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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政府机关开展招投标活动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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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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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17 11:57:3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请教各位:
        政府机关作为招标人开展招投标活动时,是遵守“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还是遵守“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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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0 15:47:20 |只看该作者

Re:政府机关开展招投标活动原则

独角戏不好唱啊,感谢11楼让我们的讨论回到了法治的方向上来了,[s: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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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6-1-20 12:34:12 |只看该作者

Re:政府机关开展招投标活动原则

我觉得楼主的意思表达的不很明确,一个单位在开展不同业务时,角色是不同的。依据的法规也不同。
比如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的时候依据审计法。
但如果审计机关购买商品,签订了供货合同,这要依据合同法。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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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9 10:42:25 |只看该作者

回 海先生 的帖子

海先生:1、我们这见谁都称”老师“,就像南方有些地方见面称”师傅“一样,习惯哈。见谅!
2、本人没想那么多,因为在做政府投资项目的代理工作时,本人也面临这样的困惑,所以在此请教大家。 (2016-01-19 10:35) 
1、我不习惯当老师,比如网络小说里面都说是苍老师,我心理有阴影,所以不见谅,哼哼

2、既然是你自己都没想那么多,为什么要别人帮你想,这不是强人所难嘛!面临困难不可怕,但也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们用美国的法律,去套中国的政府机关肯定是不靠谱,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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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9 10:35:14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



首先,请不要称呼大力为老师,因为我的语文是体育老师教的,并且不是老师
其次,你不要和我比懒,我懒得和你比:既然是你已经有过了同类的意见:在“述标”一贴的7楼表达了想法,就是遵守“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但有不同意见。为什么你自己不给粘贴过来?
.......
1、我们这见谁都称”老师“,就像南方有些地方见面称”师傅“一样,习惯哈。见谅!
2、本人没想那么多,因为在做政府投资项目的代理工作时,本人也面临这样的困惑,所以在此请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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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6-1-18 12:11:46 |只看该作者
再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
政府机关与招标人的关系:
从楼主介绍的背景来看,政府机关是管理招标人的,政府机关是监督招标人的,招标人还是政府机关的一分子,关系很复杂,对不对?
我们老祖宗有一个逻辑上的说法,叫“鸡三足”,通俗的解释,就是一只正常的鸡,有左脚、有右脚、有双脚。这同时也是废话,地球人都知道
但是反驳这种说法有点难度,尤其是与具体的招标采购结合起来以后。
两种不同类别的况,是不是很
所以,不管是能不能说清楚,但是你的概念一定要清楚,对错不要过于去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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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8 11:48:17 |只看该作者

Re:Re:政府机关开展招投标活动原则

大力:
不知道楼主自己是什么意见?呵呵

我从这句话中看到了哲学问题、法治问题、业务问题,[s:69]哈哈

政府机关作为
招标
人开展
招投标
活动时,是遵守“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还是遵守“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呢?



在哲学、辩证法或者说是政治经济学方面,
需要考虑的问题或事项:


1、有无问题

2、局部和整体关系

3、内涵和外延

4、集合问题

5、应该与不应该

6、可以与不可以

7、战略和战术关系

8、自治与监督的关系

9、检验与验证

等等。

[/table]
[table=100%,#ffffff]这方面的讨论或实践当中很容易变成“诡辩”或“悖论”,不出意外的话,很多法律的专家、招标采购的专家,包括唐广庆老师这样的老专家,也难以用法律的观点给与正面解释或者是用两三句话就能够回答,提醒各位网友要
特别
注意。



敬请参考我的帖子:
【吐槽】别让依法必须招标成为文字游戏,也不要把规避招标用于攻破监管人员的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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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8 11:38:13 |只看该作者

Re:回 大力 的帖子

海先生:

回大力老师,我在“述标”一贴的7楼表达了想法,就是遵守“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但有不同意见。因为觉得是个不错的题目,所以发帖希望听听大家的想法。呵呵


首先,请不要称呼大力为老师,因为我的语文是体育老师教的,并且不是老师
其次,你不要和我比懒,我懒得和你比:既然是你已经有过了同类的意见:在“述标”一贴的7楼表达了想法,就是遵守“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但有不同意见。为什么你自己不给粘贴过来?
再次,根据大力的个人统计,称呼大力老师的童鞋,由66.7%的都不是好学生,不要问我为什么,告诉你也没关系,因为我的数学也没学好
最重要的是,别的老师都要研究烟酒之后才决定收学生,我没有经验,只能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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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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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8 11:32:08 |只看该作者

Re:政府机关开展招投标活动原则

政府在大多数情况下一定是要遵从“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因为政府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监督者,如果政府自己还在法律之外作为,势必将引起混乱。当然也非绝对,政府也可以在某些适当领域展开创新活动,因为“法无禁止即可为”这句话是要大家不被法律、法规束缚手脚,不敢作为,要敢于创新。但个人以为,招标投标领域,在试探过一段时间过后,还是要遵从“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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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8 09:39:19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不知道楼主自己是什么意见?呵呵

我从这句话中看到了哲学问题、法治问题、业务问题,[s:69]哈哈
 (2016-01-18 08:53) 
回大力老师,我在“述标”一贴的7楼表达了想法,就是遵守“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但有不同意见。因为觉得是个不错的题目,所以发帖希望听听大家的想法。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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