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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锡培两会发声:建议取消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有质疑跟帖【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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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0 08:16:2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3-10 18:42 编辑

首页 » 访人物 » 名家观点 » 正文


蒋锡培两会发声:建议取消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发布日期:2017-03-09  来源:中国经济网  


   
核心提示:正和岛两会沙龙3月6日在长安俱乐部举行。今年的主题为“2016我们相信什么”。近30位企业家和两会代表、委员亲笔写下自己的相信,每个字的背后都饱含企业家们的坚守和希望。

  正和岛两会沙龙3月6日在长安俱乐部举行。今年的主题为“2016我们相信什么”。近30位企业家和两会代表、委员亲笔写下自己的相信,每个字的背后都饱含企业家们的坚守和希望。记者获悉,与会的代表、委员同企业家们各自分享了自己对两会的看法和和自己对未来的相信,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蒋锡培在现场提到了两会上关于“规范招投标法”的建议,他希望通过这个建议让现有的商业环境变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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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了解到,两会召开前夕,蒋锡培先生经过深入调研写就了“规范招投标法”的建议,为了让建议更加完善,他还在行业内的朋友圈征询大家的看法,以期反映更多人的呼声。
  
  蒋锡培的建议包括四部分,具体为:
  

  一、招投标现状招
  
  标投标作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在我国被广泛运用,在产生积极成效的同时,招标投标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最低价中标办法的错用和滥用,严重扰乱市场、阻碍正当竞争、降低产品质量,最终导致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局面,违背国家质量强国、品牌兴国及“十三五”规划提出的“优质优价”和“供给侧改革”的初衷和愿望。
  
  最低价中标办法的错误使用,导致投标人恶性价格竞争,促使一些投标人为了中标,不惜低于成本报价,中标后则采取偷工减料、高价索赔等方式弥补自己的损失,有的甚至以停工、延期竣工等手段威胁招标人增加费用,从而获得额外盈利,这些做法对合同履行中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工期进度均会带来了巨大隐患,同时也将造成大量经济矛盾,拖欠工人工资、拖欠合同价款等纠纷的不断发生,必将影响社会稳定。
  
  对于生产制造和施工行业,最低价中标办法的错误使用也会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由于价格恶意竞争,投标人在正常报价的情况下无法中标,使一些大型规范企业丧失交易机会,或者低价中标后无利可图,只得大幅削减技术装备和产品研发方面的资金投入,致使企业缺乏发展后劲,无法提高自身创新能力。用工方面,为了压缩成本,企业将降低用人标准,减少员工教育和培训方面的投入,影响员工素质的提高,最终使企业发展停滞,所在行业陷入恶性竞争、市场秩序癌变且无法自拔的泥潭,经济和社会发展也不可持续。
  
  二、分析存在问题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另外,我国《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因此,我国现阶段采用的评标方法主要分为两类: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然而,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也没有界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具体情形和标准,这就导致绝大部分应当进行技术、商务和价格综合评审的招标项目,为了谋取最大限度的节资率,错用和滥用了最低价中标办法,在适用时,故意忽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一律以低价为标准来衡量所有投标人的履约能力,一旦发现投标人报价过低,也不启动价格认定程序,对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现象视而不见,造成大量的低价中标,导致投标人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另外,《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建设、货物采购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经评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最低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规定一些具有技术和性能要求的招标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一定程度上又加重了最低价中标办法在招标项目中的滥用。同时普遍存在不合格品和伪劣产品越多,检测机构好处越多的劣币驱逐良币情况。
  
  正常的价格,是对他人创新和劳动的一种尊重,同时也是对自身的尊重。畸形的价格折射出畸形的供求关系、法治环境和信用缺失。最低价中标,本意似乎是好的,但却逐渐腐蚀了中国制造业追求品质、勇于创新和形成适当的行业集中度的土壤,也使政府和企业以此作为名义合规的护身符,而不考虑实际履约的可能性和相应后果,使得在中国经济增速逐步下行、百业萎缩为特征的今日,价格没有最低,只有更低。
  
  三、意见和建议

  
  首先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取消产品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建议采用“经评审的平均投标价法”;其中对具有技术和品牌含量的产品招标评分占比不低于30%,可以高于平均投标价中标;完善和细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条款设置。
  
  其次,形成行业成本价格体系,防范恶意低价投标。对于恶意低价投标较为明显的行业,根据目前市场整体行情,结合相关的政府文件及有关专家的经验,由政府或行业组织制定招标成本指导价,严格规定投标报价应去掉最低价和最高价后,还低于平均投标价一定比例的,视为低于成本价,以此作为整个招标项目的价格评审依据。
  
