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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请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被滥用、错用的事实依据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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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 08:48:5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7-2 09:26 编辑

请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被滥用、错用的事实依据在哪儿?

我们经常讲“对事不对人”。最近腾讯视频采访印度影星阿米尔汗的问答中,阿米尔汗的回答就很能代表这一点。如关于冯小刚的“垃圾观众”之说,阿米尔汗认为这只是每个人的口味不同,但不能由此将其标记为“垃圾观众”。谈到美国总统特朗普,虽然问的是“你觉得特朗普是一个好总统吗?”但阿米尔汗的回答还是“我不赞同他的价值观”。
所以本人也事先声明:以下想法只针对观点不针对任何个人。

624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结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产品质量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王力就产品购销领域存在的“低价中标”提问,询问将采取哪些措施有效遏制这类现象?国家发改委主任何立峰作了回应,有关媒体也进行了报道。本人对报道稿提及的一些观点谈一些自己的想法:


1、回应中“各方面反映的产品采购低价中标的现象,实际上指的是评标时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这句话有逻辑问题。“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只是“低价中标”现象的成因之一。另外“现象”与“评标办法”是两个概念。

2、“这一评标方法经常被滥用和错误使用,导致出现一系列的问题。”这句话缺乏事实依据。本人所在单位截止2016年年底累计完成5000余个标段的招标代理工作,累计中标金额逾3000亿元,无一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所以我们更应该注意的是那些以“低价优先”为核心的综合评估法,因为这在政府采购招标中广泛使用。对此本人已有专帖谈论过,此处不再赘述。

3、正因对低价中标现象的成因分析不够深入、全面,所以给出的答案有点牵强附会。

1)“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类评价方法的运用。”目前的法规是明确的。进一步明确也不过就是重声。

2)“建议修订招标投标法”。与《招标投标法》没有关系,所以无需修法。

3)“实施全过程的监管;加强监督执法,落实责任追究。”老生常谈,无需过多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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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6 12:48:34 |只看该作者
低价一定质次吗? No,质量标准低,产品质量不合格,质量监督形同虚设,这些才是质量问题的根本原因。将质次归结于低价中标不是不懂,就是故意误导,瞒天过海!从设计,制造,招标,施工,调试试运行,严守各个环节质量关口才是解决问题的正道,不要让部分人忽悠了,为资本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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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6 14:33:07 |只看该作者
这么多文章来看,都是把招标结果的履约问题归咎于招标本身,招投标就是个锅,什么都能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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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 09:34:1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7-2 09:45 编辑

我曾发表过 旧文 :


经验谈 :“最低评标价法”关键在于 “评标”

