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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 | 三年内没重大违法记录你理解对了吗?看看专家怎么说 政府采购信息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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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6 08:55:1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11-16 08:56 编辑

探索 | 三年内没重大违法记录你理解对了吗?看看专家怎么说


原创 2016-10-28 万玉涛 [url=]政府采购信息[/url] 政府采购信息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这一条件,日前,在某市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这一规定的适用出现了争议:在某市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A公司参与投标成为中标候选人后遭到B公司的投诉。B公司在投诉中称,A公司在2004~2008年存在偷税行为,并在2013年12月30日被处罚,补缴税款800多万元,被处一倍罚款,罚款800多万元。A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不能参加此次采购活动。


  当地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中,相关人员对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起算时间出现了两种观点,一种是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起算时间是从作出重大违法记录认定的时间,A公司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另一种是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起算,A公司参加此次采购活动的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可以参加此次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信息”公众号10月21日《“违法行为”起算时间在政采中出现了这样的争议,您怎么看》一文发出后,不少网友也对“违法行为起算时间”纷纷发表自己的观点:


  一位叫“红随步”的网友表示,应该从有关部门认定之日开始计算……又仔细看了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既然是“记录”,自然是记录之日,就是有关部门认定之日。一位网名为“MSP”的网友认为,“违法行为”是否成立是需要认定的,但是“违法行为”一旦被认定,违法时间应该从“行为发生”的时间开始计算。就像刑法中的“作案”时间确认一样的。但是在民法中有一个“民不告,法不究”的概念。如果没有人质疑或投诉,没有得到认定,违法周期也就“没有”了。所以一旦被认定,计算时间点以发生的时间点为依据比较合适。
  
那么,对于对“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起算时间,业界专家究竟是怎么看的呢?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只能从作出重大违法记录认定的时间起算。这其实是一个简单的操作问题,不涉及太复杂的理论问题。违法行为发生后,当然不可能马上认定,认定可能已经是几个月、几年以后了,如果从违法行为发生后计算,实际是变相减少处罚、甚至是不处罚违规的供应商。涉及禁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处罚,属于资格性处罚,本质上是一种对人身权的限制(法人也有人身权),与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是类似的。如果判有期徒刑3年,怎么可能3年是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算呢?


  “法律的这个规定根本就不存在争议,法条写得极其清晰,是‘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显然是以‘记录’为准,我们最近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八年前偷税,三年前处罚,今年能否参加投标。我们的结论是不能,这个很特殊,因为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是二年前的不追究,但涉税的是五年。”广东省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坚如是说。




  遇到争议的某市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日前也向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透露,针对分歧,他们请示了上一级财政部门和咨询了有关专家,支持以处罚时间作为重大违法记录时间。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转发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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