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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分析:招标公告究竟应该包括那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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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9 11:50:2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探讨分析:招标公告究竟应该包括那些内容?

                 Gzztitc  2007年 9月

说明:这是笔者对招标公告有关问题的初步分析,包括对招标公告要点的分析;目前存在问题的初探以及相关的建议。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全文将近8千字。分段发出。附录一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附件二是南京睿之海公司对招标公告可信度评价的摘录,字数计算不包括在内。】

引言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是借鉴国际上一些流行的法律法规而制定的。比如说,《招标投标法》就比较多的借鉴了世界银行的做法。但是,由于在实践中,我们没有向世界银行那样的“总的项目采购通告”;而项目具体的招标公告,就成为正式对外向社会公众宣告招标信息的第一份资料。

前一阶段,人们对于没有按照规定,在指定的报刊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的问题,谈的比较多,也比较充分;但是,对于招标公告的具体内容,究竟应该怎样要求,怎样实施,却很少有人讨论。

笔者以为,许多不规范的招标,就是从不规范的招标公告开始的。


2000年,原国家计委第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对招标公告的具体要求写道:【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于各种各样的招标项目,如果都按照此条文来衡量,显然有些过于简单。

中国采招网总裁朱建元先生在《政府电子化采购进程中应警惕“信息孤岛”》一文中曾经谈到“透明化”的问题,他说道:

信息发布不完全

我国政府采购在透明化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可以举个例子:现在对于政府采购或一般招标投标项目过程中的信息发布,从法律的层次来说都有要求,特别是对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要求更加严格,可以认为,发布公告是招标项目走向透明的重要前提,然而,要求公开的信息披露情况如何?虽然招标公告至少应该包含哪些内容,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提出了要求,但这些规定或处罚在执行时力度普遍比较弱。以至于目前很多发布的招标公告,信息并不完全,投标供应商看到招标公告也不能准确判断这个政府采购招标项目是否能够参与投标,把招标文件买回来一看,才知道这个项目根本无法参加。这不但让投标供应商付出了不必要的成本,且也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


不久前,南京睿之海信息公司对一些招标项目的“可信度”进行评价,得分高的不多。他们这次主要还只是针对招标公告的公开性进行的分析、评价。

笔者尝试对目前国内的的各种招标公告进行一下分析,主要是对设备类别的招标,兼顾工程类别的招标。对于服务类别的招标项目,笔者感到情况更加特殊,暂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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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09-11-10 08:38:38 |只看该作者
不错啊,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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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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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6 21:39:05 |只看该作者
二年前的贴子,对今年的案例题目有帮助吧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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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做事先做人!!

24#
发表于 2009-4-24 14:44:12 |只看该作者
招标公告主要是写清楚投标的关键内容。但不必太啰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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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09-4-23 21:34:18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我大有收获。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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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2#
发表于 2009-4-23 16:40:24 |只看该作者
希望多些这总类型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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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21#
发表于 2007-10-24 14:45:11 |只看该作者
今天又学习了一遍 !高老师写得非常好!
张晓凯 中国国际招标网客户中心 电话 :01058851111-674 手机:  13522361290   球球 :285282409 群 43597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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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07-9-22 08:09:50 |只看该作者
[s:3]
活到老学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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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1 15:31:48 |只看该作者
附录2

南京睿之海信息公司 评价 范例2007

华东六省一市交通项目招标公开性规范度评价

——全国交通项目招标规范度系列评价一

摘录

问 题 二:公告内容不合法定要求

问题表现:

存在招标公告公布内容不完备问题最为严重的为上海市,本期评价中涉及到的三个交通项目的招标公告中所公开的信息内容极不完备,甚至连我国现有招投标法律法规所明确要求在招标公告中公开的内容也未能全部公开,而从法理的角度看法定要求基本为最底限要求。

问题分析:

国家七部委30号令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招标公告中至少应公开的内容,这些内容是法定要求在招标公告中公布的内容,也是潜在投标人顺利参与投标所必须知晓的信息和操作依据。

法定要求只是招标公开的基本要求,为实现招标充分公开,招标人应尽可能将招标的信息、规则在招标公告中公开,如详细的审批信息、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的效力、资格审查规则等。如此,更有利于潜在投标人获知充分信息以判断自身参加投标的风险以及对投标结果的合理预期,充分保障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真正实现招标公开、公平。

而事实上,上海市三个交通项目的招标公告中连国家七部委30号令第十四条明确要求公开的“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三项内容亦未公布,显然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且这些内容的缺失也将影响潜在投标人获取参与投标所必需的信息内容。

而且,此次被评价项目是通过随机方式确定,但三个被评价项目同时存在该问题,究竟是巧合还是上海市交通项目招标过程中均存在招标公告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问题呢?