http://bbs.ebnew.com/forum.php?m ... 6588&extra=page%3D1


唐广庆 11次跟帖
第一次
file:///C:\windows\TEMP\ksohtml\wps4963.tmp.png 发表于 2016-3-14 15:37:00 |只看该作者
关于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问题[size=7.0000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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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高老师的文章很兴奋!与大力老师有同感,文章虽然只说了一个开头,就是这个开头却有许多值得讨论的问题,不得不驱使自己参与交流!体会如下:[size=7.0000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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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低评标价法”适用范围的问题。我认为这个方法适用于所有项目,只有少数采购高科技设备,招标人有特殊要求时,而且设备价格不是主要问题,。也就是说多花一些钱,买一个高水平、高科技的设备。[size=7.0000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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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这样的特殊要求外,都应是属于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也正如世行和亚行授予合同的条件只有一条,就是“满足适当能力和资源标准的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评标价最低。”这样的标准,既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也适用于货物采购。上述授予合同的条件,已经使用多年。从我接触(1978年)就未变过,以前执行多少年我不清楚。在这里我想:“为何他们始终使用这个条件不变?”;“这麽好的授予合同条件(也可以称为评标方法)为何我们不用?”“为何偏偏采用所谓的‘综合评估法’?”——就是为了某些有权势的人可以得到好处?多少人在它的面前倒下了![size=7.0000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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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有的“文件”和著作提到: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只适用于“非价格因素差异很小招标项目”的提法,我认为不妥。无论制造商或者承包人,投标人的非价格因素差别是很大的。正如本人说的适合所有项目。也正如我上述所说,只要满足适当能力和资源标准的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评标价最低,就是中标人!如果他有高水平(不是适当)能力和资源标准,其评标价不是最低,也不能中标。因为中标人的能力和资源标准适当,就可以完成合同任务,评标价最低,招标人会获得最为经济的标(这是世行和亚行的核心),这是符合招标宗旨的!设备采购也是如此,只要满足招标人要求的技术性能和标准,评标价最低,就是中标人。他的设备技术标准和性能很高,评标价也高,就不能将合同授予他。所以无论工程和设备,投标人投标的技术性能和标准只有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就行,也就是说已经满足了用户要求!无需高出许多![size=7.0000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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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无论是“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还是“最低评标价法”都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条件:“(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从中可以看出,也正如高老师所说,采用这样的评标方法,其关键在于“评标”,说到根本!只有这样招标人选择的评标专家,在满足《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专家具备的资格条件下,也才能作为招标人在技术、经济和法律上的咨询顾问!以防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失误!评标的重点就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只有这样的评标才能真正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size=7.0000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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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以工程项目为例,如何计算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我以世界银行贷款修建的河南省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招标[size=7.0000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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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或评标价的计算。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是一回事。为案例,其评标价的计算是:[size=7.0000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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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认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将由业主检查在计算和总和上的算术错误;[size=7.0000pt]
    (2)扣除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的暂定金额、关税和不可预见费(如果有的话),但应包括计日工(该项计日工参加投标竞争,以防计日工单价报价过高);[size=7.0000pt]
    (3)为便于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业主将可支付的投标价格的各种货币转换为人民币,转换比率以指定日开标日期前28天由中国银行信息中心公布的卖出价为准;[size=7.0000pt]
    (4)投标人按投标价格(不含暂定金额和不可预见费)的0%~12%申请的预付款金额,以及可使业主产生的费用变化,并计算随时间可定量变化的货币费用,应以月为单位计入存现金流。再按(3)款的指定日期及10%的年贴现率折成现值,然后加到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中,作为评标价,以资比较;[size=7.0000pt]
    (5)对没有在投标价格或上述其他调整中反映的任何其他可接受的且可用货币数量表示的变更、偏离做适当的调整。[size=7.0000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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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上述评标价的计算因素解释如下:其(2)款中暂定金额(也称暂列金额,包括暂定价)、关税(对应外国投标人)和不可预见费,均属于固定价不参与竞争项目。其中计日工一般情况下也属于固定单价不参与竞争,但是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投资巨大,计日工数量也大,因此列在竞争范围内;其(4)款中投标人计算投标报价时工程预付款按投标价格的0%~12%计算。由投标人依据自己实力,可以不要求预付,但最大不得超过投标价格的12%;预付款、利润、预计风险费用等均属于可使业主产生的费用变化因素,再加上实施过程中的计划进度付款全部计入现金流量,从开标前28天(1993年8月3日)起并按10%贴现率(当日商业银行存款利息)计算现值加入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中去,并与业主计算的标底比较。其计算目的是防止投标人在资金支付要求上进行不均衡报价。也就是说,防止投标人前期工程项目单价适当报高一些,后期发生的工程项目单价适当高低一些,总投标价格不变。以便前期多结算一些费用用以流动资金,减少向银行贷款数额,也即减少贷款利息;其(5) “对没有在投标价格或上述其他调整中反映的任何其他可接受的”是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与招标文件要求相悖,但是不属于实质性偏离或偏差(即属于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例如工程项目的招标属于实质性偏离和偏差是指:以任何方式对工程范围、质量和实施造成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业主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实施产生限制,或者纠正这种偏离又会不公正地影响提出响应性投标的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这些是实质性偏离和偏差业主是不能接受的,是要否定其投标的。但是不属于上述内容的偏离和偏差,就不能否定其投标,即作为业主可以接受的偏离和偏差。这些偏离和偏差可用货币表示的,加入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中去,即进行投标价格的调整。[size=7.0000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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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人的投标价格通过上述因素核定后,其价格即为评标价或者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请注意,以   上可以看出,评标价和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不同于投标价格的。因此评标价最低和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是不同于投标价格最低的。[size=7.0000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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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小浪底工程招标的评标价计算,是用上述在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可能发生的实际问题,并可用货币表示(不是数字表示)的,是业主将要发生的实际费用。也即评标价才是合同实施终止后业主可能支出的所有费用。但是评标价只是评标使用的,签订合同的签约合同价仍是经过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价格。[size=7.0000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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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标价格最低或者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才是业主获得的最为经济的标,投标价格最低不一定是最为经济的标![size=7.0000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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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结论:评标价最低和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作为中标人的决定性因素。但是还有一个前提,就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在这个前提下谁的评标价最低或者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谁就作为中标人!也就是说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就是资格合格,有适当能力和资源标准,使业主按期获得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这样的评标方法,就能突出评标委员会专家的咨询作用,发挥其技术上的优势。也就是说评标专家依据投标文件,重点评审投标人在技术、项目质量、计划进度安排、总工期、支付要求、机构设置、管理等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而评标价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可以由评标工作小组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因素提供结果,经评标委员会核定后采用。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以评标价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从低向高排序,并推荐其中标候选人。依此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从上述结论可以看出,[size=7.0000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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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老师指出的“最低评标价法”的关键在于“评标”的提法是多么的重要![size=7.0000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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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size=7.0000pt]
                                                                  唐广庆于2016.03.14.[size=7.0000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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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黑体字和加重,均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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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C:\windows\TEMP\ksohtml\wps4A1F.tmp.png 发表于 2016-3-22 22:42:04 |只看该作者
再谈“最低评标价法”关键在于 “评标”


