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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招标局或者地方授权机构是否可以代为收取投标或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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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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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5-12 10:20:3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招标局或者地方授权机构是否可以代为收取投标或履约保证金   

对于进场项目,部分地市招标局或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采用直接转入或者转入指定财政征收账户的办法对保证金的收、退进行强制性的管理,好处自然是有的,但弊端也有:


1、对于非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保证金也要监管,是否越权?


2、招标局或者地方授权机构代表招标人管理保证金就一定好吗;


3、对于保证金所产生的受益去了哪里,这由谁来监管,应该如何公开;


4、产生的权利寻租如果监管。


各位网友有无遇到这样的情况,能够留言晒一下具体的做法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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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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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0 10:17:05 |只看该作者
政府部门应该做好政府的事,不能插手市场。这些事情应该是市场的事。中心的手伸的太长。代招标人收取,也不看招标人愿意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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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5#
发表于 2015-6-4 22:33:38 |只看该作者

回 supertw 的帖子

supertw:依据是地方法规,很多地方人大立法了,部门规章的效力应当等同与地方法规,SO...
顺便提一句,拜托各位代理公司的同仁,不要一味的钻牛角尖,这不合理那不合法,这样很不好,心思用错地方了 (2015-06-04 16:19)
你这明显就是错误思考逻辑和老爷思维,法无授权即不可谓,地方立法一而再再而三的冲突上位法,还逞论维护公道和公正。这个问题跟代理机构实际上是没有关系的,真正的问题在于,政府伸出了那只看得见的手,拿了一些本不该他拿的东西。还叫嚣着我是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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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招标师徽章

14#
发表于 2015-6-4 16:20:34 |只看该作者
代理公司做好代理公司该做的事不是很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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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招标师徽章

13#
发表于 2015-6-4 16:19:44 |只看该作者
依据是地方法规,很多地方人大立法了,部门规章的效力应当等同与地方法规,SO...
顺便提一句,拜托各位代理公司的同仁,不要一味的钻牛角尖,这不合理那不合法,这样很不好,心思用错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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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2#
发表于 2015-6-4 10:39:50 |只看该作者
对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无授权即禁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2013年23号令修改)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那地方“招标局”或交易中心所谓的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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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1#
发表于 2015-6-4 10:29:11 |只看该作者
在下不止一次看到了“招标局”,这是个什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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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0#
发表于 2015-5-26 08:51:57 |只看该作者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有退利息的吗?如果没有,这部分也不少,


哪里去了???
 (2015-05-12 14:31) 
保证金应该是专户,不能提现,只能转账,傻子才会动专户的钱。我个人猜测利息要么一直在账户里;要么就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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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最爱沙发

9#
发表于 2015-5-25 15:31:57 |只看该作者

回 xqj661023 的帖子

xqj661023:招标文件约定?条例要求利息退还投标人

(2015-05-12 15:58)
可以参考条例的释义,利息是否退可以根据项目的需要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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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社区劳模

8#
发表于 2015-5-13 09:28:15 |只看该作者
对于政府、政府部门以及被授权机构而言,其公权力的来源为法律、行政法规(注意,目前国内仅在这两个层面有授权,部分地方性法规的授权源于前述两个层面的授权),也就是法无授权即禁止。


在讨论政府、政府部门以及被授权机构的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主要看其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条文规定予以支持,若没有,则其具体的行政行为属于不合法,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相应的程序要求予以撤销。


回到楼主的问题,根源在于,缺少或者说很难对于政府、政府部门以及被授权机构的行政行为的监督、纠正,这种体制制度设计缺陷,导致在现实世界,各种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层出不穷。


一句话,代收行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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