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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 同一项目出现两个招标文件版本引起的投诉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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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09:16:0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案例解析 ‖ 同一项目出现两个招标文件版本引起的投诉



案例解析 ‖ 同一项目出现两个招标文件版本引起的投诉


2016-01-22 e招标学苑


e招标学苑
微信号 e-bidding
功能介绍 招投标思想领袖和电子招投标行动先锋的交流平台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在一办公用品项目采购公告结果公告期,收到了未中标供应商A公司的质疑。A公司称,在此次采购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版本的招标文件,对供应商构成了差别性歧视待遇,有违《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平、公正原则。

采购代理机构仔细查看了A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并与其他招标文件作比较后,发现A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与其他供应商收到的招标文件的确不是同一版本。经查对,原因为:招标文件曾做过修改,工作人员给A公司的招标文件是修改前的版本。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中认为,之所以出现两种不同版本的招标文件,实属工作人员粗心所致,但因修改内容不涉及采购需求、评分办法等实质性条款,所以,也不影响中标结果。

A公司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遂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经过查实,认定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确实存在两种不同版本招标文件的事实后,对代理机构进行了处理。

问      题

1.在同一采购项目中,出现两种不同版本招标文件的原因有哪些?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受到何种处罚?

专家点评

招标文件是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向潜在投标人发售的明确资格条件、合同条款、评标方法和投标文件相应格式的文件。在实际工作中,虽然招标文件在发出之前要几经修改、多方审核,但还是会存在一些问题。在本案例中,出现两种不同版本的招标文件是因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粗心所致,但反应出的问题不容忽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个别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对自己的工作敷衍了事,法律意识淡薄等,都会给自己或所属单位带来风险。

湖北省政府采购协会副秘书长宋军认为,在同一项目下,是不应该出现两种不同的招标文件的,这是最基本的问题。除非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但这是最低级的错误,是不可能发生的。一位集中采购机构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这种错误,代理机构不可能有意而为之,这种情况可能是发出招标文件后又进行过修改,忘了给前面已领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因为有些地区招标采购,需要到指定地点领取纸质招标文件。 广东中万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权庆华则认为,分批次采购的项目,根据每个阶段不同的要求,可以允许出现不同版本的招标文件。但同一批次供应商收到的招标文件不同,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会直接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对供应商来说是不公平的。上述案例,显然是因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工作疏漏所致。

因工作疏忽,导致出现两种不同版本招标文件,应该怎样处理? 权庆华指出,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或者有关机关处分并予以通报。如果涉嫌故意串通或者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宋军认为,分清开标前后两种情况。如果是开标前发现了该供应商拿到的是不同版本,可以延期开标,并发延期开标的公告。如果在开标中发现了不同版本,可以找出问题所在,或暂停开标,让该供应商重新做投标文件。如果是非实质性响应问题,可以采取质询的方式,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进行质询,然后用书面的形式说明。如果是评标已有了结果,发现了两种不同版本问题,则应废标,重新组织采购。

该案例中,如果该采购项目金预算金额较大、且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不管是工作人员的失误,还是别的什么原因,都应该依据《政府采购法》的第七十八条,即: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即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规定,依法对其处罚。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文章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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