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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 采购代理是否应该参加评标 【转贴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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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7-24 11:01:2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采购代理是否应该参加评标?


【转载者注:政府采购信息部同日发表了2篇观点对立的文章,请参看,有兴趣者,可以分析讨论一下】:


不参与评标是法律规定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7-7-18  笑梅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同行对此规定并不理解,存在疑问。笔者认为,现行法律和有关规定要求集采机构工作人员不能参与评标,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评标专家的条件所限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以上条件乍一看好象集采机构的工作人员都能满足,但若仔细推敲,“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要求是何其高,评审专家决非谁都能胜任的。且即使集采机构某人拥有某个行业或专业的高级职称,仍然不能作为评审专家,下一节将详述之。

  如果集采机构的工作人员是专家,那么究竟归为哪个领域的专家呢?政府采购的专家是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进行分类的,政府采购目录涉及面广,集采机构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多学习,多钻研,力争在自己的行业、专业中多学习知识,多积累经验,以后才可能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然而,即使以后成为了评审专家,也不能在自己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担任评审专家、参与评标,因为受《政府采购法》回避制度的约束。

集采机构性质所限

  集采机构是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属于服务性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法律规定、接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事项,为采购人提供服务。这种委托关系是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所以,集采机构同时又是政府采购事项的具体承办者,代表政府和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采购联系。因此,集采机构应当真正成为独立的采购服务机构,为政府所有采购人服务,一个服务机构、一个代理机构的职责就是组织好每次采购活动,服务好采购人。

  现场开标活动的具体组织者或称为项目负责人有大量的协调服务工作要做,很难想象他(她)有时间像专家一样去打分、评分。且如果集采机构工作人员作为评标专家,将难以保证公正地开展各项采购活动,也无法公平处理质疑、投诉等事项和处理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纪的行为。

  正因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本身的性质,才能使集采机构站在中立的立场,正确对待每个项目、正确对待质疑和投诉。

集采机构的操作程序所限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法》是程序法,政府采购的基本操作程序是接受委托、确定采购方式、拟定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发布公告、开标、评标与定标。为了防止招标的某些细节问题泄露,《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集中采购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因为最了解项目及其他供应商的情况,如果作为评标专家易为舞弊行为创造条件。而这些是需要靠法律去解决,而不是靠道德品质约束的。

不正常现象的处理

  我国试行政府采购制度不到十年时间,《政府采购法》颁布也不过五年,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和谐的现象实属正常,新生事物的发展总是经过一个曲折的过程,螺旋式地上升的。政府采购工作也不例外,不正常现象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评标专家的专业性及工作态度存在问题 某些评审专家的专业性及工作态度确实不尽如人意,但这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恰恰说明“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应实行对专家的动态管理”,加强对评审专家的考评工作,从遵纪态度、专业知识水平、对法律法规的熟悉情况、廉洁公正等各个方面进行考核,对一些不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专家,清理出专家队伍。并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定期对专家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涉及法律法规、政策,廉政建设,评标工作纪律和要求等方面。

  采购人的倾向性 采购人存在倾向性的问题有多种原因,实际工作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习惯使用、喜欢某种品牌;从自身具体工作需要出发,有配套性要求,但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领导有偏好,具体经办人要尽量满足领导的意愿;有舞弊的心理和行为。对于以上三种情况,要加强与采购人的沟通,积极宣传政府采购工作,要让各级政府部门认识到,财政资金并非个人而是纳税人的钱,政府采购是国家财政支出改革的一项措施,政府采购有权用好纳税人的每一分钱;集采机构也要摆正自己的位置,为采购人提供服务,当然这种服务是建立在法律框架之内的。尊重采购人,是服务的基本前提,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政府采购仍然处在推广阶段,仍需要经历较长时间的一个过程。在法律法规、规范制度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满足采购人的要求,而不是和采购人对着干,将矛盾激化。上述第四种情况是一个社会问题,绝非集采机构工作人员参与评标就能解决的。集采机构除了要加强宣传与沟通以外,要做的就是规范采购程序,严格按照法律办事,杜绝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机。

  法律是严肃的,法律既然已经规定,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来执行,尽管法律可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瑕疵,但它需要通过财政部令和规范制度来完善,法律精髓不能变。  
  
编辑 蒋莉蓉

保存时间:2007-7-19 11:09:13
http://www.caigou2003.com/NewsCe ... 200707181422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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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7-7-27 11:15:00 |只看该作者
这是另一篇文章,提出了新的观点:

代理机构不能“干预”评标  

中国政府采购网 2007-07-26  栋天
  
评标是招标采购过程中一个最为核心的环节,也是投标供应商和现场监督人员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如何评标,如何保证评标质量,事关整个招标活动的成败,代理机构作为招标活动的组织者无疑会不可避免地介入到评标工作中,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到底该如何作为必须引起有关各方的高度关注。

