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ppp定义的 疑问和追究
查询 百度或者搜狗,可以得到 :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我没有看到发改委或财政部提出自己的定义或者概念,因此,就上述定义,提出疑问和追究。
起码,有3各方面的问题:
[size=14.0000pt]1、ppp适用的方面,有没有要求 ?
世上有360行。适用 ppp的,可能仅限于其中部分行业,属于政府采购的扩展和补充。于对于普遍范围而言 :如公共资源,只有很少的一部分被列入,大多数没有列入,如 国家垄断的石油 开采、提炼,运输等;其他矿产资源也是如此。对于各种无形资源,各种服务,也是很少的一部分,如污水处理 。
[size=14.0000pt]2、ppp各方资金有没有比例限制 ?
如,政府资金要不要占到控股地位 ?换句话,社会资本是否不能占到控股地位 ?
Ppp中的政府部分,比较明确,即:政府采购资金。但是,何为社会资本 ?是不是除政府采购资金以外的其他均可,如采用其他国有资金,采用其他国债资金,可以不可以 ?
其他社会资本,是不是包括 上市或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资金,也就是众筹资金 ?其他社会资本,不可不包括各种私人资金 ?
上述各项,有没有限制 ?
3、 ppp的时间,有没有要定 ? 换句话,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期,或者收益期或者预期的还贷期有没有约定 ?是10年,还是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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