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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最具争议的法院判决案 南京市彭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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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0 11:56:4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2007年最具争议的法院判决案

南京市彭宇案

转载者注:2007年9月5日,南京彭宇案进行第四次庭审,最终法庭裁决为双方均无过错,但责任共担的原则,彭宇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4万多元人民币。此后,网友们的议论纷纷。有的说,这是中国现代最荒唐的 审判;有的说:彭宇见义勇为,做好事,反而败诉赔钱,以后谁还会学雷锋?!也有的说,彭宇撞了老太太,难道让他逃脱法律责任?还有的人怀疑,是不是因为老太太的儿子也是警察,派出所和法院就不公正?……

笔者以为,这个案例,是去年上海陈良宇案件后,网友跟贴发言最为踊跃的案例。许多网站,有多个帖子讨论,跟贴往往数以百计。

为了使大家简要理解此案案情,笔者特地转发网友概括贴,以及部分不同的意见代表贴。gzztitc




【转载】  “彭宇案”判决的内幕

文章提交者:庐陵子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宋公明

南京某老人在公交车站跌倒受伤,被一位叫彭宇的小伙子扶起,并在老人的请求下将老人送到医院。结果是老人说自己跌倒是被彭宇撞的,彭宇坚决否认,老人就把彭宇告上法庭,经四次审理,最后法院判彭宇赔偿老人四万多元。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彭宇向媒体求助,因此媒体做了报导,引起了广大市民的强烈关注。现在强国论坛又将此案公布于全国网友面前。为了让大家能对本案有一个完整的客观的了解,现将此案的发展经过略加整理,让大家有个头绪,同时也做一点评点,以供参考。   

一、事情的经过:去年11月20日上午9点左右,彭宇坐83路公交车,在水西门广场站下车。他第一个走下了车,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离站台不远的地方。出于好心,他忙上前将其扶起。当时,老太也连声道谢。现场有一名50多岁的陈姓男子也过来帮忙,一起将老太太搀扶到路边。那男子看出老太脸色不好,提出给老太儿子打电话。 9点40分左右,帮忙的中年男子看到老太的侄女、儿子相继赶来,就走了。彭宇帮老太及其家人叫了出租车,心想可以正常离开了。可老太的儿子提出,待会儿到医院,他又要挂号又要扶着母亲,怕忙不过来,问彭能不能帮忙帮到底,一同去医院。彭想了一下,也就同意了。
  
他们打车直接去了江苏省中医院,挂号、拍片……医生说,老太左腿股骨胫骨折,需要更换人工股骨头,可能需要花费几万元的医药费。医生说完,彭还没回过神来,老太坐在那儿一拍大腿说,小伙子,就是你撞的啊!彭一下子就懵了!

当天上午,高老太的儿子以彭宇撞人为由,打电话报警。彭宇和老太到派出所做了笔录,当时帮忙的陈先生也被联系上做了笔录。此后,彭宇被高老太及其家人当成了老人受伤的“罪魁祸首”,一再被要求赔偿医药费,自感成了冤大头的彭宇自然也不愿赔偿。不久,身体恢复缓慢的高老太经鉴定,其伤已构成8级伤残。 2007年1月4日,高老太聘请律师,向鼓楼区法院起诉,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要求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总计1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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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2:38:46 |只看该作者
惊爆!网友调查称“南京徐老太”可能是专业碰瓷党

作者:红巧梅心 发表于:2007-09-11 10:55:5430


惊爆!网友调查称“南京徐老太”可能是专业碰瓷党

文章提交者:weliam4343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南京 徐老太” 这3年被撞(或者称假撞)在南京当地报纸上总共5次。
  
  1。2005-07-19, 68岁的徐老太在南京火车站 讹诈 10岁女童朵朵去医院检查 没得逞。
  
  10岁女童扶摔倒老太挨耳光 http://news.qq.com/a/20050720/001129.htm
    
  
  2。2006年11月20日,在南京市天津路水西门广场公交车站,南京 徐老太涉嫌讹诈。轩然大波。
  
    
  
  3。2006-12-10 南京市天津路某人行道
  
  车祸老太躺在医院不想走
  http://news.sina.com.cn/c/2007-07-03/081112134538s.shtml
  
    
  
