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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体制缺陷及对策研究【重要转贴 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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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0 17:25:1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招投标体制缺陷及对策研究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2007-06-18     作者:刘心家 李学文
                        
摘  要:分析招标投标管理体制缺陷、运行体制缺陷后,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招投标;体制缺陷;对策研究

  【转载者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面刊登的这篇文章,全文约1万2千字。文章比较长,但是,却仔细分析了当前我国招标投标工作的许多实际问题和体制上面的缺陷。特别对于工程招标投标方面有重要的参考作用。特别介绍给大家学习参考。最后,将提供本人整理的压缩版。】【色彩是转载者加描的,仅供参考 gzztitc


                          
自从1782年英国最早实行招投标开始,招投标制度为世界市场经济的交易提供了一个科学、合理平台,特别是给工程建设交易带来了一种崭新的制度。它不仅有利于控制工程投资,也有利于鼓励施工企业公平竞争,不断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它不仅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也有利于形成由市场定价的价格体制,使工程价格更加趋于合理;它不仅有利于供求双方更好地相互选择,使工程造价更加符合价值基础;也有利于规范价格行为,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得以贯彻等等。然而,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实行中或者说在中国有特色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却不令人满意,特别是我们交通系统。从1997年,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曾锦成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全部赃款赃物开始,交通系统的厅长一不留神就前“腐”后继,厅以下干部则更是不计其数。

2000年,四川省交通厅原厅长刘中山因贪污、受贿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0年,四川省交通厅原副厅长郑道访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2年,广西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褚之田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2年,广东省交通厅原副厅长李向雷因受贿被判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2年,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涉嫌贪污、受贿2002年5月被逮捕;2003年,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石发亮涉嫌重大违法违纪行为2003年2月被纪检部门立案审查;2003年,广东省交通厅原厅长牛和恩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受贿被开除党籍,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03年,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张有德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2003年,新疆自治区交通厅厅长阿曼·哈吉涉嫌重大经济问题,2003年底被“双规”;2004年,江苏省交通厅厅长章俊元涉嫌违纪,2004年2月13日被江苏人大常委会免去职务立案审查;2004年,安徽省交通厅厅长王兴尧涉嫌重大经济违纪等问题被立案审查,并被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免去职务;2004年,北京市交通局局长毕玉玺涉嫌受贿罪于2004年8月15日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提请逮捕,等等(不能再统计了)。造就招投标这样的腐败黑洞,除了与人的机会主义本性、人的贪婪本性外,与招标投标制度上的缺陷不能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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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2 16:44:46 |只看该作者
<p><font size=\"3\"><font face=\"宋体\"><span style=\"COLOR: blue; mso-ascii-font-family: Verdana; mso-hansi-font-family: Verdana\"></span></font></font></p><p><font size=\"3\"><font face=\"宋体\"><span style=\"COLOR: blue; mso-ascii-font-family: Verdana; mso-hansi-font-family: Verdana\">按照文章作者的意思,国务院势必要设立“</span><span style=\"COLOR: red; mso-ascii-font-family: Verdana; mso-hansi-font-family: Verdana\">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span><span style=\"COLOR: blue; mso-ascii-font-family: Verdana; mso-hansi-font-family: Verdana\">”。</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1pt; COLOR: black; FONT-FAMILY: Verdana\"><p /></span></font></font></p><p><font size=\"3\"><font face=\"宋体\"><span style=\"COLOR: blue; mso-ascii-font-family: Verdana; mso-hansi-font-family: Verdana\">这个管理委员会的特点至少有两条:</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1pt; COLOR: black; FONT-FAMILY: Verdana\"><p /></span></font></font></p><p><font size=\"3\"><font face=\"宋体\"><span style=\"COLOR: blue; mso-ascii-font-family: Verdana; mso-hansi-font-family: Verdana\">一、庞大。</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1pt; COLOR: black; FONT-FAMILY: Verdana\"><p /></span></font></font></p><p><font size=\"3\"><font face=\"宋体\"><span style=\"COLOR: blue; mso-ascii-font-family: Verdana; mso-hansi-font-family: Verdana\">二、统一。但是,不一定有效。</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1pt; COLOR: black; FONT-FAMILY: Verdana\"><p /></span></font></font></p><p><font size=\"3\"><font face=\"宋体\"><span style=\"COLOR: blue; mso-ascii-font-family: Verdana; mso-hansi-font-family: Verdana\">如果有一天,中国真的有了这么一个机构,当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种丑恶现象也依然会存在。</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1pt; COLOR: black; FONT-FAMILY: Verdana\"><p /></span></font></font></p><p><font size=\"3\"><font face=\"宋体\"><span style=\"COLOR: blue; mso-ascii-font-family: Verdana; mso-hansi-font-family: Verdana\">问题的根源在哪里?问题的根源不在《招标投标法》,也不是因为我们缺乏监督机构。</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1pt; COLOR: black; FONT-FAMILY: Verdana\"><p /></span></font></font></p><p><span style=\"COLOR: blue; mso-ascii-font-family: Verdana; mso-hansi-font-family: Verdana\"><font face=\"宋体\" size=\"3\">问题是,我们需要重建道德!道德的沦丧,才是一切丑恶现象的根源!</font></span></p><p><span style=\"COLOR: blue; mso-ascii-font-family: Verdana; mso-hansi-font-family: Verdana\"></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1pt; COLOR: black; FONT-FAMILY: Verdana\"><p /></span></p>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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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2 16:32:35 |只看该作者
很好的资料,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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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2 15:08:44 |只看该作者
笔者整理的原文word压缩版。其中色彩是转载者加描的。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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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2 15:06:26 |只看该作者
3.2  运行体制对策