“作为越界”与“不作为”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为越界”。部分代理机构尤其是集中采购机构直接参与评标,在评标过程中发挥主导性意见,完全成了评标的“主角”,评审专家们反倒沦为“配角”,以至于出现“谁中标,代理机构说了算”这样不正常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代理机构对自身职能定位不准确,包办所有采购事务;对法律规定把握不准,在采购活动中随心所欲;个人素质问题也是导致“直接参与”的重要原因,少数代理机构的经办人自我要求很不严格,为图谋一己私利总是想方设法地参与到评标活动中。

“不作为”。还有些代理机构“压根”不参与评标,将评标工作完全交与评委们负责,对具体问题不闻不问,仿佛与己无关,即便出现在评标现场,也如同“局外人”一般。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怕惹麻烦,有些人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政府采购“是非”多,不可“自投罗网”,以免引火烧身;二是少数代理机构人员不懂业务,不知道什么该干,什么不该干,无从下手,只得做“看客”。

上述两种倾向带来的消极后果

代理机构直接参与评标明显有违法律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本机构的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由此可见,“直接参与”评标甚至左右评标结果就是违法行为,是断然不行的。代理机构直接参与评标后严重破坏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为暗箱操作大开方便之门,从而滋长新的更大的腐败,危及政府采购制度的生命。

对于评标工作,其中有大量的协调事务需要代理机构出面处理,代理机构还无可回避地被推到“风口浪尖”,想完全置身事外是不现实的,倘若一个代理机构对招标采购中如此重要的评标阶段工作不闻不问,将是十分危险的事。一方面影响招标采购效率,遇事不协调不处理,这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权力失去监督必然产生腐败,握有“生杀大权”的评委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开展工作很难保证不会“胡作非为”;另一方面将使本机构失去代理信誉,只有诚实地履行代理义务的代理机构,才能令采购人放心和安心。

“参与”而不“干预”是保证评标质量的正确选择

有作为才有位置,守法作为才会赢得更大的生存空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务必要认清自己在政府采购中所处的位置和职责,做遵守法律法规的模范,做优质服务的标兵,时时处处争取工作的主动权,认真把握好招标采购中的核心环节,精心准备,严密组织,过细工作,依据法律,依据委托代理协议,规范操作,既要对采购人负责,也要对自身负责,还要对供应商负责,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采购秩序,通过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优质代理服务展示诚信而负责任的形象。保证评标质量,应从源头控制、创造环境、严明纪律、监督防范、廉洁自律五个方面入手。

源头控制。保证评标质量,源头控制最为关键,代理机构务必要提高开标评标活动组织的严密性,在评委组成人员上,要对照法律规定,根据采购规模确定评委会总人数,严格划清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的界限,确保专家数量达到法定比例,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代表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在专家的抽取方式上应尽可能采用随机方式,专家抽取时间不宜过早,一旦抽取后要注意保密,确保评委会的专业性和纯洁性。

创造环境。保证评标质量,良好环境必不可少,代理机构要为评标工作创造良好的软硬设施,为独立评标的实施提供可能,开标场所与评标场所应当分区隔离,建设封闭性能好、隔音效果佳、可以现场实时监控的评审室,确保评审专家在保密状态下独立评标,评标期间全体评审人员的通讯工具必须交由专人保管,不得以任何方式私下与外界交流互换信息,添置计算机、打印机等必备的工具,有条件的可尝试网上评标,提高评标效率。

严明纪律。保证评标质量,交代纪律要有言在先,坚持独立评标是评标工作的基本原则,目前评审专家们相互抄袭评审结论的情况较为严重,个别项目的评审结论如出一辙,代理机构对此务必保持警醒,在正式评标前要向评委们公布评标纪律,强调评标程序,维护评标工作秩序,对共性的事项要做好协调解决工作,确保评标工作顺利进行,对不守规矩地评委要及时提请监管部门查处,毫不留情地将其打入“黑名单”。

协管防范。保证评标质量,现场监督至关重要,代理机构本身没有监管职能,但对于本机构代理的招标采购项目有义务协助监管部门做好监督工作,可以“协管员”的身份出现在评标现场,在招标采购活动开始前要商请财政、监察、检察、公证部门做好评标现场的公证和监督工作,防犯和制止职务犯罪行为,提请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要建议公开曝光,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廉洁自律。保证评标质量,打铁还得自身硬,代理机构对采购项目负责人要严格要求,教育员工加强学习,熟读法律,精通业务,让素质过硬的同志经办重要的代理业务,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牵制制度,同一招标项目不同阶段的工作可交由不同部门负责,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项目的评标,包括主持人、记录人在内的所有在开标评标现场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均不得随意干扰评委们的正常工作,更不得授意评委们作出有失公正的评审结论。(栋天)