  4。2007-02-29 南京新化路边,一名5岁男孩的玩具车将71岁的徐老太惊吓导致医院判定脚趾骨折
  
  玩具车吓倒老太 一跤跌成骨折
  http://news.sina.com.cn/s/2007-03-01/080211312248s.shtml
    
  
  5。2007年6月4日,南京市天津路某公交车站。
  
  此次即彭宇案。
  
  个人估计, 事件1/2/4/ 可能是同一个徐老太, 年龄和作案手法非常相近。事件5很可能是假摔,看老太的治疗时间 2周多,骨折治疗好,这样的骨折很奇怪。事件3可能是另外一个徐老太,这个表演的难度比较大。
  
    
  
  我刚才查了一下南京地图, 事件1/2/4/ 5的发生地都在南京秦淮工业区周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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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2:35:51 |只看该作者
【转载】由“彭宇案”想起我在奥地利的一段经历

2007-09-11 17:50:08

    想把我在国外的一段真实经历告诉大家。

    2005年我在奥地利Salzburg学习,报考的专业因为语言问题而被拒收。由于上语言班没有正式通知书,因此延签证很麻烦,那几天心里一直七上八下,心中已经做好了回国的最坏的打算。

    那天下午三点左右,我骑着自行车从老城回家,时值初春,经历了一个多雪的寒冬,难得那天天气晴朗,河边的椅子上坐了很多散步的人,我的车速也不知不觉加快。

    眼看就要骑到家,那天心情也不错,很多烦恼也暂时忘却,经过Spar超市旁的一个小人行道口时,一位老年妇女突然从河边过来准备从人行道过街。也不知道她是从哪里冒出来的(欧洲人过无灯道口通常不等待,车辆自然会让)。当时我也没有慌张,只是习惯性的刹车。谁想偏偏车刹出了问题:由于拉刹太猛,车刹钢丝末端的铁球竟然从刹车把的凹槽里被拉了出来,这样后刹已经失灵,于是赶快拉前刹,当时带着棉手套,左手还拿了瓶水,也就该我倒霉,手上的瓶子就挡在车把和车刹把手之间。当时脑子都懵了,现在想来当时宁愿弃车自己摔。总之自行车全速行驶,径直朝那个老太太撞了过去,当场将她四脚朝天撞倒在地。

    当时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脑子里一片空白,心想这下完了,法院,律师,回国,这些词快速从我心中闪过。老太太倒在地上,看起来很痛苦,也很气愤,路上所有的汽车都停下来了(这条路自行车道和汽车道是共用)。在我还在路上发蒙时,路边有一个跑步的壮汉,胳膊上还有个文身,快速的跑了过来,把那个老太太扶了起来问她:"对不起女士,你摔伤了没有?需要我为您找个医生吗?"老太太看起来六十多岁,没有回答,好像很难受,挣扎着试图穿过人行道继续走。我这时才回过神来,跑过去和那个壮汉一起问她,因为语言不行,我也不知道说了什么,反正那个壮汉说什么我也跟着说什么。那个老太太一直试图赶快走,那个男子说什么我也听不太懂,后来好像听到他说想送她回家。老太太很快恢复了平静,但一直都不说话,男子又说了好长一些话,老太太和他说了几句,那个男子就走了。

    我不知道该怎么办,跟着那个老太太问她:“您受伤了吗?您要找医生看看吗?”我也就会说这几句。那老太太颇为内向,看了我一下,把胳膊挽了起来,她穿了件薄的羽绒服,胳膊被擦破,开始渗出血珠,我一看更加慌张了。她又开始揉她的腿,看得出摔得不轻。我那时死的心都有了,本来在这地方就呆的不顺,怎么这么倒霉啊。那老太太想了一会似乎在想该对我说些什么,后来她说:“我没有事,祝你好运,再见." 接着继续一瘸一拐的向前走。

    我也不知道该陪她走一段还是赶快回家,看起来那个老人也不想再和我说什么,我突然想到我的自行车还躺在路上,让我意外的是,从事故发生足足五分钟的时间,路上所有的汽车依然静静的停着,已经排起了长龙,没有一辆车鸣喇叭,也没有一个司机告诉我赶快把车弄走别挡道,他们就这么等着。直到我把自行车扶起来,扛着车走上河边的散步道,所有的汽车才缓缓地开始有序地行使。

    我再回头看那个老太太,她依然一瘸一拐的执著地向前走。而那个仿佛是他自己撞了人的壮汉也跑远了。路旁长凳上一个老人微笑着对我说着一些话,我也听不明白,大概是说年轻人不要担心,以后悠着点之类的。一切好像都没发生一样。

    最终我在奥地利坚持了一年后回国,这件事也没和别人提起过,不知道为什么不想提起。本来也就是一件小事(如鲁迅先生所说),但是我永远都忘不了这件事,那位老太太,那些车,还有那个文身的男子。我曾经反复的假设这事如果发生在国内会有什么结果?

