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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方案单位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规定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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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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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4-7 15:30:5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深深地记得,提供方案或设计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但是现在想和采购人解释,找不到法律法规了。请大侠提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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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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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4-8 11:48:16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库〔2015〕295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咨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问题的函》(深财购函〔2015〕22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加强采购项目的实施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其中,“其他采购活动”指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因此,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特此函复。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9月7日
让城市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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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4-8 08:45:44 |只看该作者

回 tigerlei 的帖子

tigerlei: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016-04-07 16:43) 
谢谢![s: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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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16:43:36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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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4-7 15:36:14 |只看该作者
[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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