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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项从“直接提供”转为“购买服务” (交通运输)【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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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8 08:47:1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服务事项从“直接提供”转为“购买服务”

2016-3-9 7:57:26 来源:互联网

新闻摘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交通运输领域治理、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积极性,“构建多层次、多方式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市场供给体系”。


  日前,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规范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和程序、资金管理以及绩效管理等。“这将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服务事项从“直接提供”转为“购买服务”


  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部分政府公共服务事项从“直接提供”转为“购买服务”,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有利于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交通运输领域治理、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积极性,“构建多层次、多方式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市场供给体系”。


  按照国务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部署要求,《意见》明确,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交通运输部门管理职能相匹配、与交通运输发展水平相适应、高效合理的交通运输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服务质量和水平显著提高。


  政策宣传和舆情监测纳入服务范围


  据介绍,《意见》结合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实际,明确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的主体为各级交通运输行政单位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承接主体是具备提供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能力,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根据《意见》,在购买服务内容方面,部分事项将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在公路服务事项中纳入了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政府收费还贷(债)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等。公共航道维护性疏浚、清障扫床等被纳入水路服务事项。在运输服务事项中包含了农村客运渡口渡运服务、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运营管理等。在事务管理事项中,“重大交通运输政策宣传和舆情监测、公路水路领域调查和统计分析、战略和政策研究、课题研究等成为重要组成部分。”该负责人说。


  《意见》明确,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购买服务的主体将按照方式灵活、程序规范、竞争有序、讲求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购买服务机制,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意见》指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加强监督管理,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畅通高效、绿色智能的交通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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