    看了关于彭宇的报道,究竟谁对谁错,法院判决是否公正不好说。我很快想到这件发生在自己身上的经历。 奥地利不是移民国家,说实话他们对外国人也并不很热情。如今我生活在伟大的祖国,拥有千年文明的礼仪之邦。我常常会问自己:什么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真正的诚信和道德是怎样建立的,我们国人现在生活在一个怎样的社会,我们的价值观究竟应该在何等基础上建立。

    想用那位老太太的话和小彭说: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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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2:31:34 |只看该作者
新华网 论坛 第2159条回复:  


作者:黑铁匠 于 2007-09-12 16:49:48.0 发表 

作者:子不与怪力乱神 回复日期:2007-9-12 14:29:26 

      
最近,南京彭宇一案闹得沸沸扬扬,全国的观众、读者、网友通过各种途径讨论着一个相同的话题:以后这好事还能不能做?同时也都在关注着彭宇上诉是否能够挽回“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局面?
      
然而,昨晚十一点半,记者突然接到彭宇的电话,说他刚刚同老婆商量了两个小时,现在已经决定不上诉了。
      
什么?放弃上诉?这个时候放弃上诉岂不意味着-------记者不容多想,驱车直奔彭宇家中。
      
因为这个案子同彭宇认识已近一年,彼此都不陌生。他从冰箱拎出两瓶啤酒,打开放一瓶在我面前(虽然他知道我不会喝他的酒),然后自己咕嘟咕嘟灌进去半瓶,随后便低下头一言不发。看得出来,他一定有难言之隐,那到底发生了什么事让他在这关键时刻放弃上诉呢?威胁?引诱?还是------?
      
“她给我发了几条短信,”最后还是彭宇打破了沉默。
      
“谁?”虽然我猜到了,但还是忍不住问了一句。
      
“许老太。”
      
“怎么?她恐吓你了?”我问。
      

“她如果恐吓我倒还好了!!!”突然间,彭宇抬起头吼了一句,随后两手抓住自己的头发,貌似很痛苦地叹了口气,说:
      
“我这个人哪,就他妈的心软!”
      
“到底短信上说了什么?”
      
“你自己看吧,”他把手机递给我,“最上面三条。”
      
我先打开第一条(按时间顺序),短信是这么写的:
      
“小彭啊,我是许XX,我知道这些天你很痛苦,其实我比你更痛苦!虽然我赢了,可我知道大家心里都是怎么想的。我在经受良心的煎熬啊!我现在连出门买菜都不------”没了,估计受字数限制。
      
下面是第二条:
      

“我知道是我害了你,我后悔呀!都是金钱惹的祸啊!你是多好的一个孩子呀!当初你送我去医院,我看你比我儿子还亲哪!可诊断书一出来,我就懵了,儿子刚装修好房子,哪还有钱给我看病啊?财迷心窍!唉!我讹谁也不------”又没了,但这条字数似乎多些。
      
第三条:
      
“小彭啊,你就放弃上诉吧!如果官司我打输了,你让我这张老脸往哪儿搁啊?我不要紧,可儿子是个警察呀!他的名誉不能损哪!他一损,损得可是整个警界呀!就算我求你了,阿姨我给你跪下了!!!钱我也不要了,你就好人做到底,不------”到此结束。
      

“决定了?”我问他。
      
他忧郁了几秒钟,随后又坚定地点了点头,说:
      
“决定了!”
      
“心甘吗?心中的这口气就不想出了?”
      
“唉,冤冤相报何时了?得饶人处且饶人哪!”
      
“那你现在还恨她吗?”
      
