包括中央预算采购也在违法,实在令人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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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2 10:19:19 |只看该作者

回 标途 的帖子

标途: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所以版主的结论一有待商榷。 (2015-05-12 10:16)
版主的结论是建立在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基础之上的,所以结论一的准确说法应是:“凡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内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需要强调的是,这一结论来源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并未细化到这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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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2 10:16:23 |只看该作者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关于这个话题我记得以前讨论或,目前比较主流的方法是将政府采购分成以下几种: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均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 .. (2015-05-12 10:10)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所以版主的结论一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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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2 10:11:16 |只看该作者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关于这个话题我记得以前讨论或,目前比较主流的方法是将政府采购分成以下几种: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均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 .. (2015-05-12 10:10)
求前文链接,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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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2 10:10:30 |只看该作者
关于这个话题我记得以前讨论或,目前比较主流的方法是将政府采购分成以下几种: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均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
三、分散采购及限额标准
二,和三是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采购的。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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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1 18:19:06 |只看该作者

回 标途 的帖子

标途:  六安瓜片,看来也应是安徽的网友,这样的话咱是老乡,讨论老乡的问题我更卖力,重新整理补充一下:


  首前纠正几个提法和补充两点说明:
....... (2015-05-11 16:28)
 ①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这个应该不难理解,因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投标法,自然相关的代理资格也应按其规定,恐怕绝大多数的集采机构都没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自然不能代理这类项目。
答复:但从中央到地方的集中采购目录无一例外把工程项目是列进去的。但确实我觉得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集采机构确实无能代理,但是否意味着代理机构可以代理,这点法律又不明确!除招标外,令3种方式(不含竞争性磋商)招投标系统根本管不了,也不存在资质的问题。
  ②不具备相关代理“胜任能力”的政府采购项目(此点讨论自然不包括第①条所述项目)。限于篇幅,在此主要阐述结论,不作过多分析,有兴趣可私下交流。如果作为有心人去发现,政府采购法规的一些条款因没有很好正视组织形式与实施方式的划分,导致了一些表述上的混乱,也使得大家难以理解。
答复:看下各级的集中采购目录,那真是360度无死角,很想想象还有什么例外,尤其是细化到市级集采目录、甚至县级集采目录,那真是任性的很。
  我的基本结论是:政府采购法规体系在组织形式上规定更刚性,在实施方式上更多的是弹性(大多没有硬性规定),也就是说不排斥集采机构代理除①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那么是否代理,要看其“胜任能力”。换句话说,只要其具备这个“胜任能力”的项目,其均可代理。我所杜撰的这个“胜任能力”能力主要是指两个方面:一是人员技术能力(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二是经费保障(非盈利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有预算的,得看菜吃饭)。
答复:你这两个指标有什么依据?组织刚性和实施方式弹性非常认可。
  通过①、②我认为自己已说清了哪些项目能代理,即能代理项目=N-(①+②)。接下来我们再讨论能代理的项目里,哪些必须是由集采机构代理的。于是我玩了一个循环,指向第一部分,即必须由集采机构代理的是“N-(①+②)”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项目”
  三、关于楼主补充的提问
  楼主有兴趣的话可以看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看看结论与我是否相同或相近:关于是否必须成立集采机构,政府采购法是视需要而定的要求(见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但大多地方设立了,不过咱安徽很特别,在新一轮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改革探索中,基本撤了政府采购中心;而关于部门集中采购的设立,法规并未明确提及,令人费解的是,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如果有这东东的话)既不是集中采购机构,也不是社会中介机构,换句话说,它不是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仔细看一下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答复:部门集中采购是从中央层面,个人觉得是财政部无法完成大整合和权利博弈的结果,上行而下效,估计以后省市也会效仿,早在政采条例出台前的中央单位15-16年度采购目录中就分了集采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但这个东西本身是很奇怪的,哪些要集中(所谓通用项目)、哪些不集中(所谓特殊项目,例如中央集中目录中卫计委的避孕用品,这玩意有啥好特殊的,集中采购怎么就不行,说白了还是部门的利益不想被促动,又不能不触动)。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政策肯定会延续招投标,但也值得一定的期待。
  基于此及其他(此处略去详细阐述),个人认为,执行部门集中采购的,有可能是集采机构、部门集采机构、社会中介机构。
  依此类推,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的集中采购(听着这么绕,但真的是这回事)的执行者,可能是集采机构、中介机构、采购人(不过我觉得应规范一定的资格条件,有待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
    四、补充个人两个结论性观点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只应包括非招标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答复:应该包括非工程货物及服务。工程应该包括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及服务
  3.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应设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限额。
答复:如果1不存在,那么2就无所谓;如果1存在,那么2必然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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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1 16:28:28 |只看该作者