         我认为“最低评标价法”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一致的。是我们中国的和尚把“经”给念歪了!本人参加《招标投标法草稿》专家讨论会时,曾提出: “把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改为评标价,与国际金融组织称谓一致”。 但是某些专家对本人意见说:“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就是评标的价格——评标价。还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准确。不要改了。”我当时并未坚持。


       其结果,是有许多人把“经评审的投标价格”称之为:“把非价格因素量化成价格(无论是否可用货币表示的因素),再加上投标价格,即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也即把非价格标准的工期、质量、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素质、以往经验等,尽可能客观和定量化,并按货币额表示,或规定相对的权重(即系数或“打分”)。所以有人把“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打分法”统称为“综合评标法”。也因此出现《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使用指南》P40页第三章评标方法(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量化因素。如果上述理解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则是假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我认为从工程项目领域来说,还是有讨论价值的,只有采用真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才能充分发挥技术专家的作用,才能把重点放在“评标”上,才能比较公平公正的确定中标人。因为通过评标评出资格合格、响应招标文件、有能力和足够资源完成合同任务的有效投标人,其中谁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或评标价最抵,谁就是中标人!因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或评标价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计算,因此谁都可以计算。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工作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甚至投标人自己都可以计算。
  
      我认为量化因素是指有效投标人在实施合同过程中可能增加的各种实际费用,这些费用包括支付给承包人的,或者支付其他单位的,如银行、当地行政管理部门等。所以量化后的投标价格是招标人在合同终止后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请注意它不是计算价格权重,如果采用价格权重时,就是假的“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或“最低评标价法“。


    我认为量化因素有:
   
    (1)算术计算错误;
     (2)扣除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等不参与竞争的有关费用;
     (3)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并可用货币表示的非实质性偏离和细微偏差;
     (4)时间因素引起的价格上的不均衡报价(用现金流通量的贴现率核算)。
     
      如何理解(3)可用货币表示的非实质性偏离和细微偏差?我举一个河南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招投标的例子。招标文件规定:“按工程量清单相对应各子项目每期进度结算额的10%由业主扣留为保留金(也称为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达到合同总价的5%为止。在整个工程竣工时由工程师(监理)开具证书,由业主退还保留金总额的50%,剩余部分在发布缺陷责任证书后,工程师开具证书,再由业主退还。”某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业主扣留保留金达到合同额的5%时,本公司将用同额度的银行保函,替换业主扣留的保留金。本公司一旦违约或者处理工程质量缺陷时,可无条件的动用银行保函中的费用。”投标人提出这样的投标条件是与招标文件的规定相悖,但是这不是实质性的偏离或重大偏差。也就是说属于业主可以接受的并可用货币表示的非实质性偏离和细微偏差。可以这样理解;“该公司一旦中标,等于业主接受了这个投标条件,也因此等于业主提前支付了被扣留的合同价的5%保留金,即认为提前向银行贷款支付此笔费用,因此增加的贷款利息。将此利息加到投标价格上去,作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


       以上计算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即是合同实施时可能发生的实际费用,这绝不是把所有评标因素都量化成价格或权重。而是可用货币表示的评标因素。
  
      虽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合同实施时可能发生的实际费用,但是只作为评标价使用,签约的合同价仍是经过算数修正后的投标价格。
   
    结论:使用真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才能体现出“评标”是关键!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3.23.