彭宇轻轻地摇了摇头,然后又长叹一口气,对着天花板说:
      
“要说错也不是她的错,是上帝的错,上帝造人时就已经注定了人类的这种劣根性。很多人在网上骂她无耻,畜牲,可是我不认为。她只不过偶尔犯了一个错,而许多人天天犯错却依然逍遥法外------哎!算了!算了!”
      
“那我再问你一个问题,今后再碰到这种事还做吗?”
      
“做!为什么不做呢?”他突然直起腰,很惊讶地望着我,仿佛我提出了一个相当愚蠢的问题。
      
“难道这个事件给你带来的伤害还小吗?”我有点疑惑不解。
      
“伤害?我哪有什么伤害?哈哈哈哈!”彭宇说着,仰头将剩余半瓶酒一饮而尽,“我一分钱没花,却让全中国都知道我彭宇是一个见义勇为的好人、君子,这样的好事,谁想碰还碰不到呢!哈哈哈!”
      

我无语,心里却说:彭宇,你终于想通了。
  
====================================
  如果是真的,那份判决书可就名留青史了

http://forum.xinhuanet.com/detail.jsp?id=46927465&pg=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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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2:29:29 |只看该作者
社论:彭宇案引发舆论风波 正义不能覆盖真相
作者:tengdaprint001 于 2007-09-11 13:04:52.0 发表 

http://view.QQ.com  2007年09月10日17:40   南方都市报   


最近南京一起小小的民事案件,引起了热烈的舆论反响。此案真相仍然迷离,目前可以确认的事实只有:等公交车的徐老太,在上下车的拥挤人群中摔倒,第一个下车的彭宇,将其扶起。徐老太指控彭宇为将其撞倒的肇事者,要求他承担医疗费损失费10多万元;彭宇声称自己只是好心帮忙。法院认定徐老太是与彭宇相撞后受伤,要求彭宇补偿徐老太损失的40%。彭宇事后将事件投书当地媒体,称自己好心反被诬。这个故事也因为符合“好心反被诬”的戏剧性和道德煽动力,迅速在网络上传播。然而,伴随关注和讨论的深入,人们不得不以理性去承认,虽然许多网友都可以指出法院那张写满“常理”的判决书上没有充分的论据和论证,急于道德谴责的人们同样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彭宇不是肇事者。
案件陷入罗生门谜团,几乎已经没有办法知晓真相。彭宇撞了人或是没撞,任何一方的判断基础都是主观的“我相信”,谁也无法说服对方。然而案件必须裁决,法院给出的判定也只能是根据它所收集的证据和它所理解的人情常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结论也不可能同时取信所有人。相信彭宇不是肇事者的人,当然认为法院判决不公;相信彭宇是肇事者的人,当然认为舆论的谴责太莽撞。当然,肯定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对此事持不可知的态度,不做判断。


这种事实不完整、真相难以还原的民事案件应该并不少见,简单的彭宇案可以引起如此强烈的反响,让人略感意外。有人犀利地批评,这一场舆论风波有作秀的性质。但是往更深里说,一个话题自然而然的流行或者火热,它是某种大众心理被激活引爆的结果;而作秀或者炒作,其背后也是对大众心理的迎合,真正的幕后推手没有区别,都是一种潜在待满足的集体渴望。


网络上的热帖,几乎是一边倒地认定彭宇不曾撞人,并且以此为前提,推断此案判决背后有“猫腻”,与徐老太的警察儿子有关,并且将之拔高为法律和道德共同失效的证据……愤怒是如此汹涌,其中可以找到许多我们熟悉的社会情绪:对司法机构的不满、对道德人心的不满、对社会规则的不满……这愤怒当然是有现实基础的,这愤怒在某种程度上确实仍然能够让人感到某种希望的微光:人心中还保存着对正义的渴望,并且这渴望正在支配人们发言、行动,而这些言语和行动一定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这个世界。


我们并不是第一次看到民间重建道德的渴望。在网络上常年都有人在为贫穷的学生、生病的母亲、失学的儿童组织捐款救助,在黑砖窑事件中、在虐猫案中、在黄静案中、在高莺莺案中,我们都看到网友组织起来,为真相、为良知、为公正不断地声援、呼吁、行动。然而,这些行动都是暂时的,这些组织都是松散的,民间的美德力量如何进一步生长,没有人看得到路线图。实际上,未经制度化的道德力量几乎注定短命、散乱、无序、难以成长、效果微弱;而且,未经制度化的道德力量本身,还存在一种无意识的风险,缺少自我反省与理性管理的道德力量,有时候会表现出暴力的倾向。


