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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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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4 14:16:2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来源: 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5〕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部署,现就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

  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对于促进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总体上仍处于发展初期,各地在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中暴露出不少突出问题:各类交易市场分散设立、重复建设,市场资源不共享;有些交易市场职能定位不准,运行不规范,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够,违法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有些交易市场存在乱收费现象,市场主体负担较重;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责不清,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剧了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亟需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加以解决。

  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市场,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利于防止公共资源交易碎片化,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阳光操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增强政策措施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

  (三)整合范围。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

  (四)整合目标。2016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政府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7年6月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四、有序整合资源

  (五)整合平台层级。各省级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育状况,合理布局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由省级政府根据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场可予以保留。鼓励整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省级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加强区域合作、引入竞争机制、优化平台结构等手段,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六)整合信息系统。制定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共享提供制度和技术保障。各省级政府应整合本地区分散的信息系统,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等。加快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中央管理企业有关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应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并按规定交换信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七)整合场所资源。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地方各级政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八)整合专家资源。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各省级政府应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五、统一规则体系

  (九)完善管理规则。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和交易特点,制定实施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各省级政府要根据全国统一的规则和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

  (十)开展规则清理。各省级政府要对本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完善运行机制

  (十一)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相应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逐步推进全国范围内共享互认。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强化服务功能。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

  七、创新监管体制

  (十三)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十四)转变监督方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

  八、强化实施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税务总局、林业局、国管局、铁路局、民航局等部门参加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适时开展试点示范。各省级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对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限期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十六)严格督促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对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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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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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 19:04:09 |只看该作者
地方政府确实需要花费大力气用以整合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能阻力也不小。建立新的体制机制,必定会触动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
《方案》的第十二项,执行起来就成了一个系统工程了。很多简政放权后,用不着的臃肿机构是否要精简?
(十二)强化服务功能。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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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1 17:50:01 |只看该作者
我拜托你了,别整天在这臆想然后发表言论了,相关政策国家已经下文明确了,你在这说有啥用呀?能改变现实吗?哪个交易中心敢不按照相关法律以及国务院下发的文件办理,就跳出来试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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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1 16:29:35 |只看该作者

回 wszoupeng 的帖子

wszoupeng:法律法规明确写了,设区的市以上建立交易平台,或集采机构。为啥,方案里不说撤销县一级交易平台而说变分支机构,为啥,因为全国各地县一级都有,没办法处理了,这样叫不叫打插边球。同理,目前有三种占主导的模式:一是撤销集采,成编制纳入中心(财政部最反对的);二是一个机构 .. (2015-08-21 14:15)
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叫符合政策吗?阁下就是这样去理解中央文件的么?
我们来理解一下,《方案》明确: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A)不得取代政府集中采购机构(B)的法人地位和法定代理权,也不得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B)的工作,有几层隐含的含义:
1、A不能是B。
2、A不得取代B。
3、A不得做B所做的工作。
从1、2、3点中推出B可以是A吗?推不出吧?
A既然不能是B,那为何B可以是A?B既然是A,那是否等同于A做了B的法定职能规定的工作?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这跟两者合并并无区别。既然明确A不是B,那一套机构同是挂AB的牌子,是否等同于A就是B?无论怎么理解,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跟集采机构并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无区别。
我们来看另外一种做法。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设置集采机构为二层机构的做法。既然规定A不得做B的工作,那我成立个C作为A的下属机构来办理C的职能。乍一看似乎没在字面上违反,其实也背离了《方案》的初衷。作为A的下属机构的C,在人员编制、业务管理上都从属于A,直接为A管辖,跟A直接从事并无区别,明显是在玩文字游戏。作为下属二层机构,难道不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一部分么?法律规定阁下不许违法,于是生个儿子就可以违法?
为什么会有人打擦边球来理解,总而言之还是没有理解《方案》所强调的平台的“服务”职能。
日前,8月21日《发改委和财政部针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答记者问 实录》发改委秘书长、新闻发言人李朴民发言中提到:
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是这次整合工作的核心。
工作方案要求转变政府一手包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传统做法和思路,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交易系统等建设和运营,减少政府投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对那些已经运行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也要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鼓励进行跨区域的整合。