(1)改行业部门的分散、同体监督为集中、独立的监督

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作为该行政区域内唯一的招标投标指导、协调、监督和执法的机构,将各部门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职责划到该统一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这样,不但能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同体、交叉、重复监督”、“部门与行业保护”和“政出多门”的弊端,而且能够节约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

(2)整合行业部门评标专家库,建立国家统一评标专家库和省(市、自治区)统一评价专家库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对现有分散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整合,吸纳一定比例的跨部门、跨地区的专家组建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库;由省(市、自治区)发改委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对现有分散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整合,吸纳一定比例的跨部门、跨地区的专家组建省(市、自治区)统一的评标专家库。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该统一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可喜的是,国务院办公厅、交通部今年已发了这方面的文件,要求各地方执行。

(3)改进监督手段,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网络


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要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网络,通过该网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发布、网上抽取评标专家、中标后选人公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实现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网络的互联互通。同时,利用招标投标监督网络平台,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提供网上投诉、举报、申诉、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便于社会监督。

(4)健全招标投标信用制度

国家和各行政区域要建立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记载并通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与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

(5)凡新开工的重大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异地专家评标,业主代表最多只允许一名。一开始就为领导干部创造一个回避的机会,给评标工作“挣脱”少数领导干部的插手创造条件。
                        
(6)要强化监督部门的“垂直功能”,将监督部门“剥离”出去,这样能弱化“第一把手”
对纪律检查部门的“监控权”。惟此,这些部门的人员才能放心大胆地对诸如“第一把手”的实权人物进行监督。

(7)建立一支宽专业人员组成的监督队伍。有些招投标技术性很强,如果单靠以前纯粹搞纪律、法律人员组成的监督部门那基本上是搞不懂的,或者招投标单位以技术性措施来糊弄监督机关,监督机关的监督是没有成效的。监督队伍是要实施卓有成效地监督,就必须建立一支宽专业人员组成的监督队伍。主要是从常年在搞招标管理、编制招标文件等工作的人员充实到这个队伍中来,因为他们对于法律、技术、经济、管理等都相当地熟悉,这些人如能充实到监督队伍中,对监督工作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8)投标资格预审不应限制通过家数,达到合格条件的(这不能是业主自己定的条件,应该以国家规定的为准)都可以通过资源预审,参加标投的家数多了,自然就难围标。

(9)投标控制价上限采取以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将其上浮或下降若干个百分点,并在截标前7天公开。
(10)评标过程和资料(商业秘密除外)应尽量公开,以加强公众特别是投标人的监督。
(11)当前投标结束后的评标情况不对投标人进行解释存在很大的暗箱行为,应使投标单位在竞争中知道失败的问题所在,做到公开化。

(12)明确网络招标的合法性,推动电子商务的前进,大大方便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大大节省交易成本。