在彭宇案中,我们看到是这样的对比:事实真相难以确定、许多言论者立场坚定。当然,人们谴责的那些宏大的命题都坚硬而真实地存在:司法不公、道德沦丧、寄生在制度上的邪恶……但是,具体就彭宇案来讲,在事实真相没有弄清楚之前,或者在事实真相不可能弄清楚的情况下,选择谴责社会道德的立场,是否正当呢?在正义之名下,这种一边倒的言论至少带来了一个不良后果,那就是,本来模糊难定的案情正在以“好心反被诬”为关键词传播,信息经过层层传播者心怀“正义”的加工,正在覆盖事情本身的复杂。在许多人看来,彭宇案已经是农夫与蛇的现实版本,已经是道德沦丧的最佳证词——如果彭宇真的是肇事者呢?并不是完全没有这种可能。当社会对堕落奋起反抗,其结果竟然是正义覆盖真相,道德以伤害道德的方式被践行。只因人们无法信任制度,悲剧从此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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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2:28:34 |只看该作者
”彭宇案“引起了网友们的诸多议论,从法院的判决到社会道德各个方面。

下面,再转发几个较典型的文章或者报道:

“彭宇案”对社会的伤害实在是致命的!  

             人民网 强国社区 朱卫华  于2007-09-12 20:01:27 上帖

        “彭宇案”对社会的伤害实在是致命的!

             朱卫华

  [南京男子彭宇因搀扶摔倒的老太太,反被告上法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赔偿45876元。判决书称“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然而,这起法院用逻辑推理和分析的方法做出认定和判决的案件在网上引起激辩,网友几乎一边倒相信并支持彭宇。此案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在判决后情绪激动:“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
  以上是人民网《生活话题》栏目编辑就“彭宇案”专题写下的一段按语,基本上概括了“彭宇案”的来龙去脉。总之,彭宇输了!在社会大众的心目中,见义勇为的彭宇输了!!或许, “彭宇案”之后,我们会在一种全新的心灵麻木中发现,有一种精神死了,而在这种精神死亡的祭坛上,“彭宇案”中,南京鼓楼区法院关于该案的那句判词可能将成为最“经典”的祭文:“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彭宇案”惟一的“目击证人”陈先生那种早不再属于他一个人的“情绪”——“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可能会漫长地定格在社会痛苦的心壁上。

  其实,在“彭宇案”中,无论见义勇为的南京青年是赢是输,都将是对社会伦理观、社会道德观、社会价值观的致命伤害。即使彭宇在二审中赢得了这场无妄之讼,也仍然难以拯救社会公众由此加剧的精神危机。不是么?有谁愿意冒险在见义勇为之后去充当一次“赔钱”的被告?有谁愿意在流血之后再去流泪?当原本应感恩的徐老太太把见义勇为的彭宇告上法庭的那一刻起,无论谁输谁赢,社会都注定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多少年来,不止一次地,我们被围观的“看客”们“见死不救”、“见危不助”、“见难不帮”的麻木和冷漠所激怒,现在看来,“看客”们的堕落实在不足为训,最令人痛心的,莫过于已经迷失了航向的社会对人性的侵蚀、对良知的戕害。有一家大型新闻网站刚刚就此案进行了一番调查,得出了一个“触目惊心”的结果:该网站8成以上的被调查者表示今后“不再做好人”!

  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李良玉在谈及该案时称:“撇开法院的判决不谈,此前,事件本身及公众的反应,折射出人们之间存在的诚信危机。”李教授对这一案件的社会学解读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决不仅仅是“诚信危机”,因为人际之间失去诚实和信任充其量不过是表象,其背后的实质是整个社会体制和多数社会成员价值取向的危机,因而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法回避且必须首先致力解除的危机!