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_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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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C:\windows\TEMP\ksohtml\wps4B0A.tmp.png 发表于 2016-3-31 10:15:25 |只看该作者
回 谋天 的帖子
谋天:其实,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本质是一样的,一个是量化成分值,一个是量化为价格。没什么不同 (2016-03-30 16:31) file:///C:\windows\TEMP\ksohtml\wps4C14.tmp.png
    回46楼
              再谈经验谈 :“最低评标价法”关键在于 “评标”

           如果把最低评标价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理解为将所有量化因素量化为价格时,确是与综合评估法没有什么不同。因此本人在上述回复中,认为是假的最低评标价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即我国的“和尚”把经给念歪了!


       而综合评估法最大的问题是量化因素难以定量,而且各种量化因素的“权”究竟定多大?也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因此本人认为“综合评估法”对通用技术标准和性能,招标人无特殊要求招标项目是不可取的!


        本人接触“最低评标价(lowest evaluated cost)”是1978年从利用世行贷款修建云南省鲁布革水电站进行国际招标时知道的,在上个回复中河南省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计算评标价的案例,就是在世行官员指导下进行的。这样计算评标价格和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才是真的最低评标价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3.31.

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高
4
file:///C:\windows\TEMP\ksohtml\wps4D1E.tmp.png 发表于 2016-3-31 10:50:13 |只看该作者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综合评分法可以把公司实力、业绩和/或获奖考虑进去,但最低评标价法不会考虑这些因素。 (2016-03-30 21:40) file:///C:\windows\TEMP\ksohtml\wps4D8C.tmp.png
    回47楼[size=7.0000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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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谈经验谈:“最低评标价法”关键在于 “评标”[size=7.0000pt]
    [size=7.0000pt]
       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是十分关键。[size=7.0000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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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经济和法律专家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中标条件进行评审。也即评审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是否合格(是否承担过与招标项目相类似的项目),评审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即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是否有实质性的偏差),评审投标人是否有适当能力(以往的经验和本项目实施规划是否可行)和资源(财务、实施设备、实施人员状况等)。通过了上述评审,就是能够使得招标人按时获得一个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上述前提条件下,谁的评标价最低或者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谁就是中标人![size=7.0000pt]

[size=7.0000pt]
      上述评标价格和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用招标文件规定量化因素核定的,所以这样的价格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甚至投标人都可以计算。从而可以看出,这样的中标条件中“评标”是多么重要![size=7.0000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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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最低评标价法通过评标充分的考虑了投标人的业绩、实力。如果不够时,根本就不能入围![size=7.0000pt]
    [size=7.0000pt]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size=7.0000pt]
                                                                  唐广庆于2016.03.31.
5
file:///C:\windows\TEMP\ksohtml\wps4E29.tmp.png 发表于 2016-3-31 15:10:16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您这种说法,给我的感觉是:
对于可量化的参数或指标,招标文件就要给于量化;
....... (2016-03-31 12:24) file:///C:\windows\TEMP\ksohtml\wps4EC6.tmp.png
    回52楼
   
     再谈经验谈:“最低评标价法”关键在于 “评标”
   
      是的,你说的对!量化因素主要是指那些在合同执行期,可能给发包人增加实际费用的哪些因素。比如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招标中计算评标价的因素中有一条是:“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并可用货币表示的非实质性偏离和细微偏差;”有一案例,投标人提出当扣留保留金(也称为质量保证金)达到合同价的5%时,将用同额度银行保函替代,并提前返还合同价5%的保留金。等于提前从银行贷款支付,应将提前支付的贷款利息加到投标价格上去(这就是评标价)!投标人的这项要求是非实质性偏差,也就是说招标人可以接受偏差。如果这个投标人中标,就意味着在合同执行期要求提前支付合同价的5%款额,因此发包人增加对贷款银行的利息支出,所以对这个投标人的评标价就要加上提前支付利息费。请详见39楼的回复。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3.31.
6
file:///C:\windows\TEMP\ksohtml\wps4F44.tmp.png 发表于 2016-4-1 10:26:59 |只看该作者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回楼上,就如所举保修金保函为例。