保存时间:2007-7-26 16:52:01
http://www.ccgp.gov.cn/purchief/detail.jsp?condition=95411

转载者点评:

前些天,政府采购信息报发表了两篇观点对立的文章:《不参与评标是法律规定》和《参与评标 发挥专业性》。

本文的作者显然另有自己的看法,所以提出了“参与”而不“干预”是保证评标质量的正确选择的主张。

但是,我以为,仍然没有解决“政府采购集采中心”的定位问题。而且,作者的主张,理论上只是一句口号,具体的如何掌握?恐怕谁也说不清楚……那么,对此问题的解决而开出的“药方”,仍然是不可操作的。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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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地板
发表于 2007-7-25 15:50:47 |只看该作者
该干什么干什么去   我们公司的招标代理从来不参加评标 [s:7]
新手上道 请多关照 :) QQ:6789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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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板凳
发表于 2007-7-25 15:47:28 |只看该作者
代理机构参予评委还是利大于弊的~
首先,做为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知法懂法,遵纪守规更是本质工作。在整个过程中对维护程序的公平、公证只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当然也有例外的现像,但,我相信那也是少数,毕竟他们不会拿信誉和公司的生命开玩笑吧!
其次,全国各省地市在进行招标、采购时的专家大都是随机抽取,专家对专业方面的知识当然是毋庸置疑,但并不是每一位专家对招标评标的过程都熟悉,当然对出现的诸多问题把握的也够准确。一但结果公布,出现争意,将会给工作带来很多麻烦。
幸福活一天,胜过浮华过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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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7-24 11:02:29 |只看该作者
参与评标 发挥专业性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7-7-18  为国

  现行法律和有关规定要求集采机构不能参与评标,其目的在于避免集采机构权力过于集中,但笔者从将近十年的实践经验中体会到这样弊多利少。

缺席评标 存在风险


  采购人操纵结果 集采机构是代理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法定代理机构,集采机构不参与评标将使评标结果被采购人操纵的可能性增大。因为集采机构是依法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专门机构,代表政府实现公共利益,最能掌握好供应商、采购人获得公平、公正利益的尺度,它不参加评标,容易造成供应商的弱势,政府采购结果将有失公平。此外,某些采购人的倾向性较强,集中采购机构虽然难以完全排除采购人的倾向性,但能在制定招标文件、进行市场调查及与潜在供应商沟通中相对了解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采购人不合理的倾向性,保证评标结果的相对准确和公平。

  评审专家做“和事佬” 集采机构是在执行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中惟一了解法规政策、采购程序、采购需求、标的物市场状况、供应商竞争程度等信息的重要当事人,若不参与评标,可能使评标偏离方向。另外,评审专家一般都是临时随机抽调而来的,虽然其中不乏职业道德、专业水准较高的评审专家,但不能否认的是,评审专家也可能出现临时观念或做“老好人”,对某些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此外,评审专家也可能出现对所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专业不够精通等问题。

  集采机构责权不等 目前,集采机构在评标中并没有发言权,但《政府采购法》却要求集采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甚至可能被推上被告席,这是一种怎样的不对等?义务和权利应该是对等的,集采机构在评标中不能发表自己的意见,而在遭到质疑及投诉时往往又以当事人的身份受到责难,明显有失公平。

参与评标 公正合理

  如果集采机构组织评标的同时也能发表意见、参与评标,会不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呢?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不会。这是因为:

  监督力量强大 进入了集中采购的流程就进入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的整个过程都受到来自多方、多角度的公开监督。集采机构的评审活动也将在政府采购主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审计、采购人代表及社会媒体、公证部门等多方的监督下,如果集采机构存在倾向性的话,都会被发现、制止,承当相应的责任。从另一方面来说,集采机构参与评标充其量也只能发挥一票的作用,不会左右大局。

  集采机构性质决定 集采机构是法律规定的专门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机构,代表着政府公平、公正采购的形象,如果稍有偏向将直接影响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集采机构不可能自砸招牌。同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不同的是,集采机构不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是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的,集采机构参与评标实际上能更有效地实现保障政府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的要求。

  法律明确规定罚则 现行法律中除了《政府采购法》外,针对集采机构的监督、管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还单独出台了《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对集采构工作人员的言行、职责进行明确。若集采机构工作人员在参与评标时出现违法乱纪行为,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制裁。

  由此可见,不让集采机构参与评标是造成供应商感觉遭遇了不公平而经常质疑和投诉的原因之一,不利于发挥政府集中采购的优势。因此,笔者认为,集采机构不仅应参与评标,还应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或副组长,这样才能真正对政府采购事业负责,对国家和政府的公共利益负责,希望有关部门在修订《政府采购法》、出台新的管理办法时给予考虑。  
  
编辑 蒋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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