  当然,在“彭宇案”中,也无法做到“撇开法院的判决不谈”。该法庭的“常理”推断、“经验”推理、“情理”推演,加之反逻辑的“分析”,概然性的演绎,以及原告徐老太太谎称“不认识”目击证人的“伪证”、对被告有利的关键文案的离奇丢失、原告徐老太太的儿子(警察)对那份关键文案移花接木的手机录制、法官对这份手机录制的“电子”文案的闪烁其辞……最终导致了一个颠覆式的判决。

  诚然,民事案件允许法官运用“逻辑推理”的方式断案,这绝不能成为颠覆社会正义的遁词。正是因为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的那个漏洞百出、疑点重重的判决,把已经千疮百孔的社会伦理观、社会道德观、社会价值观乃至社会法制观又进行了一次毁灭性打击。而这种打击的危害在于,即使有一天社会正义被“平反”,也难以令遍体鳞伤的社会肌体迅速痊愈。(2007年9月12日 星期三)

相关报道地址:
http://life.people.com.cn/GB/1089/62502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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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0 14:21:29 |只看该作者
这个世道,好人不易做,乔安山还算是幸运的了
[fly]理想就是自己觉的有道理的想法[/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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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判决书有理有据,新华网友且勿以讹传讹!

新华网  作者:燕山之子 于 2007-09-06 14:48:29.0 发表 

南京彭宇案在媒体的炒作下,似乎又要成为马六事件后的一个新闻热点,很多人甚至因此案对法院的社会公信力产生怀疑,对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能否继续存在产生怀疑!大多数网友的结论来自媒体报道,但媒体报道有断章取义、误导舆论之嫌。现将此案判决书援引如下,希望新华网友能够认真读一遍再发表自己的见解,不要以讹传讹!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
    
    原告徐XX,女,汉族,1942年8月9日生,住本市XXX12号。
    
    委托代理人唐X,南京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X,男,汉族,1980年7月2日生,江苏XXX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市XXX2X3-1号。
    
    委托代理人李X,女,汉族,198X年8月8日生,住本市XXX19号。
    
    委托代理人高XX,江苏XXXXX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XX与被告彭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宁,被告彭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舒、高式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诉称,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83路车。大约9点半左右,2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倒,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0460.7元、护理费4497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3000元、伙食费34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元、残疾赔偿金7198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500元,共计人民币136419.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彭X辩称,被告当时是第一个下车的,在下车前,车内有人从后面碰了被告,但下车后原、被告之间没有碰撞。被告发现原告摔倒后做好事对其进行帮扶,而非被告将其撞伤。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被告客观上也没有侵犯原告的人身权利,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由于做好事而承担赔偿责任,则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便与原告亲属等人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施行髋关节置换术,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事故发生后,南京市公共安全专家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制作了讯问笔录。案件诉至本院后,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到法院对事件的主要经过作了陈述并制作了谈话笔录,谈话的主要内容为:原、被告之间发生了碰撞。原告对该份谈话笔录不持异议。被告认为谈话笔录是处理事故的民警对原、被告在事发当天和第二天所做询问笔录的转述,未与讯问笔录核对,真实性无法确定,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案件审理期间,处理事故的城中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电子文档的属性显示其制作时间为2006年11月21日,即事发后第二天。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X称其没有撞到徐XX;但其本人被徐XX撞到了。原告对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不持异议,认为其内容明确了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是复制品,没有原件可供核对,无法确定真实性,且很多内容都不是被告所言;本案是民事案件,公共安全专家机关没有权利收集证据,该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被告申请证人陈二春出庭作证,证人陈二春证言主要内容:2006年11月20日其在21路公交车水西门车站等车,当时原告在其旁边等车,不久来了两辆车,原告想乘后面那辆车,从其面前跑过去,原告当时手上拿了包和保温瓶;后来其看到原告倒在地上,被告去扶原告,其也跑过去帮忙;但其当时没有看到原告倒地的那一瞬间,也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时候原告已经倒在地上,被告已经在扶原告;当天下午,根据派出所通知其到派出所去做了笔录,是一个姓沈的民警接待的。对于证人证言,原告持有异议,并表示事发当时是有第三人在场,但不是被告申请的出庭证人。被告认可证人的证言,认为证人证言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另查明,在事发当天,被告曾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且此后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关于被告给付原告钱款的原因,双方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
    
    审理中,对事故责任及原、被告是否发生碰撞的问题,双方也存在意见分歧。原告认为其是和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碰撞倒地受伤的;被告认为其没有和原告发生碰撞,其搀扶原告是做好事。
    