按照网友们的介绍的经验分析,这种投标条件,在近年来的评标工作当中,要有80%以上的评标专家会以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为理由,否决对方的投标文件,懒得去计算利息造成的差异,,而且,不会由于采取哪种评标办法就有明显差异。

...... .. (2016-03-31 17:45) file:///C:\windows\TEMP\ksohtml\wps4FA3.tmp.png
    回54楼
                   再谈经验谈:“最低评标价法”关键在于 “评标”


        是的,你说的很对。只要投标人有偏差,或者与招标文件相悖,评标委员会就否定其投标。本人在多个场所、会议,甚至是上百场地讲课,都在呼吁:我国投标人是弱势群体,评标委员会是“废标满天飞,有滥杀无辜” 的风气。正常评标对投标文件有非实质性偏差和保留是允许的,是招标人可以接受的!但是本人呼吁无人听!可悲!在这方面评标委员会怕承担责任,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又无权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手下留情!加之我们的招标投标协会不是“招标和投标协会”而是“招标协会”,因此无人呼吁对投标人的不公平待遇!无人为投标人去争取应有的权益!如果我是招标人时,多一个投标人就多一个选择,对自己是有利的。就不应是能多一个“否定”,就否定一个。所以倒霉的就是投标企业!
  国际上在投标商须知中告诫投标商在投标文件中不要有实质性的偏差和保留。具体表明是:


    1.    以任何方式对工程的范围、质量或实施造成影响;或者
    2.    工程和设备在使用性能上产生不利影响;或者
    3.    对合同中规定的业主的权利或投标商的义务的实施产生限制;或者
    4.    纠正这种偏差和保留又会不公平地影响提出响应性投标文件的投标商的竞争地位。


    除上述属于实质性偏差和保留外,其他均属于可以通过必要澄清、说明和补正的问题。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4.01


: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高
7
file:///C:\windows\TEMP\ksohtml\wps5040.tmp.png 发表于 2016-4-1 10:53:17 |只看该作者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     "投标人的业绩、实力"肯定被考虑,但处理结果有二:要么仅作为门槛,要么作为评分条件。


      其实根据项目的类别选择评标方法非常摘要,评标方法的量化因素的设定同样重要,例如,要选择哪些客观项,哪些 .. (2016-03-31 22:57) file:///C:\windows\TEMP\ksohtml\wps50FC.tmp.png
    回54楼
                        
          再谈经验谈:“最低评标价法”关键在于 “评标”


      这样的提法:“‘最低评标价法’ 关键在于招标文件对打分项的设定”是值得商榷的。这样的做法实际上与“综合评估法”没有实质性的不同!因此本人认为依据你说的“最低评标价法”是假的!


       评标价应是依据招标文件规定量化因素,可折成货币的投标价格,也是合同执行期业主可能付出的总价!但不是签约的合同价格!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4.01
8
file:///C:\windows\TEMP\ksohtml\wps5206.tmp.png 发表于 2016-4-2 10:24:19 |只看该作者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我觉得,“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不是对所有项目都折算,打分;对于 涉及招标的关键项目,也就是 打*号项目,采取合格通过,不合格不通过的办法。对于其他项目,采取折算的办法。


好像,这个问题,不好一下子说清楚 ?…… (2016-04-01 14:42) file:///C:\windows\TEMP\ksohtml\wps52F1.tmp.png
[size=7.0000pt]回60楼[size=7.0000pt]

[size=7.0000pt]
    再谈经验谈:“最低评标价法”关键在于 “评标”[size=7.0000pt]
    [size=7.0000pt]
    这个问题是说得清楚的。如在河南省小浪水利枢纽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中写明的:[size=7.0000pt]

[size=7.0000pt]
    28.2在评标过程中业主将按以下方式调整投标价以确定每份标书的评标后的评标价;[size=7.0000pt]

