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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不良供应商无立足之地(于安观点)【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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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8 11:43:3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目前构建和谐社会的突出问题,是保护公民最起码的生存权、健康权。政府采购专家、清华大学法学教授于安呼吁,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应充分利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让不良供应商无立足之地



中国财经报 2007-08-22 09:05:14颜晓岩 徐丽红


  本月初,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之后几日,股票市场上,家电行业、绿色照明行业相关个股均有不错的表现。资本市场的敏感反应直观彰显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功能。日前,政府采购专家、清华大学法学教授于安在接受本报独家采访时指出,政府采购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有了比较成型的规定,然而在和谐社会构建方面则相对薄弱,政府采购应在和谐社会构建方面有更大的作为。“政府可以购买山西黑砖窑生产的建筑材料并用于政府机构的设施建设吗?政府采购产品和服务不能只考虑物美价廉,还要首先考虑它的生产和销售是否合法、是否合乎起码的社会道德。”于安首先把问题亮出。  

  应该,也能够发挥作用

  政府采购的公共政策形成一个系列,包括自主创新的科技政策、保护环境的绿色采购政策、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区域政策等等,究竟如何确定这些公共政策的优先性呢?现在应当将构建和谐社会和保护民生的政策提到更重要的地位。政府的职能不是由自身来确定的,而是应回应社会的需求。于安表示,当某一类公共事务成为社会矛盾焦点,并达到需要国家干预的程度时,就不可避免地转化为政府的职能。因此政府的职能是根据社会需求经常变化的。作为政府活动的一个方式,作为政府实现其工作目标的一个手段,政府采购的工作必须与政府的发展及其核心职能相配合,必须要体现政府新的工作目标和主导方向。

  法律界有一个说法,“公法易逝,私法长存。”公法界定的就是政府活动:因政府的合法性取决于对社会需求的适应性,所以政府活动需要而且应该根据社会最紧要的需求而转变。当社会的价值观念转变的时候,政府的工作也需转变,政府还应成为这种转变的推动者和倡导者。于安表示,“正是这个法律界最核心、最基础的认知告诉我们,政府采购作为政府工作的一个方面,在工作方针的制定上,一定要考虑政府职能的转变,一定要回应社会的需求,一定要在社会矛盾很尖锐的地方体现政府采购的重要性,政府采购应该与政府工作的重点长期、持久地保持一致,这是我们考虑政府采购工作方针时必须要遵守的原则。”

  “按照上述逻辑,目前政府采购工作应围绕以下重点展开,一个是科学发展的问题,另一个就是关于和谐社会构建的问题。”在于安看来,由于之前绿色采购、节能政策等一系列政策的颁布制定,目前政府采购在体现科学发展方面已经有了初步的成果。相对于前者,政府采购在落实构建和谐社会方针方面则仍需强化。

  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和安全等5大民生问题,被确定为今年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着力点。随着政府税收的大幅增长,政府采购的支出规模也在大幅增长,于安认为政府采购可以通过其规模购买力的影响来解决这几大民生问题,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于安表示,目前市场因素在这些民生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市场本身固有的自我利益最大化和损害公共利益的需求倾向又使市场在发挥作用的同时起着不良的作用,此时政府采购则可以通过其规模购买力来矫正市场的不良作用。

   美国经典案例耐人寻味

  相对于我国现在的缺失状态,美国等政府采购制度完善的国家则将这一职能发挥得淋漓尽致。于安介绍,美国在贯彻公共政策上无非是两个办法,其一就是以提高权重的方式向某一类供应商提供倾斜、优惠来贯彻公共政策,另一个就是将某一类供应商排除出市场,以合同授予与否来实现其公共政策。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美国某州以人权为由排挤缅甸供应商的案例,尽管最后以该州败诉告终。但败诉原因是美国联邦政府先前已经采取了措施,州政府再另行制定采购政策进行制裁不妥,而非排挤采购供应商的措施本身有错。运用政府采购实现政府的人权政策,是美国政府常用的手段。


  我国目前使用比较多的是运用提高权重的办法,如优先购买某类商品。但第二种方法——如何将某类商品的供应商排除出市场方面还是空白。目前,对于一些黑砖窑、虐待劳工等企业的不良行为,我国仅较多地用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来查处,“其实我们还可以通过将有违法行为的生产商和供应商排除出政府采购市场的方式,这对于法律的执行也是有效方式之一,也是政府采购的公共政策功能之一。”于安兴奋地说。

  具体操作从法入手

  很多事情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那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上发挥政府采购的作用呢?于安认为,首先要转变观念,如果在观念上都意识不到就根本谈不上操作了。

  在操作上,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5项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是这样描述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于安认为,22条关于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规定是作为供应商的基本条件来加以强调的,“重大”的程度应以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衡量,标准由政府主管部门来确定。政府的职责是要回应社会的需求,劳工问题作为目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头号问题,首先要保护公民最起码的生存权、健康权的问题,当然就可以成为头号的重大事项,因此我们有理由把对劳工的损害作为重大违法加以强调,从而取消、限制有这些问题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在如何获得违法活动的信息方面,我们只要在招标活动中对供应商条件里要强调这个问题,将其写入招标书,引入竞争,那就不难获取其信息。

  “如果我们能够通过政府采购的购买力改善民生,至少在劳工问题上能有所改进,那么政府采购在贯彻中央构建和谐社会政策、在推动民生问题上就作出了应有的贡献,那么政府采购的政策作用就得到更好的发挥。”于安由衷地说。


http://www.cfen.cn/loginCt/pagep ... /content_377276.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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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0 15:25:45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楼bidboy2007-08-30 13:32发表的:
想法是好,如何操作?

恩,于安教授一是主张政府采购不停留在单纯的节支,提高效益效率,要实现宏观经济职能;
二是主张积极加入GPA,参与国际竞争.
但是,总感觉现在的政府采购还没有发展到这个阶段...
Study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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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0 13:32:51 |只看该作者
想法是好,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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