    因原、被告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中,原告申请对其伤情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南京鑫盾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徐XX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因双方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住院记录、医疗费票据;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本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报告、本院谈话笔录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本案的基本事实,即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准备乘车过程中倒地受伤,原、被告并无争议。但对于原告是否为被告撞倒致伤,双方意见不一。根据双方诉辩观点,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是否相撞;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对此分别评述如下:
    
    
一、原、被告是否相撞。
    
   本院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理由如下: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城中派出所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城中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被告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被告认为是原告撞了被告。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原告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
    
    2、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并不能证明原告倒地的原因,当然也不能排除原告和被告相撞的可能性。因证人未能当庭提供身份证等证件证明其身份,本院未能当庭核实其真实身份,导致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证人庭后第二天提交了身份证以证明其证人的真实身份,本院对证人的身份予以确认,对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证人陈二春当庭陈述其本人当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已经倒地后的情形,所以其不能证明原告当时倒地的具体原因,当然也就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
    
    3、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4、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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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燕山之子 于 2007-09-06 14:50:50.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二、原告损失的范围和具体数额。
    
    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住院记录、伤残鉴定书等证据,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均是治疗事故造成的有关疾病所必需,且有相应医疗票据加以证明,故原告主张医疗费40460.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2、护理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为4497元,包含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以及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由于本案原告为六十多岁的老人,本次事故造成其左股骨颈骨折且构成八级伤残,其受伤后到康复前确需护理,原告主张该4497元护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共计35天,原告主张该费用为63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另主张伙食费346元,并提供了住院记录和票据予以证明。由于该费用在住院伙食补助费范围内,该346元与上述6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主张重复,故本院不予支持。
    
    4、鉴定费。原告主张伤残鉴定费为500元,有鉴定费发票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5、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71985.6元。但根据原告病历及伤残鉴定报告,原告伤病为八级伤残,根据相关规定,该费用应依法确定为67603.2元【14084×(20-4)×30%】。
    
    6、营养费。结合原告伤情,本院酌定1000元。
    
    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为114690.9元。
    
    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损失。
    
    根据前述分析,原告系在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且产生了损失,原、被告对于该损失应否承担责任,应根据侵权法诸原则确定。
    
    本案中,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事故。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因此,本案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根据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本次事故虽给原告的精神上造成了较大痛苦,因双方均无过错,故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彭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XX人民币45876.36元。
    
    被告彭X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0元、其他诉讼费980元,合计1870元由原告徐XX负担1170彭X负担700告已预交,故由被告在履行时一并将该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XX
    
    代理审判员 XXX
    
    代理审判员 XX
    
    二○○七年九月三日
    
    见习书记员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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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0 12:02:39 |只看该作者
[原创]彭宇案判决是符合对策论的经典判决
文章提交者:唐豆腐踩小猫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彭宇案判决出来后,网络舆论大哗,网友纷纷表示反对。

我看了反对意见,都是同情彭宇,假定彭宇没有撞人。我不明白,为什么你们同情一个年轻力壮的青年而不同情一个耄耋之年被撞倒骨折的老太太?彭宇案中有一个证人的目击证言,但目击不是视频录像,是主观的,必须和客观证据互相印证,否则,孤立的证言法官可以不采信。

天涯上有个著名的天津警察破案系列,其中一个案子就是三个证人都看错了,受到视觉分辨率,想象,记忆差错等心理活动的影响,三个证人都信誓旦旦地坚信目击被告杀人,恰好这个被告有前科,但这次他却是见义勇为,几乎导致被告冤死。

所以彭宇案中彭宇到底撞没撞人,客观上只有一种情况,但对法官来说,两种都是有可能的,是测不准的,是薛定谔的猫,认定任何一种,都是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不客观不科学的,也无法假定他们的概率,只能算各占50%。这种情况就应该用对策论来分析两种判决的最好和最坏结果,即使不能获得最好的结果,也要避免最坏的结果。

老太太能上街,她就不会自行摔倒,除非踩了香蕉皮,但报道中并无香蕉皮,在车站附近她行走速度应该更慢,因为人多,她反而摔倒了,所以她几乎肯定是被人撞倒。对老太太来说,这个人是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她被撞了就要获得赔偿,这是她的正义。

