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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一来源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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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2-17 11:36:4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请教各位大神
    一个项目经过两次竞争性谈判以后,均以其中两家供应商不满足要求而流标,那么问题来了,我们是否可以将此谈判方式改为单一来源?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我们貌似又满足不了此条款,是不是就不能更改谈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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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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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3 18:37:51 |只看该作者
仅凭楼主已有的介绍,我提一点与5楼不同的看法,两次都是“流标”,也就是说两次的竞争性谈判过程中,都有三个以上的供应商自认为是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的,出现问题或争议都是在谈判的过程中暴露出来,采购人为什么要在谈判过程中提要求,很不符合常理,所以我初步分析是采购人单方面提出了一些对方不愿意接受、或非价格方面的条件,并不是对方不响应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或采购项目。另外,为什么会两次谈判都失败,估计是谈判的程序或谈判方式有问题,要是谈判代表冲着“成功” 的方向去谈,也许用不到两次竞争性谈判就成交了,呵呵。供参考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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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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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3 15:37:28 |只看该作者

回 xqj661023 的帖子

xqj661023: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就74号令操作执行有关问题答本报记者问
从制度执行上来讲,除公开招标失败经批准的情形外,不允许竞争性谈判出现两家谈判的情形。当然,有的项目确实市场上只有两家供应商,比如一些高垄断性行业,确实有这种情况的,又将如何处理呢 .. (2016-02-17 15:43) 
现实中这种方法几乎无法操作。首先,与两家谈判的依据、结论是不能被认作有法律效力的;更重要的是,对于未被采纳的一方,仅仅凭“报价高”就被排除在采购程序外,可能解释得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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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4#
发表于 2016-2-23 10:59:06 |只看该作者
供应商不唯一,所以不能用单一来源。两次谈判中都出现两家不符合要求,这两家是否是第一次中的供应商。如果不是,是否你谈判文件中的技术、商务各方面要求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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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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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9 11:31:23 |只看该作者

回 xqj661023 的帖子

xqj661023:如何操作? (2016-02-18 17:21) 
将情况与财政部门沟通改为单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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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2#
发表于 2016-2-18 17:21:43 |只看该作者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指出了方向 (2016-02-18 16:41) 
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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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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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6-2-18 16:41:48 |只看该作者

回 xqj661023 的帖子

xqj661023: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就74号令操作执行有关问题答本报记者问
从制度执行上来讲,除公开招标失败经批准的情形外,不允许竞争性谈判出现两家谈判的情形。当然,有的项目确实市场上只有两家供应商,比如一些高垄断性行业,确实有这种情况的,又将如何处理呢 .. (2016-02-17 15:43) 
指出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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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6-2-18 11:30:41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我觉得更应该考虑原谈判文件内容,是否有违规设定条件、不合理、歧视性、倾向性、排斥性条款。 (2016-02-17 15:38) 
赞同!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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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6-2-18 11:26:35 |只看该作者
感谢各位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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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8#
发表于 2016-2-17 15:43:10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就74号令操作执行有关问题答本报记者问
从制度执行上来讲,除公开招标失败经批准的情形外,不允许竞争性谈判出现两家谈判的情形。当然,有的项目确实市场上只有两家供应商,比如一些高垄断性行业,确实有这种情况的,又将如何处理呢?我们的意见是可以参照竞争性谈判方式先分别跟这两家供应商去谈,谈完以后选定一家报价低的,然后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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