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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救急~关于政府采购法评审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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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4 20:43:5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2-15 08:54 编辑

江湖救急~关于政府采购法评审中的问题

前段时间我们公司开了一个服务项目的标,采用的综合评分法,根据财库【2007】2号文规定: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结果工作人员在编写招标文件的时候,把招标文件中的基准价写为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所有投标人报价的算数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了,计算公式没有错,评标基准价的构成描述错了

专家在评审中没有发现这个问题,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计算的,现在有人检举,说评分标准违反了法律规定,但专家认为是笔误,是招标文件的瑕疵,不算违法,并根据2016年刚发出的评审专家办法,里面的一条,专家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行为,出现歧义或重大

问题,应停止评审活动,并告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

根据这条专家认为招标文件没发现违法行为,也没有歧义和重大问题,只是书写错误,评审结果有效

现在采购办认为检举人检举的违法行为成立
专家认为不成立,并可以出书面澄清及说明

我其实也认为没到违法的那一步,确实是公开公平招的……

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做?有什么法律依据??

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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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4 15:26:2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sywk2004 于 2017-3-14 15:34 编辑
鱼钰 发表于 2017-2-15 09:49
对的,我们也看到了,也在疑惑,但是实施条例三十四条第二款不够强硬,2007,2号文也没有废止,是否有些牵 ...

“应当”在法律法规中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存不强硬的问题。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条例,规定冲突时应以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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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1 16:52:56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2-21 10:39
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是可以自行组建评委会,当然也不会抱着给自己找麻烦的角度,但是从法律上来看 ...

是的,我说的是合法范围内的,招标人授权自己的员工参与评标,员工所要代表的是招标人,表达的是招标人的意思,在怎么独立也不可能排除招标人的一些倾向性(比如合作关系、对投标人的考察等)。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独立评审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此外,员工与招标人存在雇佣关系,这种关系天然的不可能保持员工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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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1 10:39:4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2-21 12:29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2-21 10:04
一、我的理解就是在 采 购 活 动中能代表 当 事 人、表达当事人的意思、行使当事人的权 利的自然人可以算 ...

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是可以自行组建评委会,当然也不会抱着给自己找麻烦的角度,但是从法律上来看,评委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程序进行评审,哪怕有些是招标人拟定文件时表述失误、或者出现无意错误甚至文不对题等情况(文件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除外),评委会此时必须依法进行评审,不受招标人主观影响、人为干预,也不得主动征求招标人的意见,否则即为违法。评委会的评审依据是招标文件而不是招标人的想法,结果可能也不是招标人所想,这是第三方独立评审,不隶属于招标人或供应商所决定的。实际当中有受贿、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程序、标准进行评审、征求招标人的意见或者受招标人的控制,这种情况都是违法的,且并非招标人自主选择就一定出现,也不是随机抽取就绝对没有。否则也不会每年那么多专家收到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专家一旦进入评委会,评审专家承担的是个人法律责任,也会好好思量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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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1 10:04:20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2-20 16:42
一,这么理解,政府采购当事人就太多了,大到采购人内部参与该采购活动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小到科 ...

一、我的理解就是在 采 购 活 动中能代表 当 事 人、表达当事人的意思、行使当事人的权 利的自然人可以算作 采 购 当 事人。像司机、办事员等不能表达当事人意思的不算。
二、依法招 标项目,评 委 会的独立性是通过随机抽取 专 家 而获得的,但是毕竟评委会中还有 采 购 人代表,这种独立性也是相对来说。对于非依法招标项目,评 委会 的组成完全由 采 购 人来定,第三方的作用完全无法保证。采 购 人总不至于成立个 评 委 会 来 制 约 自 己 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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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0 22:11:53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走行政复议程序,LZ,问一句,你这个项目进行的时候没有请专家预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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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0 16:42:28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7-2-20 16:21
一、采 购 人代表是在授 权 范 围内,行使 采 购 人的 权 利与义 务。同理投 标 人授 权 人。这里可能是咱 ...

一,这么理解,政府采购当事人就太多了,大到采购人内部参与该采购活动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小到科长、科员、司机、办事员、任一经手人员,投标公司的法人代表、负责人、经理、司机、编制投标文件人员、报价核算人员、技术人员等等等。不合理,参与者不等于当事人。诉讼活动中参与者很多,检察院、陪审团、证人、第三方质检部门、公安部门等等,但是当事人仅仅是原告被告而已。
二、依然是第三方,因为评标委员会是临时性的,这个临时性组织不隶属于招标人也不隶属于投标人,评标结束即解散。即使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也依然是以评委会成员名义独立评审,评审时依然不受招标人控制、干扰,哪怕不是随机抽取,其成员有违法评审依然承受各自的法律责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也明确了采购人自选专家以及采购人代表参照该办法管理,包括违法处理。自选专家不代表可以任由采购人控制,在评审时是独立的第三方,接受采购人不合理要求或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标准、方法进行评审,责任自行承担,而不是采购人帮评审专家承担专家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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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0 16:38:02 |只看该作者
题 外 话,即 使 评 审 专 家 个 人 对 自己的 评 审 意 见 负 法 律 责 任,采 购 人 或 代 理 仍 然 是 要 对 评 审 结 果 的 合 法 性 负 有 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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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0 16:21:28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2-20 15:50
政府采购活动也就是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合同,有偿采购工程、货物、服务 ...

一、采 购 人代表是在授 权 范 围内,行使 采 购 人的 权 利与义 务。同理投 标 人授 权 人。这里可能是咱俩的理解有些差异,您理解的当 事 人是 指 法 人 机 构,我理 解的是行 使 法 人 机 构 的 权 利 义 务 都属于 当 事 人。
二、关于 评 委 会,我试  用 一 下招 投 标 法体 系的相 关 规 定 举 例 。招 投 标 法 中 对 于评 委 会 的 组 成 的限 定 是指 依 法 必须 招 标的项目,那么非依 法必 须招 标项目,招 标 人组建评 委 会仍然是独 立的第三方吗?显然有些违背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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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0 15:50:38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7-2-20 12:16
一、如果把评委会当做相对独立的临时机构来看,那么采 购 人代表既然表达的是单 位意思,在评审过程中自然 ...

政府采购活动也就是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合同,有偿采购工程、货物、服务的活动。政府采购当事人即买卖双方而已。买方为采购人,卖方为供应商,当事人不等于参与者。采购人代表仅仅是因为单位授权其进入评审小组,参与评审这一环节,实质上并非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不承担政府采购法中关于采购人的法律责任也不享有法律赋予采购人的权利。评委会是独立的第三方,不属于采购人内部机构。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即为原告、被告,作为第三方出现的证人或者鉴定单位,包括法院审判人员等,也并非当事人。
采购代理机构之所以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是因为其受采购人的委托,与采购人是委托代理关系。全程参与采购活动,直至合同的签订甚至验收。而且在整个采购活动中是以采购人的名义进行,在委托范围内进行的相应活动其法律责任也是由采购人承担。政府采购法释义中的当事人并非商业机构,而是直接参与政府采购商业活动的各类机构,两个概念。不论是采购人代表还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标书编制人员、司机等等,按照您的理解或者理念,都是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了政府采购活动,但上述人等都不是以个人身份参与,其相应行为需要履行义务甚至承担法律责任的是其单位主体(也就是政府采购当事人中的采购人、供应商等,当然个人违法违规比如行贿受贿等除了单位要承担可能的责任,其个人责任和后果也再说难免),而以个人身份独立评审并承担个人法律责任的第三方成员评审专家也是一样,专家的违法行为不会导致政府采购买卖双方的法律后果而是其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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