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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作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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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9 16:00:2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请教各位现在关于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能作为资格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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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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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6 10:46:21 |只看该作者
资质是做为参加投标的基本要求,取消此项行政审批,招标文件里也就不存在此项资质要求,资质是不能做加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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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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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6 09:58:39 |只看该作者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不属于许可,就说明没有这个资格也可以承担项目。所以不能以没有这个资格就拒绝投标。

当然你可以认为有这个资质的单位水平更高,这属于市场行为,所以可以在评分中给有资质的加分。 (2016-06-15 16:19)
我还是没明白,招标人就想用这个资格条件,只要这个资格条件没违法,只要满足三家以上投标人,招标人就用了这个资格条件,不满足的潜在投标人该用什么法律条款来质疑?比如ISO9001,招标人规定制造商必须满足ISO9001认证,其实有没有ISO9001认证都可以承担该项目,只不过有这个认证的厂家的产品质量更好点,招标人心里也明白只有3家他想要的投标人满足该证,排除了一大片没这个证书的潜在投标人,这些潜在投标人该如何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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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5 16:19:15 |只看该作者

回 enigma 的帖子

enigma:我没想明白啊,就算取消了行政许可,下放到协会,采购人也是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只要不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针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也就8个条款,只要不违背以下8项规定就可以把?软 .. (2016-06-15 16:09) 
不属于许可,就说明没有这个资格也可以承担项目。所以不能以没有这个资格就拒绝投标。

当然你可以认为有这个资质的单位水平更高,这属于市场行为,所以可以在评分中给有资质的加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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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5 16:09:39 |只看该作者
我没想明白啊,就算取消了行政许可,下放到协会,采购人也是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只要不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针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也就8个条款,只要不违背以下8项规定就可以把?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作为资格好像都没违背把?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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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 21:24:43 |只看该作者

回 shiershao8855 的帖子

shiershao8855:楼上,取消的是资质认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不是取消该资质。    (2016-06-03 16:41)
取消行政许可后不再作为从事某特定活动的准入门槛和资格条件,在该行业中都不再具有准入条件自然也不得作为招标投标或者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资格条件,具体可以看看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和刚刚取消的招标师职业资格行政审批一样,或许可以作为水平评价使用,但不得作为特定条件,不能以不具有该资质(职业资格)限制其从事该行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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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 16:41:36 |只看该作者
楼上,取消的是资质认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不是取消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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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0 16:47:39 |只看该作者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软函〔2015〕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直属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的精神,按照既要坚决放到位,又要防止出现监管缺位的要求,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等信息技术服务(以下简称信息技术服务)市场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应深入领会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对已经取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不得变相恢复审批,不得出现“明放暗不放”等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二、地方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性,积极研究探索信息技术服务市场监管工作新模式、新方法,推进信息技术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和效率,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地方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加强对参与信息技术服务的各方主体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信息技术服务市场监管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地方主管部门应深入调查研究,做好分析、评估和总结工作,落实负责相关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制定好事中事后监管的计划和措施,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部(软件服务业司)联系。
  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软[2014]79号)同时废止。
(联系电话:010-68208201)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监理工程师资格已被工信部取消,不能作为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中投标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和加分条件。中国电子信息联合会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为民间组织的行为,同样不能作为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中投标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和加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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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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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0 15:37:52 |只看该作者
作为加分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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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0 12:17:16 |只看该作者
这两个证书目前不算是行政许可了,所以做打分项为好。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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