也就是说,以后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的 服务 可以通过引导市场主体参与。请问,市场可以做集采机构的事情么?坚持现行做法的几位,要领会《方案》的精神,不是这样玩文字游戏可以安慰自己的吧。
另外,“因为现在很多集中采购机构不做项目主动或被动的转委托给社会机构”这句话是绝对不对的,集采机构职能就是做项目。敢于转委托给社会中介的,必然是违法。

另外提一点,《方案》明确: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两层含义:
1、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根据断句应该解读为:不得违法从事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也不得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
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定位服务职能,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存在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的可能性。凡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都是违法的。
无论怎么说,集采代理、招标之类的业务,目前均没有法律法规赋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该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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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35#
发表于 2015-8-21 13:05:3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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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zoupeng:我的意思是方案出台前,内部早已经知道有关定稿。如此设置是向有关部门沟通请示过的 懂? (2015-08-21 12:37)
如有沟通请示,方案征求意见稿里至于用如此严重语气批评么?懂?
当官的不至于没有政治敏感性,但违法的屡见不鲜。为何?最关键一点,有一个观点说对了,是争权夺利的工具,但争权夺利的,是公共资源交易的一委一办一中心。剥夺法定监管、法定代理智能,实行备案、准入、审核,这才是是抢吧?总之有权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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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5-8-21 12:11:2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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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zoupeng:在征求意见稿出台后,四川省敢下设;再征求意见稿出台后,安徽紧接着出台了“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办法”,在国家方案正式出台之钱,授权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从事省本级集中采购业务。如果你们说写两个地方连基本的政治素养和敏感性都没有,反正我是不信。 (2015-08-21 12:05) 
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方案为何出台?为何对着这些做法明确批评?你所说这两个地方,就是《方案》所针对的典型现象。如不整治清理,则全国没有哪个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需要清理,《方案》也无需发布。
君不见,蚌埠直接被焦点访谈开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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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5-8-21 10:03:12 |只看该作者

回 wszoupeng 的帖子

wszoupeng:其实中心肩负集采职能有何不可?或者集采机构肩负交易中心职能有何不可?只是一个名字罢了。法律说执行监督或者场所监督不能是一家,并没说场所和执行不能是一家啊。说白了,还是部委利益。 (2015-08-21 00:31)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说"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这其实是唯一的依据,但现实情况怎么样?
《方案》指出:有些交易市场职能定位不准,运行不规范,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够,违法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有些交易市场存在乱收费现象,市场主体负担较重;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责不清,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什么叫市场职能定位不准?什么叫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责不清?什么叫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
就是让你提供服务,你去把自己当成亲自办理业务的机构;让你做好服务工作,你把自己当成监管机构,认为自己对交易可以进行监督管理。
打个比喻,公安局法定职能跟工商局法定职能不一样,法律也没说工商局不能做公安局做的事,但你能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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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5-8-20 20:55:39 |只看该作者
政策立意难道不是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取代集采机构吗?莫非阁下认为不是?极其奇怪的钻空子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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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15-8-20 17:33:30 |只看该作者

回 新手报到 的帖子

新手报到:你就是一个杯具!! (2015-08-18 18:25) 
就事论事。有事说理,你这算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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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0 17:32:47 |只看该作者

回 lanjoy 的帖子

lanjoy:……通俗理解就是国家方案不允许这样做,于是成立个下属机构去做。这叫合法和符合政策立意么?只怕是故意反着做。当然是明确不允许这样做。 (2015-08-18 18:09)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

合法合规,又符合政策立意,为什么明确不允许这么做。
你的理由是什么。总不能牵强附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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