[size=7.0000pt]
    (a)由业主检查在计算和总和上的算术错误;[size=7.0000pt]
    (b)扣除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的暂定金额、关税和不可预见费,但应包括计日工;[size=7.0000pt]
    (c)将投标者报价中多种货币折算成统一的货币;[size=7.0000pt]
    (d)使业主发生的随时间裱花的货币费用应以月为单位计入纯现金流,并按开标前28天为起点及10%贴现率折成现值,然后加到投标报价上去以资比较;[size=7.0000pt]
    (e)对没有在投标价中或上述调整中反应的任何其他可接受的且可用货币表示的变更。偏差作适当的调整。 [size=7.0000pt]

[size=7.0000pt]
    上述是国际招标,如果国内招标(c)项可以取消,(d)项是用作控制投标人进行时间上的不均衡报价,如果工期短时,该项也可取消。所以(a)、(b)和(e)三项进行量化调整,就简单了许多。[size=7.0000pt]

[size=7.0000pt]
    结论:我讲的“最低评标价法”是说的清的![size=7.0000pt]

[size=7.0000pt]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size=7.0000pt]
                                                                  唐广庆于2016.04.01  
9
file:///C:\windows\TEMP\ksohtml\wps536F.tmp.png 发表于 2016-4-2 14:44:19 |只看该作者
大力 的帖子
大力:与个人消费比较,现实的招标投标,只不过要买的东西比较贵而已

我们来举一个现实的例子,您打算花200块钱买一双新鞋子,现在,有几种选择,推荐如下:

....... (2016-04-01 15:32) file:///C:\windows\TEMP\ksohtml\wps54B8.tmp.png
    回61楼[size=7.0000pt]
[size=13.5000pt]
[size=7.0000pt]
    再谈经验谈:“最低评标价法”关键在于 “评标”[size=7.0000pt]

[size=7.0000pt]
       我认为大力老师举的现实例子,买鞋的标准不能用“打算花200块钱买一双新鞋子”,而应是买一双三接头牛皮鞋,规格是45码(尺码较大需定制),供货期为三个月,内部预算是200元。[size=7.0000pt]
    投标人有三家:[size=7.0000pt]
    甲到期提供一双三接头45码牛皮鞋,货到付款。投标价为200元;[size=7.0000pt]
    乙到期提供一双三接头45码牛皮鞋,先预付100元,货到付款99元;[size=7.0000pt]
    丙到期提供一双三接头45码牛皮鞋,预付全部货款195元。[size=7.0000pt]
[size=13.5000pt]
[size=7.0000pt]
       通过评标三家投标人提供的皮鞋规格质量虽有细微偏差,但是均能满足用户需要,也就是说三家均是正规鞋厂,并响应招标文件,都是有效投标人。在这样的前提下,谁的评标价最低?[size=7.0000pt]
    [size=7.0000pt]
      甲投标人评标价就是200元;[size=7.0000pt]
[size=13.5000pt]
[size=7.0000pt]
      乙投标人有100元是提前三个月支付的,因此要从银行贷款,其贷款利息为5元,其评标价为100元+5+99=204元;[size=7.0000pt]
    [size=7.0000pt]
     丙投标人预付全部货款195元,因此要从银行贷款,其贷款利息为10元,其投标价为195元+10=205元。[size=7.0000pt]
  [size=7.0000pt]
      通过上述核定甲投标人在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下,评标价为200元,是最低评标价,因此甲投标人中标。[size=7.0000pt]
    [size=7.0000pt]
      如果招标项目属于工程建设项目,其做法要比上述复杂的多。[size=7.0000pt]
    [size=7.0000pt]
      如果采用采用性价比或综合评估法评标,可能乙投标人(204元)中标,性价比或评分较高。[size=7.0000pt]
    [size=7.0000pt]
     大力老师举的例子不准确,因为招标项目规格和性能相差过大,无可比性![size=7.0000pt]
   [size=7.0000pt]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size=7.0000pt]
                                                                  唐广庆于2016.04.02.[size=7.0000pt]

[size=7.0000pt]
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高
9
file:///C:\windows\TEMP\ksohtml\wps5593.tmp.png 发表于 2016-4-9 13:49:15 |只看该作者
再谈:经验谈 :“最低评标价法”关键在于 “评标”  [size=7.0000pt]

