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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发出后,能否再判定其资格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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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 18:20:5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对某家合格人已发出合格通知书,但收到举报,又召集原评委复议,其没按时提供原件,评委又给出不合格决定。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这家投标人不接受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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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9 11:37:51 |只看该作者

回 duyueleo1982 的帖子

duyueleo1982:这种做法显得自己打自己嘴巴,随意及儿戏。既然资格预审已经通过且发出合格通知书,就应当认为资格预审程序已经完成,其是符合资格预审的条件的。有人举报,就应当适用后续相应的程序进行审查及处理,否则就证明资格预审程序的审查是形同虚设。发出的合格通知书就是废纸。 (2016-05-19 10:33)
不赞同。资格预审,基于的是投标人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相关材料,但如果这些材料本身就是伪造的,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时并不一定能够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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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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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9 10:33:28 |只看该作者
这种做法显得自己打自己嘴巴,随意及儿戏。既然资格预审已经通过且发出合格通知书,就应当认为资格预审程序已经完成,其是符合资格预审的条件的。有人举报,就应当适用后续相应的程序进行审查及处理,否则就证明资格预审程序的审查是形同虚设。发出的合格通知书就是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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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5 21:34:40 |只看该作者
1、现在项目都没好的结果
2、问题如是造假问题,招标人说申请人提供合同原件造假,请谁去鉴定,问了律师鉴定很麻烦,需提供申请人和签订合同方的章,这事如果真的造假,申请人一定以各种理由不配合。
3、行政监督部门去调查这事也不靠谱,招标人凭什么去投诉申请人造假,无凭无据,行政监督部门如何处理,不可能打电话询问吧,重点工程项目投诉流程大家都知道,谁投诉谁举证,况且项目等着招标呢,无期了
4、现在申请人采取各种不配合调查取证,招标人也无法对其采取动作,因为资格预审已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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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 13:11:41 |只看该作者

回 kkshadow 的帖子

kkshadow:你没看懂在下的意思。在下压根就没有说行政监督部门不可信。在下的意思是,行政监督部门到异地去调查取证,遇到不配合的情况也不少。作为行政部门,又不可能有公安机关那样的强制措施。 (2016-05-03 12:32)
你说的行政监督部门也“难”以完成,而我说的是“应该”完成,两者之间没有矛盾;分歧就是我把“困难”交给了当地的监督部门,而当地的监管部门会“不愿意”完成,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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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 12:32:13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回楼上,如果行政监管部门都不能被相信,还能相信谁呢?

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6-05-03 09:57)
你没看懂在下的意思。在下压根就没有说行政监督部门不可信。在下的意思是,行政监督部门到异地去调查取证,遇到不配合的情况也不少。作为行政部门,又不可能有公安机关那样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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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 12:31:12 |只看该作者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这个案例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信息泄露,二是弄虚作假。这两个问题是当前招标投标中相当普遍的且已经成为顽疾的问题。 (2016-05-03 11:17) 
纪检部门要盯住的是犯错误的单位或个人,而不应直接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而该负责行政监督的部门又没有见到“踪影”,招标人自行组织重新核定,是招标人代表该听话,而不应该是招标人听话,管招标人的单位没有“见面”,举报人凭啥直接向纪检部门举报,因为他不是为了举报而举报,,,监督部门不能只是躲在后面做管理监督,该出手时就出手,还要做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做好帮助,做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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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 11:17:35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建议行政监督结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42条、43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楼主提出来的问题,就由是否能够取消预审合格的的投标人资格,变成是否该取消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资格,这样简化处理,相关单位之间的分歧就比较容易协调、处置。内容来自[手机版 .. (2016-05-03 11:07) 
这个案例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信息泄露,二是弄虚作假。这两个问题是当前招标投标中相当普遍的且已经成为顽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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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6-5-3 11:07:46 |只看该作者
建议行政监督结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42条、43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楼主提出来的问题,就由是否能够取消预审合格的的投标人资格,变成是否该取消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资格,这样简化处理,相关单位之间的分歧就比较容易协调、处置。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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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 10:49:16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上!即便是没有这个背景,   个人还是反对由评审委员会审查所谓的原件,持否定态度,,是由于基本上没用,呵呵。    即便是公安或公证机构,核查原件都不是一两个小时就能够完成,而且还是以不作为法律上证据为前提,所以,那么多要求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提供原件的招标文件、自己或评审委员会来审查确认真实性,其实是很可笑的要求,对方讲诚信的时候,复印件就是真实的,对方造假时,招标人独立证明不了所谓的原件是假货,55555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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