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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开招标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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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6 11:54:0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第二名告状,结果发现中标人证书造假,代理机构决定重新评分,结果让第二名上,这样做不妥当吧!

有造假嫌疑,应该废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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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 17:11:37 |只看该作者
我上个月刚遇到过类似问题,投标供应商有5家,评审时废了两家。最后中标人被投诉,个人认为最好的方式是和当地的财政监管部门协商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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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09:32:0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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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1511:嗯啊,政府采购是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因此,中标公告发布后即表示中标人已经确定,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此时,双方都要受到合同的制约。在此阶段适用条例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理更加适当一些。 (2016-06-28 09:19) 
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代表采购人的承诺,合同成立但并不一定生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实际当中往往合同文本中会约定双方签署之日生效。
政府采购活动自采购预算、计划开始至合同签订,仅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尚未签订合同,采购活动并未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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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09:19:2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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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采购法第七十一、七十二条中的违法行为是否影响采购公正得看具体情况,不能不分实际情况就认定影响采购公正,比如“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项目刚刚启动就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经质疑投诉举报,纠正后重新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则不必然存在影响 .. (2016-06-27 15:26) 
嗯啊,政府采购是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因此,中标公告发布后即表示中标人已经确定,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此时,双方都要受到合同的制约。在此阶段适用条例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理更加适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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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7 15:26:1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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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1511:        投标人与采购人恶意串通并中标是适用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废标,还是适用采购法第七十三条?采购法第七十一、七十二条中的违法行为影响不影响采购公正?当然影响。但是需要结合采购的不同阶段,不同处理。具体来说七十三条三 .. (2016-06-27 15:06)
采购法第七十一、七十二条中的违法行为是否影响采购公正得看具体情况,不能不分实际情况就认定影响采购公正,比如“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项目刚刚启动就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经质疑投诉举报,纠正后重新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则不必然存在影响采购活动的公正性。而弄虚作假且因此而最终中标,则相反。采购法73条适用范围仅仅包含采购法71条及72条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范围有限。
至于您说的几个阶段这我个人是认同的,不过采购法36条前提是招标采购中。如果项目已经结束签订合同甚至供货完毕甚至很久时间之后再发现违法违规问题,那么不再适用于36条“招标采购中”。如合同履行阶段,付款供货验收,此时招标采购活动早已结束。楼主这个案例以及财政部门处理举报的案例中,处于定标阶段,招标采购活动还未完全结束。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但尚未签署生效。另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规定,即使合同签署,一旦认定弄虚作假成立也属于无效合同,并且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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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7 15:06:3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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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所指串通不是投标人(供应商)与投标人(供应商)之间,主体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也就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代理机构之间的串通行为,而招标采购活动中最常见的投标人之间的串通不属于第七十二条情形。采购法第七十三条处理情形因此也不含投标人与 .. (2016-06-27 13:21)
        投标人与采购人恶意串通并中标是适用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废标,还是适用采购法第七十三条?采购法第七十一、七十二条中的违法行为影响不影响采购公正?当然影响。但是需要结合采购的不同阶段,不同处理。具体来说七十三条三种处理方式即采购活动中的3个阶段。1、采购阶段:未确定中标人直接终止采购,符合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2、采购结束合同履行前:确定了中标人签了合同,此时采购已经结束,需要的是撤销合同,取消中标资格。同时为了降低违法行为的影响从其他合格候选人中选取。3、合同履行阶段:合同已经履行,那么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依照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认定项目废标又有什么意义?
        上位法与下位法也并未冲突,条例的第七十一条更是细化成四个阶段。且条例第七十一条是由两款组成。不能将其割裂。第二款也明确了“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自然包括供应商之间的串通及弄虚作假等。至于释义较弹性的意思是采购法及其条例不能穷尽所有违法行为,采购法及其条例规定外的违法行为也适用此条款。
        综上,该案例的处理个人觉得还是值得商榷。中标人弄虚作假行为被发现应该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此时采购已经结束,合同已经成立,可能还未签订书面合同并生效。因此,应依照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认定中标无效,然后依照条例第七十一条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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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7 13:21:5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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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1511:        首先,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投标(简称串标)。退一步说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写的的是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并未明确何种情况。即使释义 .. (2016-06-27 11:51) 
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所指串通不是投标人(供应商)与投标人(供应商)之间,主体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也就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代理机构之间的串通行为,而招标采购活动中最常见的投标人之间的串通不属于第七十二条情形。采购法第七十三条处理情形因此也不含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
至于您说的哪些更影响采购的公正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个人认为看是否影响采购公正,而弄虚作假中标这种行为以及其他因违法违规行为而成为中标人的,个人认为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政府采购活动要求在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之下开展。弄虚作假而中标何来公平竞争。
个人认为此案例处理结果并无不妥,项目废标后还要对弄虚作假者进行行政处罚。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如有冲突的地方应当以上位法为准。且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的违法情形主要是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含供应商之间串通以及弄虚作假谋取中标、成交。至于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最后一款“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同样并未明确何种情况,释义解释也用了“较弹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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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7 11:51:0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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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采购法第七十三条针对采购人、代理机构涉及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不涉及供应商,也不涉及所谓串标行为。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 .. (2016-06-24 15:06) 
        首先,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投标(简称串标)。退一步说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写的的是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并未明确何种情况。即使释义也是这样写的“在采购活动中,有可能发生下列情形:采购人与供应商为排挤其他供应商而串通;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条款;招标活动受到了外界强烈干扰等。上述这些情形破坏了招标要求的公正、公平的环境,如果继续下去,将严重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其次,采购活动中出现了影响公正的违法行为适用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没问题,但是三十六条第二项并未细化适用条件。中标人弄虚作假投标与采购人同中标供应商恶意串通、与采购人接受贿赂或者设置歧视条款等相比哪个更影响采购的公正呢?
        最后,该案例的处理结果并未说明调查具体情况,只能从处罚决定来推测。但即使如此,我个人认为处理适用条款值得商榷。中标人弄虚作假查证属实首先依照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认定中标无效。其次依照采购条例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理,如果没有合格的候选人在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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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7 11:37:48 |只看该作者
咋感觉刚看过,宝鸡的事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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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4 15:06:2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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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1511:        一、采购法第七十三条针对的是采购人、代理机构。但是采购人、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串通也涉及到供应商违法。即采购人、代理机构与供应商同时违法也适用该条。
        二、采购法中明确了 .. (2016-06-24 14:29)
采购法第七十三条针对采购人、代理机构涉及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不涉及供应商,也不涉及所谓串标行为。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针对的前两条违法情形不含串标,所以七十三条与三十六条并无冲突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最后一款可以理解为对中标无效后的处理方法,但个人重点是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何界定,一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影响了采购公正的,首先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进行废标,如违法违规行为未影响采购公正(如弄虚作假并未中标,或在评审过程中被专家发现认定,向财政部门报告等情形未影响采购活动)或确实存在影响采购公正,但违反的并非法律法规,如18号令中评审专家未按规定的评审标准评标等情形影响中标结果,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不属于采购法第36条第2项废标情形。
实际工作中,财政部在处理弄虚作假并且中标的案例中作出的决定也是根据采购法第36条第2项规定,废标处理。而非实施条例第71条最后一款。看来财政部是认为该案例中供应商弄虚作假中标行为影响了该项目采购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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