问 题 三:设有资格审查确未公布审查方式

问题表现:

上海市被评价的三个交通项目的招标公告中只公布资格条件,但未明确公布资格审查的具体方式,即实际操作过程究竟采用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未能明确规定。

问题分析:

招标是根据预先设置规则并按照规则执行的一项活动,只有预先设置公平、合理的规则,并按照规则执行才能保证招标的公平、公正。如果规则不能预先设定,则在实践中可能出现临时增减招标规则或随意解释招标规则,导致招标公平、公正难以实现,还可能因此产生私下交易、暗箱操作。

尽管资格审查程序非招标的必经程序,但上海市被评价项目招标公告中只公布资格条件,而不明确资格审查的方式的做法,即是在招标公告中未明确设定竞争规则,则在实践中招标人可能为实现某种目的而修改资格审查规则或随意解释资格审查规则。如此,招标的公平、公正甚至合法性都会受到影响。

当然,上海市被评价项目未明确资格审查方式可能是因为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进行了规定,但这三个项目发布公告时并未同时公布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甚至并未公布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那么潜在投标人又如何知道该怎么参加资格预审,以及何时,从哪获得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呢?

问 题 四:资格审查规则模糊,有操作空间


问题表现:

本次评价发现一些项目的招标公告在公布资格审查条件、资格审查规则时设有外延模糊的内容,给实际操作留有主观控制空间。这也是现在很多招标人在资格预(后)审时留给自己空间的常见做法。

如设置的资格条件难以客观衡量:

国道主干线北京至上海公路(辅线)济南至莱芜高速公路绿化工程施工项目,资格条件中也包含“并有类似工程项目的施工经验、业绩和良好信誉的绿化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本项目的资格预审”的规定。

武吉高速公路修水连接线工程建设项目,资格审查条件中包含“具备足够的人员、机械设备和财务能力来有效履行合同,并且近五年内具有同类工程项目施工经验,业绩和信誉良好”的规定。

泰州长江公路大桥中塔基础钢壳沉井制作项目,资格审查条件中包含“业绩、信誉状况良好,且承担过类似钢结构的制作项目”的规定。

如资格预审通过人数不确定:

泰州长江公路大桥中塔基础钢壳沉井制作项目招标公告中规定“本合同段最多允许6家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

武吉高速公路修水连接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中规定“每个合同段取得分前8~10名(包括并列)通过资格预审” 。

问题分析:

招标活动是依据事先设定的规则进行,只有事先确定、并公布的规则明确、具体,才能保证事先公布的规则在执行中得到严格执行,避免人为因素影响招标的公正性。

资格条件、审查规则内容模糊,可能导致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公布的资格条件无法判断自身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同时模糊的条件和审查规则在实际招标过程中也可能被招标人根据实际需要而进行主观解释和适用,影响招标的规范度。

首先,在资格条件方面,招标公告中关于业绩、信誉的资格要求为“良好”,但判断是否良好的具体标准在招标公告中并未公布,是否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进行了详细明确规定,根据已经收集的评价资料尚无法准确判断,亦或是事实上即未规定,实际审查过程中由审查人员进行主观判断,若如此则资格审查的公平性何以保证?

其次,在资格审查规则方面,如泰州长江公路大桥中塔基础钢壳沉井制作项目招标公告中规定“本合同段最多允许6家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先不谈6家申请人的数量规定是否合适,但就实际审查过程中究竟允许多少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根据该规则并无法确定,是否会出现招标人主观确定的情形?

再如武吉高速公路修水连接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中规定“每个合同段取得分前8~10名(包括并列)通过资格预审”,实践中究竟是取前8、前9或前10呢?是否会出现招标人为某种目的而人为确定通过单位的数量呢?

当然,实践中为了节省招标资源、提高招标效率,通常通过资格预审排除一些不满足基本资格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但即使如此,实践招标过程中仍可能出现在一个招标项目中有上百家单位符合基本资格条件,并报名参加的情形,因此实践中在限定基本资格条件的同时也限制了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

但限制通过资格预审单位的数量应当适度,既需要保证一定数量的单位参与投标竞争,保证竞争的充分性,同时过于限制通过单位的数量又可能给投标单位围标、串标提供了提供了操作空间,降低了风险。正是基于此,交通部以交公路发[2004]688号文要求交通工程招标过程中扩大通过资格预审人数,将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控制在8—12家。

然而,不管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为多少,至少应当将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进行明确、确定的规定,而不应采用“最多允许6家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每个合同段取得分前8~10名(包括并列)通过资格预审”等给实践操作留有主观适用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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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1 15:27:24 |只看该作者
附录1   有关法律法规的章节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4号

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30号) 2003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2005年3月1日施行)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三)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财政部18号令(2004)


第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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