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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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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9 00:44:3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明确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适用的法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适用的法律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其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或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文件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程序

  (一)选择代理机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得通过采取入围考试、比选、抽签或招标等方式为招标人划定招标代理机构选择范围,也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或采取其他违法措施干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二)采购计划备案。招标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必须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介同步发布。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评标专家抽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从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五)评标结果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六)合同签订、备案和公告。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采购合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七)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省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不得因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而不办理资金支付等相关手续。

  (八)招标信息统计上报。招标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相关要求,按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

  三、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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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 13:23:58 |只看该作者
收文及实施单位是“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而不是直接的采购人或招标人,把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当中要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的相关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明确了相关的制度、程序,这样一来,就形成了统一规范化的监督管理环境,避免由于不同监督管理人员在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当中的松紧尺度偏差,进而让采购人进退两难的局面,有利于防止少数监督管理人越权或放弃管理!其实,只要是政府管理部门自身能够主动做到依法工作、管理,其他政府采购的当事人也都乐于依法落实各项政府采购的政策,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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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 13:07:40 |只看该作者
把政府采购工程的相关政策捋一捋,至少能方便下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部门的协调、监督、管理,目的及方法都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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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 09:07:59 |只看该作者
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由一个省的部门的通知来明确其适用范围?[s: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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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1 14:32:20 |只看该作者
这个文件关键问题并没有解决[s:72] [s:72] [s:72] 只是给代理机构增加了负担[s:69] [s:69] [s: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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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0 12:38:08 |只看该作者
感谢大力老师的解读,叫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可以能够灵活应用文件。在此表示感谢。[s:125] [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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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0 12:27:08 |只看该作者
对于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来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必要的、正当的,实践当中怎么落实是另外一回事,所以,个人建议把这份通知,看成是法律解释文件,而不是必须遵照执行的规定,呵呵,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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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0 12:24:30 |只看该作者
第三部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监督管理是有缺失的,,第二部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程序又是全面的政府采购,两条涉及到的内涵和外延并不一致,我们学习中要注意加以区别对待,避免盲目执行这份规定,带来的错误的使用政府采购程序、方法或内容;考虑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也有些管不到、管不了了,还是要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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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0 11:43:02 |只看该作者
建议楼主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条文,与其它政府采购活动涉及到的规定分开列项,就会发现很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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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0 09:45:12 |只看该作者
优点,没有将工程招标采购列入集采目录;文章的最后一句话是:“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没有提到按照国务院分工的主要行政监管部门,如果按照同级考虑,是省住建厅,财政厅给政府采购定位准确,但是,还是难免把矛盾留给采购人之嫌,因为具体的采购人,绕不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采购人自身协调难度比财政厅会更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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