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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4楼top123于2007-10-23 14:53发表的:
个人从实际操作的工作中感受到几点:1,开始不接收报价文件,免去不开启应承担的保存责任。2,经过澄清后使大家对招标文件的理解达到同一个水平线,更能体现公平。3,避免因匆忙应标带来的种种错误。4,使报价文件更能贴近项目造价。5,更加方便以后的合同谈判。6,杜绝因价格引起的澄清。等等吧 从LZ的意思理解,LZ要问的是两信封招标而不是两阶段招标.这个情况下,如果延缓报价,就会使得前面的
单纯技术投标过程就没有多少意义,LZ所叙述的体现公平让投标人充分理解招标文件完全可以通过开标前
澄清与答疑等手段来实现.
我不同意延缓报价的理由主要在于技术标书与价格标书是紧密联系的,招标要达到的目的是在满足
招标书中的技术质量功能要求下的最低价.如果前面只就技术进行评标,评标结束,选出几家,再让其报价,
一方面并没有实际效果,投标方还是需要根据自己所定的技术水平来报价;评标时还是需要调整,澄清;另一方面增加了人为可操作的空间,也可能出现随意压价与恶意竞争.
供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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