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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交宋代魂瓶获400元奖励,伤自尊   人民网 强国社区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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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5 09:28:1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周蓬安:上交宋代魂瓶获400元奖励,伤自尊(原创)
强国社区深入讨论 周蓬安2016-03-04


阅读(3367) 回复(8)  2016-03-04 07:10:56 赞(7)



上交宋代魂瓶获400元奖励,伤自尊.jpg

上交宋代魂瓶获400元奖励,伤自尊


3月3日,《长沙晚报》一篇题为《农民挖出宋代魂瓶上交获政府400元奖励?的文章报道,宁乡农民熊尚丰和肖爱民在挖沟取土时发现两件文物,他在将文物妥善保管后第一时间通知了文物部门。宁乡县文物局专家到场初步认定这两件文物为宋代魂瓶,器物造型奇特、文物价值重要。根据《宁乡县文化遗产保护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两人分别奖励了400元。



多么淳朴的老百姓啊!在一个物欲横流,盗挖古墓十分猖獗,走私文物案件频发,文物管理人员监守自盗现象还相当严重的今天,这些估计并不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具体条款的老百姓,却从心灵深处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之规定,即使私下发现文物,也能主动报官,你说这地球上哪里还能找到这么好的百姓?


笔者对文物价值的认识真正属于“文盲”级,但直观感觉告诉我,这个宋代魂瓶应该是价值不菲。因此搜索“宋代魂瓶值多少钱”,发现有如下几条信息:


宋 魂瓶 560.00-680.00万(2014-10-13)
宋 青釉堆雕魂瓶 250.00万-280.00万(2013-03-05)
南宋 龙泉龙虎魂瓶 700.00-1,200.00万(2011-10-15)
宋越窑玄纹出戟魂瓶 200.00-360.00万元(2003-12-14)


以上报价虽并非权威,但无疑具有参考价值。即使按照最低参考价,那也是200万。那么,农民发现价值200万元的宝贝,小心翼翼地挖掘、清洗,然后主动上交,政府却仅仅给400元的奖励,这种万分之二的奖励,比例是不是过低?


400元奖励款,还不够官员公款买一条芙蓉王烟,对于发现者而言,真的是过于“伤自尊”了。官方也好意思称“奖励”,脸皮真够厚的!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了解到对文物发现者的奖励条款实在是空洞无力。该条例仅第六条泛泛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遗憾的是,该法及其细则竟没有具体的奖励标准。而地方的奖励标准估计就五花八门,执行起来也会相当随意,有的甚至严重违背价值交换原则了。比如2009年出台的《宁乡县文化遗产保护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就规定“发现有涉及埋藏文物情况及时报告给县文物部门的,每次奖励200元,对无意挖掘到的文物主动上交的,一般文物奖励100-200元,级别文物奖励200-1000元。”


从这个奖励标准看,显然无法起到鼓励发现者及时报官的目的。而即使这么个低得“拿不出手”的奖励标准,执行者甚至还要凭自身的好恶兑现。比如分别获得400元奖励的该两农民,他们发现的宋代魂瓶虽然被认定为“文物价值重要”,无疑属于级别文物,那么奖励的时候却明显有“就低不就高”的嫌疑。这样的文物保护部门,又怎么能赢得百姓的信任?


笔者甚至担心,如此低标准的物质奖励,会不会让随后的文物发现者心灰意冷,拒不上交文物甚至故意毁坏文物?这样的奖励方法,倒不如一分钱不给,弄成纯粹的精神奖励还能让发现者好看些。


无独有偶。也是3月3日,华商网报道陕西省兴平市一村民在整理宅基地准备盖新房时,在院中挖出一个钱窖,里面有古钱币459公斤,也是主动报官。经文物主管部门人员初步确认,钱币为王莽时期货币。


虽然官方已承诺后期将对及时上报并主动上交的村民进行奖励,但笔者仍担心他们效仿湖南宁乡,用那种过于“伤自尊”的标准奖励发现者。这么干,对保护文物不但起不到丝毫激励效应,副作用却十分明显地摆在那里。希望文物保护部门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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