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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流程中遇到一棘手的问题,跪求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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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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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5-18 11:24:0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招标流程中遇到一棘手的问题,跪求答案~

最近招标中遇到这么一个头疼的问题,评标结束后,确定了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后,履约保证金也已经提交。签合同的过程中,该供应商以该中标价无法完成本项目的实施为由,放弃中标。


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应该重新组织招标,还是能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呢?


在线求助,希望大家能给予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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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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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3 14:43:21 |只看该作者

回 kkshadow 的帖子

kkshadow:生活是生活。真的跟监管部门之类的打交道时,就知道如果不把哪条哪条具体规定翻出来,是说不服他们的 (2016-05-19 11:35) 
首先要明白,立法是滞后的,法律条文就那些,不可能穷尽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各种情形,所以理解透法律条文的现实含义并作出合理的解释是至关重要的。理解您的观点!就是找出具体的条文,还有不同的理解呢!哪有事事都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哎,一言难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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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21#
发表于 2016-5-23 14:29:31 |只看该作者

回 重大张巍 的帖子

重大张巍:《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 .. (2016-05-19 23:25) 
“然而本条规定与合同法不同,本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之日起的30日内另行修订合同,而非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成立。”看了你前面的叙述,不知这句因何逻辑得来。合同法与招投标法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不会存在冲突(至少是一般人看不出来,毕竟是“专家立法”),理论上的争论不过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合同成立还是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成立”,应明白为什么合同成立了还要签订“合同”,究其原因不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要有一个书面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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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20#
发表于 2016-5-23 11:25:47 |只看该作者

回 明月弯刀 的帖子

明月弯刀:履约保证金已经提交,如果中标人不和招标人签订后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
至于下一步招标还是确定第二候选人,还是在招标人,如果招标人认为第二候选人不是招标人的“中意人”,和第一候选人差别较大!那就重新招标,如果认为还是可以接受,那就领证!办事!结婚!
当然重新招标不 .. (2016-05-19 19:06)
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还是要好些。毕竟已经公开开过标的项目,二次招标都面临可能的串标、围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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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9#
发表于 2016-5-19 23:25:46 |只看该作者
《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发出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是吸引具体投标人想自己投标的意思表达,因此其性质属于合同法上的要约邀请;投标人向招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希望与招标人就招标项目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其性质属于合同法上的要约;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则表示招标人同意接受该投标人的投标条件,即同意该投标人要约的意思表示,故其性质属于合同法上的承诺。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产生承诺的效力而无需达到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论是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还是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都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然而本条规定与合同法不同,本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之日起的30日内另行修订合同,而非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成立。我不赞成没收履约保证金。我同意10楼的看法,这不应该属于合同违约责任。还是学生,没有实际操作经验,只能提出一些理论上的建议,希望对您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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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8#
发表于 2016-5-19 19:06:00 |只看该作者
履约保证金已经提交,如果中标人不和招标人签订后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
至于下一步招标还是确定第二候选人,还是在招标人,如果招标人认为第二候选人不是招标人的“中意人”,和第一候选人差别较大!那就重新招标,如果认为还是可以接受,那就领证!办事!结婚!
当然重新招标不光考虑报价问题还要考虑时间成本、选择成本等问题!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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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7#
发表于 2016-5-19 16:03:09 |只看该作者
首先,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属于正当理由,对这种情况应该上报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作出惩罚,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其次对于是重新招标还是顺延确定在于采购人,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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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6#
发表于 2016-5-19 15:27:53 |只看该作者
1、中标通知书发出表明合同关系成立,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加之已经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应该是履约的问题,应该按违约处理。
2、招标法和条例说的可以确定第二名都是强调在中标环节。
所以我倾向于重新招标更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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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5#
发表于 2016-5-19 13:07:56 |只看该作者
看着各位前辈积极讨论也是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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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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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6-5-19 12:01:17 |只看该作者

回 kkshadow 的帖子

kkshadow:生活是生活。真的跟监管部门之类的打交道时,就知道如果不把哪条哪条具体规定翻出来,是说不服他们的 (2016-05-19 11:35) 
实际情况就是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合同,招标人不知道怎么办才好,这个时候对应的监管部门要“闪亮登场”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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