  第三,建立诚信体系,健全失信惩罚机制。当前,由于供求关系失衡,投标人产能严重过剩,在招标过程中,应当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健全市场清出机制,对于有挂靠投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串通投标、虚假投标等行为的投标人,以及对于发生过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投标失信、履约失信、行贿受贿行为的投标人,以及违法违规的检测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理,限制进入招标投标市场和监管领域,同时建议对那些资质好、讲信誉的诚信单位应给予优先支持,从而促使行业良性发展,社会健康发展,实现伟大中国梦。


关键词: 两会 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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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会委员热议《招标投标法》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问题 谢谢高老师为引起讨论,把本人过去交流的拙见发表出来,希望大家批判,并从讨论中,去伪存真!也为此再发表几点谬论,共大家思考和批判: 1.世界银行和亚洲银行采购指南都规定:将合同授予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将招标项目授予最低评标价(相当于我国称之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这样的规定在我国涉外工程的招标投标中采用后,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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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5 14:19:4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4-5 18:41 编辑

个人认为:

当前我国招标采购领域内的各种问题,不是什么评标方法不科学、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不专业,也不是什么制度不完善、做法不创新……

我国的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等,比那些所谓的西方发达国家多多了、细多了。

但是,再好的制度,也要由人来遵守、人来执行、人来监督。不把人的问题解决好,再完善再好的制度和方法,又有何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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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0 15:36:21 |只看该作者
Laochan 发表于 2017-3-20 14:40
1.限制和规范是必要的,但不能完全剥夺。
2.《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的定标权本来就是有限的。《条例》 ...

一、没有完全剥夺,因为评标的核心招标文件还是由招标人制定,同时招标人可以派代表参与评标。
二、事实上条例第五十五条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定标原则是一致的。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或是总分最高或是价格最低,那还竞争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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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0 14:40:1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3-20 15:27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3-20 10:37
一、但是您的回复与评定分离却是密切相关的,既然人性、道德的沦丧是重要原因,那么更应该去限制、规范这 ...

1.限制和规范是必要的,但不能完全剥夺。

2.《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的定标权本来就是有限的。《条例》违背《招标投标法》,有限的都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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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0 10:37:0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3-20 15:28 编辑
Laochan 发表于 2017-3-20 09:59
一、讨论的问题与评定分离是两回事。
二、评定分离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

一、但是您的回复与评定分离却是密切相关的,既然人性、道德的沦丧是重要原因,那么更应该去限制、规范这种人性、道德的沦丧。


二、您认为评定分离是《招 投 标 法》规定的,是根据“第四十条第二款 招 标 人根据 评 标 委员 会提出的书面 评 标 报 告和 推 荐的 中 标 候 选 人确定 中 标 人。招 标 人也可以授权 评 标 委员会直接确 定中 标 人。 ”这款吧。但是其后第四十一条对如何 确 定 中 标 人也进一步明确,也不是随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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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0 09:59:03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7-3-20 09:33
同意,所以评定分离在目前来看是不合时宜的。

一、讨论的问题与评定分离是两回事。
二、评定分离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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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0 09:33:08 |只看该作者
Laochan 发表于 2017-3-18 10:55
中国招投标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到底是某种评标方法造成的,还是人性、道德的沦丧造成的?

不要以为,把某 ...

同意,所以评定分离在目前来看是不合时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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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0 08:55:19 |只看该作者
Laochan 发表于 2017-3-18 10:55
中国招投标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到底是某种评标方法造成的,还是人性、道德的沦丧造成的?

不要以为,把某 ...

赞同!!为什么会出现所谓的“水土不服”,其实大家都心知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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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8 10:55:5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Laochan 于 2017-3-20 09:56 编辑

中国招投标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到底是某种评标方法造成的,还是人性、道德的沦丧造成的?

不要以为,把某种评标方法取消了,就不会出问题。照样会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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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6 10:43:0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3-16 19:17 编辑

由于中国招标是部门割据,多头管理,各地又奇思异想,“创新”不断, 致使中国招标的评标方法名繁多。

名称相同的,其内涵可能不相同;名称不同的,其内涵可能相同。

如此名目繁多的评标方法,常常让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一头雾水。

甚至,让业内的资深专家有时也会不知所措。

例如:

1.商务部的最低评标价法与财政部的最低评标价法,不是一回事。

2.七部委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财政部的最低评标价法,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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