回 六安瓜片 的帖子

六安瓜片:

关于部门集中采购,是否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学到不少东西,期待2的解答。
  六安瓜片,看来也应是安徽的网友,这样的话咱是老乡,讨论老乡的问题我更卖力,重新整理补充一下:


  首前纠正几个提法和补充两点说明:
  先纠几个说法:1.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部门集中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的范畴;2.政府采购中用于界定是否应公开招标的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不是“限额标准”,“限额标准以上”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一起,作为“三个维度”之一,用于界定政府采购范围;3.即使在财政部61号令未废止时,集中采购机构也无需进行资格认定。
  补充两点说明:1.关于政府采购范围界定。在目前主流的观点,确定政府采购范围包括三个“维度”,即采购主体、资金性质和项目范围(其实个人认为应该是四个维度,即还应包括地域范围—中国境内且不包括港澳台,具体可与参见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帖中主要涉及第三个维度—项目范围,应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2.关于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和实施方式(关于这点主要是吸收张志军的观点)。政府采购按组织形式可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按实施方式可分委托采购和自行采购,当然这不一定是被普遍接受的观点,但如果作这样的划分,可能更便于理解政府采购法规的相关规定。
  
  分以下几个层次和楼主探讨一下所提的问题: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是否必须委托集采机构代理?
  答案是否定的(不能简单割裂地理解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项目应该是无选择的,须委托集采机构;集采目录以内的本部门(系统)、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经批准可进行部门集中采购、单位自行采购,此情况下不须委托集采机构。
  二、集采机构可以受托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吗?
  答案是否定的。分析这点,我们可以运用集合理论的一个方法,即求补集的原理,我们不妨讨论一下集采机构不可以代理的项目。个人认为主要是以下项目:
  ①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这个应该不难理解,因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投标法,自然相关的代理资格也应按其规定,恐怕绝大多数的集采机构都没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自然不能代理这类项目。
  ②不具备相关代理“胜任能力”的政府采购项目(此点讨论自然不包括第①条所述项目)。限于篇幅,在此主要阐述结论,不作过多分析,有兴趣可私下交流。如果作为有心人去发现,政府采购法规的一些条款因没有很好正视组织形式与实施方式的划分,导致了一些表述上的混乱,也使得大家难以理解。
  我的基本结论是:政府采购法规体系在组织形式上规定更刚性,在实施方式上更多的是弹性(大多没有硬性规定),也就是说不排斥集采机构代理除①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那么是否代理,要看其“胜任能力”。换句话说,只要其具备这个“胜任能力”的项目,其均可代理。我所杜撰的这个“胜任能力”能力主要是指两个方面:一是人员技术能力(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二是经费保障(非盈利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有预算的,得看菜吃饭)。
  通过①、②我认为自己已说清了哪些项目能代理,即能代理项目=N-(①+②)。接下来我们再讨论能代理的项目里,哪些必须是由集采机构代理的。于是我玩了一个循环,指向第一部分,即必须由集采机构代理的是“N-(①+②)”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项目”
  三、关于楼主补充的提问
  楼主有兴趣的话可以看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看看结论与我是否相同或相近:关于是否必须成立集采机构,政府采购法是视需要而定的要求(见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但大多地方设立了,不过咱安徽很特别,在新一轮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改革探索中,基本撤了政府采购中心;而关于部门集中采购的设立,法规并未明确提及,令人费解的是,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如果有这东东的话)既不是集中采购机构,也不是社会中介机构,换句话说,它不是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仔细看一下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基于此及其他(此处略去详细阐述),个人认为,执行部门集中采购的,有可能是集采机构、部门集采机构、社会中介机构。
  依此类推,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的集中采购(听着这么绕,但真的是这回事)的执行者,可能是集采机构、中介机构、采购人(不过我觉得应规范一定的资格条件,有待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
    四、补充个人两个结论性观点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只应包括非招标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3.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应设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限额。

  声明:看了想拍砖的,我欢迎,砖头多了,我就能盖新楼了;看过之后迷糊的,我理解;有批评指正的,我认真学习;一旦意识到错误的,我迅速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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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1 16:05:01 |只看该作者

回 六安瓜片 的帖子

六安瓜片:关于部门集中采购,是否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学到不少东西,期待2的解答。 (2015-05-11 15:07)
部门有特殊需求的 经批准可以采取部门集中采购  如安徽省教委招标中心 以及有的地方的医疗器械招标中心等等
统一组织部门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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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1 16:00:54 |只看该作者

回 六安瓜片 的帖子

六安瓜片:中央的本意绝对不是这样的放开,是彻底的放开,既没有审批也没有备案。 (2015-05-11 14:50)
现行规定如此 须登记
没有绝对的自由 取消行政审批是将事前监督改为事后监督 财政部门的监督难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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