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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函可以这样写 沈德能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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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5 09:37:1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质疑函可以这样写


2016年02月23日 09:16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对某开标一览表未响应项目实质性要求的中标人的质疑  

  ·案情·
  日前,甲公司作为A局视频会议系统网络租用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了该项目的投标活动。开标会上,甲公司发现,对于开标一览表中交付使用时间的应标,X集团X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给出的是“3,而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的商务要求(这是招标项目的实质性要求)中规定,交付使用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中标结果公布后,恰恰是乙公司中标。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应属无效投标,不能中标,该项目中标结果违法无效。为此,甲公司向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
  A局视频会议系统网络租用采购项目中标结果
  质疑函

    
  XX招标有限公司:
  我公司作为A局视频会议系统网络租用采购项目的合法投标人,于上月19日在 XX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代理机构”)参加 A局视频会议系统网络租用采购项目投标。 25日,政府采购网站公告该项目中标人为:X集团X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公告结果详见附件一)。我公司认为该中标结果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公司提出质疑,要求贵公司组织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纠正错误的评标结果,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选择中标人。
    
  
        质疑的事实和理由:
  
         一、乙公司的投标依法依规须按无效投标处理,根本不可能中标,该项目的中标结果明显违法无效。
  
     19日,在B代理机构的A局视频会议系统网络租用采购项目的开标现场,唱标记录(附件二)清清楚楚显示:乙公司的《开标一览表》中关于交付使用时间的应标是“3年”,而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的商务要求(这是招标项目的实质性要求)中规定,“交付使用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乙公司《开标一览表》中的应标内容明显不符合招标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同时,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关于投标无效的规定中明确了,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是无效投标。因此,乙公司的投标应按无效投标处理,不可能进入详评,更不可能中标。
  
     二、《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不得改变。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因此,乙公司对该项目的交付使用时间的应标“3年”是明确清楚的,依法必须以《开标一览表》为准,不可改变。
  三、乙公司《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具体明确,表述清楚,没有文字错误(笔误),不属于澄清、补正的情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澄清的情形仅限于“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很明显,乙公司《开标一览表》不属于可以“澄清、补正”的情形:
  1.乙公司《开标一览表》的内容是清楚明确的,交付使用时间就是“3年”;
  2.法律明确规定《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不得改变。即使在交付使用时间应标上,乙公司在投标文件其他地方作出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应标,依法必须以《开标一览表》为准,这不能也不需要“澄清”,因为法律已经明确清楚了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3.乙公司《开标一览表》文字表述清楚准确,没有明显文字错误,也不是笔误,《开标一览表》是打印件,没有输入法上的明显错误。


  四、评标委员会改变了乙公司《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这是明显违法的,必须要纠正。
  从该项目的中标结果来看,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该是改变了乙公司的《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并通过改变《开标一览表》的内容人为地使乙公司关于“交付使用时间”的应标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从而使乙公司的投标从无效投标变为有效投标。这样的评标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一条“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的规定,此违法评标必须要纠正。


  五、评标委员会的违法评标导致中标结果无效,依法应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选择中标人。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把无效投标当做有效投标评标并中标,直接影响了中标结果,此中标结果无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该项目应重新在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即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不是针对评标委员会评标错误的处理方法,但却为中标结果无效时该如何处理提供了借鉴。评标委员会评标错误导致中标结果无效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来处理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乙公司在该项目中的投标不符合招标实质性要求,依法须按无效投标处理。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对乙公司的评审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我公司对该项目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要求认定中标结果无效,纠正错误的评标结果,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选择中标人。


  质疑人: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文字/沈德能)
  
  
  ·案例点评·
  点评人: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王一


  第一,提出质疑的期限及形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具体时间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另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之规定,中标结果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第二,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及依据
  其一,本案例在开标环节,各供应商均未对开标结果提出质疑。说明各投标供应商均承认开标时候的唱标内容是其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据了解,唱标人员所宣读的内容均是按照各供应商的开标一览表所记载的内容如实唱标,无任何唱标错误。所以,此案例不存在投标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事实。
  其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投标文件中未宣读的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且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据了解,本案例在开标时宣读的乙公司的交付使用时间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年”,而在投标文件明细表中记载的却是“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个日历日”,且交付使用时间为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根据法条的明文规定,此种情况下,乙公司的交付使用时间应该为开标一览表中记载的且在开标时被宣读的“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年”。


  其三,根据18号令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于不符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即否决投标)。本案例中的“交付使用时间实”属于实质性要求,乙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此项内容明显属于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法条的明文规定认定为无效投标,并作否决投标处理,不得澄清、说明或补正。此外,根据《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评审的,可以对评标专家进行处罚,其评审意见无效。


  第三,质疑后的救济措施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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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5 13:24:05 |只看该作者
单纯说作者的写作意图,原本是该帮助质疑人的,却跑到法官的立场上去了,还帮监管部门下了评标委员会是违法的结论及处理方式,让监管部门及人员怎么混?怎么管?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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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5 10:50:21 |只看该作者
作为监管部门,界定评标委员会是否违法,必须严谨,让评标专家们“死得明白”才行,不能模棱两可!如果监管部门不能证明评标委员会违法,就不得不重新考虑评标报告的合法性,而不是轻易地判定重新招标,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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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5 10:45:16 |只看该作者
评标专家违反了部门规章,不是依法重新招标的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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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5 09:56:52 |只看该作者
如果我没记错的话,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当中没有提到的说法,属于18号令的规定,说按照开标一览表为准作为违法的证明,是片面解读了法律本身的规定。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是开标记录,主要是针对的开标记录的内容,一览表是记录的一种形式,不管是投标人提交还是招标人自己记录,完全可以用文字、图片、表格等各种形式的一种或组合,以未提交表格、提交表格错误为否定投标文件依据,从依法招标、依法评标意义上来说不严谨。即便是要定性也应该是违反了18号令的规定。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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