招标投标体制所涉及到的部门、人员很多,是一个极为复杂的事情,不是一篇文章能解决的事。在这里只是发表一些个人观点和想法,无论正确与错误只是想和大家交流而已。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 ... p;record_id=143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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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2 15:02:36 |只看该作者
3  对策

3.1   管理体制对策

(1)建产一个跨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专门管理委员会,由一个部门统一监督招标投标工作,解决政出多门,管理分散的问题。

(2)建立招标投标统一大市场,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形成公平竞争。                        
(3)建立一个多层次的监督机制,由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公证、监察部门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纪律的监督手段,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多层次、立体式的监督,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4)完善《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由专门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大查处力度,重点打击假招标、假投标、串标、围标、暗箱操作、外招内定等违法行为。

(5)建立仲裁规则。投标人有权对招标人的招标行为提出质疑,并作出解释,仲裁机构应当对投标人的质疑和要求作出裁决,保障投标人的公平交易权。

                           
(6)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代建制”,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实行“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建设,严格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使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政府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期的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的全程组织和管理,政府只能通过合同来约束建单位,而非行政权力,这便意味着权力从该环节的退出,至少相对目前情况来说,行政权力有所削弱或被支约。由此,实现了政府投资职能、投资管理职能和工程管理职能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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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2 15:00:20 |只看该作者
2.3.3   现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体制使各行业部门可自行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

目前,国家各部门及地方各行业主管部门都可以行使权力自行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这样一来,一方面容易导致政出多门,造成全国各地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相互“打架”的情况,不利于从源头上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另一方面,容易造成招标投标当事人难以分清应向哪一家行政监督与执法部门投诉与举报,不利于招标投标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2.3.4   一些部门的内外监督基本上是象征性的

一些部门的内外监督基本上是象征性的,内部监督比较软弱,外部监督似乎也没有起到什么作用。外部监督包括财政、审计、纪检、检察等机关的权力监督,还包括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对于资金使用,现实的制度安排是各自为政,各管一摊,呈现条块分割——发改委负责定盘子,财政部负责拨珠子(拨钱),各个部门负责花金子(钱再分到各个部门和地方)。但是在国家发改委一审了之、财政部一拨了之之后,项目到底如何,钱用得怎么样,却很少有人负责。即便要管,区区几个部门要管数量庞大到几千个项目,其有效管理的比率又能达到多少?至于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开展的职务犯罪预防等活动,很多时候因为渗透力不强而只有象征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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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2 14:59:08 |只看该作者
2.3.2   加剧了部门保护和行业垄断

由于历史的原因,工程主管部门有自己的下属企业,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一应俱全。工程招标时,行业部门的领导都希望本部门、本系统的投标单位能够中标,一方面给社会带来稳定,另一方面给领导者自己搞些政治资本。因而想方设法借监督之名干预招标投标。另外,各省(市、自治区)有关行业部门的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大部分是本系统、本行业的专家,其在参加评标时,大多倾向于本系统、本行业的投标单位。这样,导致评标结果严重不公,且容易发生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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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2 14:58:22 |只看该作者
2.3  监督方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缺陷

                        
2.3.1  
                        
各部门对招标投标的监督实质上是行业部门自己监督自己,即同体监督行业部门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与执法由行业部门自己负责,也就是说,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者与监督者是同一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由于身份多重,“自家人”监督“自家人”,使得监督成为一种软约束,在整个招标投标活动处于同体监督的情况下,部门行政长官可以随意干预和左右评标和中标结果。因此,“外招内定”、“明招暗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招标投标行同虚设。显然,这种非独立的同体监督难以遏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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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2 14:57:27 |只看该作者
2.2.2   转包问题

有的投标人在中标后,自己并没有施工队伍或是不派施工队伍,而是把工程违法转包、变相转包、分包给他人,从中收取管理费。这一现象主要原因是是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对违法转包、分包难以认定,而且有些中标人手段越来越高明、打擦边球,使管理、监督部门很难掌握充分的证据而对他们进行处罚。违法转包、分包现象的存在,使一些不法投标人不劳而获且获利丰厚,所以他们乐此不彼专钻这个空子,想方设法谋取中标,从而干扰了招投标市场和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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