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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可以追加合同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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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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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10-19 09:58:3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我们是天津一家印刷服务供应商,关于一项印刷采购服务项目,今年年初签定合同,合同期为一年,分四次印刷供货,由于最近印刷用纸张等原材料价格涨幅较大,我们能否要求追加合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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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7-10-20 06:52:36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政府采购可以在10%以内追加预算,但是要经过流程时间会比较长。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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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板凳
发表于 2007-10-19 17:38:04 |只看该作者
1、如果涨幅已完全超出了承包商在投标时能够预见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民法理论上的“情势变更”。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学理上的解释通常为指合同在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使原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发生异常变更,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不仅是合同效力原则,更是允许当事人变更、解除合同或免除合同责任的原则。最高法院早在(1992)批27号批复中所确认的,“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一批复是最高审判机关首次肯定了情势变更原则。虽然在1999年合同法中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有不少案件法官从公平原则出发,支持了变更合同的请求。
2、固定价格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另外在正常的商业风险和异常情势情况中,你那应该更倾向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而且业主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就基本上已经让承包商承担了量与价的风险。所以想追加合同款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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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社区越来越好啦~

沙发
发表于 2007-10-19 14:50:39 |只看该作者
一些资料,仅供参考:

  “如果业主招标时明确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但未明确风险包干范围,则中标后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该固定价款包含的价格风险范围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

  材料涨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因此约定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则的体现。相信明智的业主亦能接受此种观点。”
[fly] 招标师考试动态、辅导资料不断更新中…… [/fly] http://www.chinabidding.com/zxzx-detailHotspot-1515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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