如果判彭宇不赔偿,那么老太太就太冤枉了,被人撞倒骨折,身体痛苦,还要自己掏钱治病,老吾老及人之老,设身处地替老太太想想吧。如果老太太是个贫困家庭呢?没钱治病呢?那就更悲惨了,被医院赶出来,躺在床上忍受病痛折磨。

所以老太太获得赔偿,这个正义很重要!和见义勇为不能被冤枉的正义同等重要,广大网友恰恰忽视了这一点,因为网友大都是年轻人,很容易和彭宇产生身份认同和同情,更乐意相信他没有撞人,而对老太太的遭遇缺乏深切的同情。

不确定彭宇究竟撞人没有,法官就要分析两种判决的最好和最坏后果,择善而从。

如果判彭宇赔偿,有两个可能:
A)彭宇没有撞人,赔钱,老太太获得正义,彭宇没有获得
B)彭宇撞人,赔钱,老太太获得正义,彭宇也获得

如果判彭宇不赔偿,有两个可能:
C)彭宇没有撞人,不赔钱,老太太获得不了正义,彭宇获得了正义
D)彭宇撞人,不赔钱,老太太获得不了正义,彭宇也没有获得正义

所以,判彭宇赔偿,A)和B)中最坏的情况是A),判彭宇不赔偿,C)和D)中最坏的情况是D),现在就比较一下A)和D)那个结果更坏?显然是D),老太太被撞骨折无法获得赔偿,彭宇撞人无需赔偿,这是最坏的结果。

再比较两个判决最好的结果,判彭宇赔,最好结果是B),判彭宇不赔,最好结果是C),B)和C)谁更好?显然是B),老太太获得了正义,彭宇撞人赔钱

所以判彭宇赔钱,避免了最坏的结果D),可能获得最好的结果B),反之,如果判彭宇不赔钱,最好的结果是C),无法避免最坏的结果D)

撞人还是没撞人,两种情况都考虑了,所以并非有罪推定;对策论是数学理论,是科学,不是有评论说的过度自由心证。

综合以上分析,判彭宇赔钱是最合理的判决,它避免最坏的结果,就是撞人不赔钱,有可能获得最好的结果,就是谁撞人谁赔钱。在缺乏客观证据证明彭宇撞人或者没撞人的情况下,它未必是正确的判决,但是最合理的判决,法官别无选择。

200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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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0 12:01:35 |只看该作者
好人做不得?男子称扶摔倒老太反被告 被判赔4万   

新华网  作者:风起安达因河 于 2007-09-06 08:44:55.0 发表 

【相关链接】彭宇案判决书输了官司彭宇哭了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非见义勇为
男子称扶摔倒老太反被告 被判赔4万

2007-09-06 05:24:51 来源: 南方网 网友评论 1229 条 点击查看  核心提示:南京一男子彭宇称因搀扶摔倒的老太太,反而被告上法庭。昨天,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彭宇被判赔45876元。判决书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

判决结束后,彭宇一脸郁闷地站在法院门口



南方网9月6日报道 昨天,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

判决书中还称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两个月前庭审期间坚持“以后碰到这种事还会出手相助”的彭宇,在昨天走出法院大门时也没有了当时的坚决,“再不会这么冲动了,”他说。

此案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高呼:“朋友们,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

彭宇已因此失业

昨天开庭前彭宇见到记者,他说自己为了这个案子已经丢了工作:“从7月6日最后一次开庭以来,我还一直没有去上班。这个事情没有了结之前,我没有心思工作。一个星期之前,我正式辞去了工作。”

彭宇和律师高式东对判决结果的预计都比较乐观,“这个案子我觉得胜诉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仅从证据角度出发,老太太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是彭宇撞倒了她。”高式东说,“因为民事诉讼的原则就是这样:谁主张、谁举证。老太太说是彭宇撞倒了她,那她就得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而不用彭宇找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撞。”

但他们没有想到的是,法院用逻辑推理和分析的方法做出了认定和判决。

判决书:从常理分析……

首当其冲的就是核心问题:彭宇和老太太到底有没有相撞?

鼓楼区法院认为,老太太是与彭宇相撞受伤。理由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老太太(原文为“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者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老太太绊倒或滑倒等事实,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老太太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判决书继续说:“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撞人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是公共场所的公交站台,且事发时间是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老太太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而根据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法院认为,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

“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判决书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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