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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试论住建部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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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5 11:41:1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住建部于2016年5月19日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招标活动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通读此通知,以为有以下三点不妥:
一、仅针对跨地区企业
       不难理解,住建部作为建筑行业的主管部门发布此规定的初衷是为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本为一件善举。可是此通知明确规定了那些跨地区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在被监督管理和招标活动时,可以不必再提供资质证书原件,可是对于未跨地区承揽业务的企业却未做出明确要求。在招投标项目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资质证书的原件,其本意一般是为了防范假借资质的行为或者给假借资质的行为增加难度。现实情况下,出借资质的行为大多发生在跨地区承揽业务的企业身上,而本地企业相对较少。这是因为本地招标人一般很难核实跨地区的投标企业真实的资质情况,而本乡本土企业的情况相对容易核实。所以,住建部如此本末倒置的规定着实让人摸不着头脑。

二、未区分不同资金来源
       在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颁行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对于要求投标人提供资质证书原件的规定长期存在,也并不被监管部门和相关专家认为是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而住建部如今一纸公文要求禁止此类行为,却又未明确禁令的适用范围,实在不妥。招标项目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分为政府投资(贷款、担保、补贴)项目、社会资金项目以及混合项目。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对于未使用政府投资(贷款、担保、补贴)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何种资质证明文件,完全是招标人的自由,即便是住建部也无权禁止。

三、不符合行业监管的原则
       我国对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是按照不同职能部门的分工实施的行业监管。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虽然由住建部总体负责,但是不同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是由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监管的。比如水利施工项目由水利部门监管、公路施工项目由交通部门监管。那么住建部作为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发布涉及所有建筑业企业在招标活动中是否提交资质证书原件的规定,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不同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监管招标项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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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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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7 10:13:28 |只看该作者
住建部的一个文件有必要这么热吗?一个企业手里就两张纸,一个正本一个副本,如果开标都要原件,同时只能应付两个,第三个就无证可拿,一个大点的企业同时可能参加几个项目的开标,又不在同一地点,你说怎么办?再就是文件中的“跨地区”纯粹是画蛇添足,统统不需提供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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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6 17:41:14 |只看该作者

回 海先生 的帖子

海先生:根据您的假设:
1、估计该招标中心是受交通行政监督部门的委托进行执法,否则无权表示“不同意”吧。
2、招标人(公路局)执意坚持要核实原件也没问题,交通监管部门拿他也没法子。一是住建部的文件影响不到公路项目,二是该《通知》只是一份函,监管部门找不到行政处罚依据啊。 .. (2016-05-26 15:24) 
现在各地方的招投标交易中心一般将房建、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都放在了一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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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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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6 15:24:21 |只看该作者

回 一阵阳光 的帖子

一阵阳光:一夜之间楼都盖了这么高了,果然话题很热。可就是和我发帖的内容越来越没啥关系了。


住建部建办市函[2016]462号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限制了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依法享有的权利,也超越了我国招投标分行业监管的现状,让我们这些一线的人员无所适从。

....... (2016-05-26 11:44) 
根据您的假设:
1、估计该招标中心是受交通行政监督部门的委托进行执法,否则无权表示“不同意”吧。
2、招标人(公路局)执意坚持要核实原件也没问题,交通监管部门拿他也没法子。一是住建部的文件影响不到公路项目,二是该《通知》只是一份函,监管部门找不到行政处罚依据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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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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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6 15:00:41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关于资质的使用及解释权,在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当中,已经有了明确说明,相关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试点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 .. (2016-05-26 13:35) 
标准施工文件的规定,已经在2013年九部委23号令中修改为暂行规定。
原第二条范围修改为“本《标准文件》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原文件中的“试点项目”全部删除。
删除原第十二条的“在试行过程中”
原第十二条的“选择试点的部门负责”修改为“有关部门负责”

请注意,第十二条规定的是如何适用标准文件的解释权,第十三条的规定加上了调整权。
调整权不是单个部门,而是多个部门联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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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6 13:35:20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

工程量清单是住建部主导推行的计价方式,财政投资的工程不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清单计价的招标有吗?不都是按照住建部的清单计价规范执行吗?计价规范的效力肯定比标准施工招标是更差,各地的招标人还不是得执行,呵呵



关于资质的使用及解释权,在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当中,已经有了明确说明,相关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试点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
    第十二条  在试行过程中需要就如何适用《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的,按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选择试点的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因出现新情况,需要对《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或调整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解释或调整。该解释和调整与《标准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既然是已经过了“试用期”,施工资质的管理就不需要考虑选择试点的部门是哪一个了,只需要考虑国务院的部门职责分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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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6 13:20:06 |只看该作者

回 一阵阳光 的帖子

一阵阳光:一夜之间楼都盖了这么高了,果然话题很热。可就是和我发帖的内容越来越没啥关系了。


住建部建办市函[2016]462号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限制了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依法享有的权利,也超越了我国招投标分行业监管的现状,让我们这些一线的人员无所适从。

....... (2016-05-26 11:44)
最大可能是这个有形市场,既无住建部的批准、又没有交通部的许可,且不执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所以,这种假设没有实际意义,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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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6 12:27:06 |只看该作者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对标准施工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文件等多部门联合编制的文件,应当是多部门联合解释。
对住建部编制的行业标准文件,分两个部分,一个是引用国家标准文件的内容,住建部不能单独解释,另一个是行业标准文件的专用合同条款、工程 .. (2016-05-26 10:46)
工程量清单是住建部主导推行的计价方式,财政投资的工程不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清单计价的招标有吗?不都是按照住建部的清单计价规范执行吗?计价规范的效力肯定比标准施工招标是更差,各地的招标人还不是得执行,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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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6 12:22:01 |只看该作者

回 一阵阳光 的帖子

一阵阳光:一夜之间楼都盖了这么高了,果然话题很热。可就是和我发帖的内容越来越没啥关系了。


住建部建办市函[2016]462号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限制了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依法享有的权利,也超越了我国招投标分行业监管的现状,让我们这些一线的人员无所适从。

....... (2016-05-26 11:44) 
请问,这个项目在某市的建筑有形市场招标的依据是什么呢?这个市场有交通部的批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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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6 11:44:20 |只看该作者
一夜之间楼都盖了这么高了,果然话题很热。可就是和我发帖的内容越来越没啥关系了。


住建部
建办市函[2016]462号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限制了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依法享有的权利,也超越了我国招投标分行业监管的现状,让我们这些一线的人员无所适从。


我做一个假设:如果一个交通项目,建设一条高速公路,这个项目在某市的建筑有形市场招标。招标人是某市公路局。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资质证书的原件,而招标中心(交易市场)以
住建部
建办市函[2016]462号为由,不同意。可是这是交通系统的项目,招标人认为没有交通部的文件,他不能执行住建部的通知,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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