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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标的保证金要不回了,法院怎么判?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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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4 15:27:3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陪标的保证金要不回了,法院怎么判?



陪标的保证金要不回了,法院怎么判?


2016-01-04 e招标学苑




e招标学苑
微信号 e-bidding
功能介绍 招投标思想领袖和电子招投标行动先锋的交流平台


案情叙述



因非法投标形成的合同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通过做虚假材料,借助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投标,从而骗取标的行为,成为一些自然人获取工程项目的非法手段。然而,一旦出现纠纷,所涉及的合同均属无效。日前,凤阳县的魏某某做虚假材料投标未果,诉讼至凤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对方退还2.5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时,法院以魏某某非法投标为目的,与被告发生的直接或者间接合同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4年10月,蚌埠市怀远县职教中心食堂宿舍楼招投标,为了夺取标的,不具备投标资质的怀远县人魏某某,找到蒋某某帮忙,并向蒋某某账户汇入16万元投标保证金。蒋某某找到凤阳县的杜某某,并向其传送了标书部分内容,让杜某某帮忙完善下标书,并找一家有资质的建筑公司进行招投标。

杜某某很快在凤阳找到一家有资质的建筑公司,蒋某某打来8万元给杜某某,作为投标保证金,二人口头约定,投标结束后从保证金中扣取投标费用。

弄虚作假的事情败露后,中标未果。蒋某某分为两次,先后将13.5万元投标保证金退还给魏某某,但是仍有2.5万元没有退还。杜某某称被扣留的2.5万元,系其与蒋某某事前约定的投标费用。

魏某某多次索要未果,一纸诉状将蒋某某和杜某某以及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方共同返还2.5万元及其利息。

法院判决
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魏某某作为自然人投标建设工程项目,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审理中,魏某某的代理人也认可魏某某不具备投标人资格。魏某某因非法投标目的,而与蒋某某、杜某某、建筑公司之间形成的直接或间接的合同关系,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均属非法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

魏某某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是基于非法投标行为而支付的合同对价款,该款项不属合法利益,故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魏某某的诉讼请求。

目前,社会上经常会出现一些人,通过虚假材料,找有资质的公司替代进行投标,从而骗取标的。法官介绍,这样的非法投标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出现纠纷,受损的往往是背后操作的自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应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如果一旦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造成重大损失的,不但先前形成的合同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还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文章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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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6 09:22:54 |只看该作者
应该对相应的公司参与这种活动的行为,做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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