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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记录能否作为投标人必备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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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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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8 15:27:0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昨天看了一篇文章,《
落马部长邱晓华出狱后逆袭 成经济规模“网红”》,讲的是原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获刑后成为现在关注度较高的经济学者,还有其他一些曾获刑的高管通过自身的努力获得一定的成功。

由此我想到另外一份文件,最高检和国家发改委2015年5月8日联合发文的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
》(
高检会[2015]3号)。这份文件要求在招投标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限制,
单位犯罪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个人犯罪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限。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有关规定,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作出一定时期内限制进入市场、取消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不予聘用或者注册等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在
10
个工作日内反馈提供查询结果的人民检察院。

想请朋友们讨论一下,对于受到刑事处罚而获罪的单位或个人,在他们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以他们曾经的污点经历而拒绝或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公平和公正?这种拒绝或限制是否属于不合理的限制或排斥(歧视)?
我的看法是行贿犯罪记录属于歧视性记录,用来拒绝或限制他们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属于不合理的限制或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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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9 16:52:26 |只看该作者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何止规范性文件,党口发个反腐倡廉的文,国有的招标人照样得按要求做。 (2016-05-09 11:50) 
不过现在纪委三转后,就没有具体参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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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9 11:50:09 |只看该作者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最高检和国家发改委的通知属于指导性的规范性文件,其政策指引强烈,让各地的相关部门有了“尚方宝剑”,可以自行制定在各个地方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并且文件中使用了“应当”的词语,带有强制性。
现在很多地方都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涉及行贿犯罪记录的限制性市场准入要求。
.. (2016-05-06 17:27) 
何止规范性文件,党口发个反腐倡廉的文,国有的招标人照样得按要求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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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6 17:27:44 |只看该作者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限制进入市场等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其需要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并不是说此通知一发布,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市场主体就自然被限制,还是需要有关部门、地方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细则也需要进行相应的 .. (2016-05-06 14:39) 
最高检和国家发改委的通知属于指导性的规范性文件,其政策指引强烈,让各地的相关部门有了“尚方宝剑”,可以自行制定在各个地方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并且文件中使用了“应当”的词语,带有强制性。
现在很多地方都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涉及行贿犯罪记录的限制性市场准入要求。
典型的“红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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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6 16:21:25 |只看该作者
招标文件如果要求的话,那就是是。作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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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6 14:39:20 |只看该作者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行贿犯罪的时间与参加的招标投标活动之间间隔多长时间?三年?五年?
限制进入市场就是市场准入的范畴,限制进入市场的范围有多广?是某个地区还是全国?
限制进入市场的实施主体是谁?工商部门还是行业主管部门?
限制进入市场的限制期怎么确定?一年?三年?五年?
....... (2016-05-05 15:12) 
        限制进入市场等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其需要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并不是说此通知一发布,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市场主体就自然被限制,还是需要有关部门、地方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细则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制定。
       而对于招标人,在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前,是否否决、如何否决由招标人定,是否属于不合理条件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定。
       对于您最后一条疑问,我只能建议您看一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
       最高检与发改委的这个通知只是要求查询,对于如何限制没有更多的说明,退一步说,相关的行政部门、招标人不按这个通知要求做的话,也没有相应的问责、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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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5 17:03:23 |只看该作者
现在很多地方都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供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告知函,并作为废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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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5 15:37:26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     
        1、限制投标人在一定时间内参与投标活动,属于《条例》设置的行政处罚。
        2、限制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投标人在一定时间内参与投标活动,应当有法律、法规作依据。
        3、一般的规范性文件不可设置行政处罚条款;有关招投标活动的规章也只能细化法律法规设置的行政处罚条款,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只能设置“警告”或一定数额“罚款”。
        4、监管部门依据一般的规范性文件设置的非法条款作出行政处罚是违法的。
        所以不建议将无行贿犯罪记录作为合格投标人必备的资格条件。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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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5 15:12:16 |只看该作者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首先最高检关于行贿犯罪信息查询期限是有的为10年。
       其次最高检与发改委的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有关规定,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 .. (2016-05-05 13:56) 
行贿犯罪的时间与参加的招标投标活动之间间隔多长时间?三年?五年?
限制进入市场就是市场准入的范畴,限制进入市场的范围有多广?是某个地区还是全国?
限制进入市场的实施主体是谁?工商部门还是行业主管部门?
限制进入市场的限制期怎么确定?一年?三年?五年?
在上述问题没有法律支撑的情况下,招标人凭什么限制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申请人投标?
从罪行法定的原则,行贿犯罪记录也是法院系统才是最权威的(如失信执行人),检察系统的记录档案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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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5 13:56:14 |只看该作者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文件里没有涉及限制的期限范围,而是说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有关规定。
但是,涉及招标投标的法律、行政法规更本就不允许招标人设置这类不合理的限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各地有关规定是不是说可以一个地方一个搞法?这种鼓励各地自行出台土政策的做法背离现在的全 .. (2016-05-05 09:55)
        首先最高检关于行贿犯罪信息查询期限是有的为10年。
       其次最高检与发改委的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有关规定,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作出一定时期内限制进入市场”这里也明确是一定时期不是永久。
       最后可以参考招投标条例第五十一条的释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竞争,因此《招标投标法》第32条和第33条,以及《条例》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和第42条明确予以禁止。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违法行为通常是指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发生的。在其他招投标活动中发生同样违法行为而没有被限制市场准入的,不应当否决其投标。但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载明不得投标,或被限制市场准入的,应当否决其投标。二是导致投标被否决的违法行为虽然不限于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和行贿三种,但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与本条所列的三种违法行为具有可比性,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题外话,为何我国诚信体系建立不起来,很大一个原因就是在于违法失信的成本太低,因此我是支持类似的政策文件。另一方面,即使是有了这个通知,也很难取得很大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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