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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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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16:18:3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关于“报名”


如何看待参加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项目时,潜在投标人“报名”这个环节?


有的公告中,要求潜在投标人在报名时提供很多材料,有一些材料还指定时间,比如:报名期间开具的无行贿证明等,这无疑抬高了参与的难度。这类公告在政府采购网站上比较多。


有的公告则要求潜在投标人报名时提供的材料较少,甚至一份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报名参加。这类公告不多。


公告可以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一些要求,但是要求潜在投标人在报名或购买标书时提供一些材料,可能资质满足但因为提供的材料不够,就被代理机构拒绝,不能参加项目。


所以,怎么来看待这所谓的“报名”这个环节?


有法律依据吗?既然报名不等于资格审查,那让潜在投标人提供那么多资料又有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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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6 13:47:46 |只看该作者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  国家 高检会〔20153

二、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基本内容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对投标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前,应当对代理机构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确定和招标师注册前,对有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鼓励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对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1、政府采购不涉及招标类建设工程项目的,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供应商仅需要自己出具无重大违法声明即可,不需要去检察院等单位查询受贿类的证明。
2、涉及招标类建设工程项目(不包括纯装修工程),应按上面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前,应当对代理机构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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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6 10:39:14 |只看该作者
本人的回答,不是十分准确。

可以参考 唐广庆老师在另一帖子中的发言 :


  【关于对《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资格条件的理解问题

      
      无论《招标投标法》或者是《实施条例》,都属于招标人的权利。《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是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审查。因为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并进行评标。因此可以理解资格后审和评标是由招标人委托进行的,是依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后审。
  
       这里应说明的,《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中所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其含义不是在购买招标文件(或所谓的“报名”)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而是指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时依据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同时告知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自行评估是否合格,合格时再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后审招标)。如果自行评估达不到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资格条件时,就不要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后审招标),以免造成浪费!


       结论:潜在投标人购买标书时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是不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所列资格条件,是供潜在投标人自行评估和否合格,以及是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工作中审查的依据。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12.12.】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15378&ds=1&page=1&toread=1#39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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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6 10:25:24 |只看该作者
2009年,在第二届招标投标高层论坛上的书面发言里,本人谈到:报名“问题时说:

五 研究解决几个“边缘性问题”

1 关于报名问题;无论是在《招标投标法》还是在《政府采购法》以及各个部委颁发的政令中,都没有谈到投标需要“报名”的问题。这种要求潜在的投标人必须报名,才能购买或者取得招标文件的做法,是对招标投标法定程序的一种偏离。基本上,都要求在指定的时间(一般是5-7天内)到指定地点,携带有关资质资格证明原件和介绍信、身份证等等,报名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这相当于进行了一次资格预审前的资格审查。

发改委等九部委颁发的《标准文件》,也提到了资格预审;但是,那是面向所有潜在的投标人的,是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要写明审查标准等等,必要时,还需要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以求公正。而“报名”程序中的资格审查,没有标准可言,是否随心所欲,外人谁也不知道。

特别要引起大家关注的是,一个公开招标的项目,如果采用了“报名”程序的话,在招标公告里面,再也看不到类似“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以及未来的中标结果公示(公告)等等情况。】

这个问题,几年过去了,仍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


摘自 《关于我国招投标发展的成就与问题》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64849&ds=1&page=1&toread=1#t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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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6 09:37:48 |只看该作者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
高检会[2015]3号

(九)行贿犯罪记录应当作为招标的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评标专家入库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定、中标人推荐和确定、招标师注册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有关规定,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作出一定时期内限制进入市场、取消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不予聘用或者注册等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提供查询结果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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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6 09:21:11 |只看该作者
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八、取消投标报名

      取消投标报名,投标报名不再作为潜在投标人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先决条件。

     (一)采用电子化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在建设工程货物招投标监管网络平台上公开。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可在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中规定时间内自行选择下载获取,参加资格预审或投标活动,超过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潜在投标人将无法下载获取。潜在投标人必须通过建设工程货物招投标监管网络平台自行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才能在网络平台上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通过其他途径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其在网络平台上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将会被拒绝。

     (二)采用非电子化招标的,潜在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中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做自己感兴趣而擅长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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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22:01:36 |只看该作者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好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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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17:02:40 |只看该作者
报名环节不是法规规定的环节。


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时投标人参与投标的一个环节。


一般公开招标的项目在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时环节。但在这个环节如何做,提供什么资料,法规也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大多都是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根据项目情况定。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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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16:35:39 |只看该作者
报名环节需要提交的资料,像楼主所说,“无行贿证明函”不单单是招标人的要求,监督方也是有相关要求的。 报名环节提交相关资料,这是提醒潜在投标人是否满足招标人的资格要求,如果符合,可以报名,如果不符合,那也省了潜在投标人的相应报名费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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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16:23:42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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