[size=7.0000pt]
       本人未研究过商务部的文件,不敢妄加评论。只是认为所用评标办法的评标结果,不能达到:“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招标人获得最为经济的标”时,就不能称为“最低评标价法”。否则也是假的“最低评标价法”或者称为属于综合评估法范畴。[size=7.0000pt]

[size=7.0000pt]
      
  “评标价”应是依据招标文件规定量化因素,可折成货币的投标价格,也是合同执行期业主可能付出的总价!但不是签约的合同价格!这个价格最低才是招标人获得的最为经济的标![size=7.0000pt]本
人一直倡导真的“最低评标价法”,但不是指“最低价投标法”。前者是评标价最低,后者是投标价最低。投标价最低是不是评标价也最低呢?那不一定,有可能最低,但也可能不是最低。比如投标价最低的标有非实质性偏离或细微偏差,这样的偏差招标人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要增加一些费用。这笔费用可能支付给中标人,也可能给了银行或地方当局。因是招标人支出的,应把此费用加到评标价上去,所以最低投标价格加上增加的费用就不一定是最低评标价了。因此本人认为投标最低价中标并不一定是最为经济的标,而评标价最低才是最为经济的标![size=7.0000pt]

[size=7.0000pt]
       在此顺致澄清一个实际情况,大力老师曾提到鲁布革项目国际招标的问题。当时 中标的是日本大成建设公司,其中标价为8463万人民币(日元按开标当日官方汇率折算),业主核定的标底价(也称工程师概算)14958万元人民币,中标价仅为标底的56.6%。经核算其评标价也是最低的。参加评标的许多专家认为大成公司报价过低,有低报价高索赔之嫌,应将此标授予日本前田建设公司。世行官员解释说,大成公司响应招标文件,而且有能力、有实力、有经验完成合同任务,评标价又最低,没有理由否定它。低报价高索赔只是推测,不能作为评标依据。评标价最低的中标条件是不能变动。这是利用世行贷款授予合同的标准,是公平公正对待世行成员国的基本原则。索赔是要靠合同的管理来解决,应相信鲁管局在澳大利亚雪山公司顾问咨询帮助下,会解决低报价高索赔的问题。经过大家努力其结果是,8463万元合同价,通过减税实际合同额为7436.8万元(其中人民币为2986.6万元、日元为52.84亿元,开标当日官方汇率1.0元人民币折成118.73日元),实际支付额8102.7万元(其中人民币3360万元、日元为56.3亿元)为原合同价的108.95%。其中索赔支付仅为229.3万元人民币占总支付2.83%。管理的结果是成功的,最后世行官员的后评估结论:“鲁管局合同管理是A级管理单位”。大成公司也认为:“在中国承包工程遇到了好业主,遇到高水平的工程师(监理)单位”。因此不是传说中“低报价高索赔”项目。也因此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传播“鲁布革经验”,在我国基本建设领域冲击着“计划经济的自营制”。[size=7.0000pt]

[size=7.0000pt]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size=7.0000pt]
                                                                  唐广庆于2016.04.09.[size=7.0000pt]

[size=7.0000pt]
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高
10
file:///C:\windows\TEMP\ksohtml\wps566E.tmp.png 发表于 2016-4-20 19:47:53 |只看该作者
回 东木 的帖子
东木:对于比较复杂、大型的项目,我认为不适用于“最低评标价法”。


招标文件给出的要求仅是评判的基准线,但在编制文件的过程中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很难事无巨细面面俱到。不同的施工组织设计决定不同的管理方式、安全保障、工艺流程等等。而且:

....... (2016-04-20 10:38) file:///C:\windows\TEMP\ksohtml\wps57F5.tmp.png
    回84东木先生:
      
      再谈:经验谈 :“最低评标价法”关键在于 “评标”  【原创】
   
       本人从1979年开始接触利用世界银行和亚洲银行贷款修建水利水电工程,基本上参与了云南省鲁布革水电站、福建省水口水电站、四川省二滩水电站、湖南省江垭水电站和河南省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的招标和合同管理工作。这些工程是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的巨型工程(投资几十亿至几百亿),技术极其复杂,无论国际还是国内在技术上堪称顶尖项目。这些工程都是使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菲迪克(FIDIC)标准文件。授予合同的条件就是在采用世行和亚行采购导则规定条件,即“在投标有效期内将合同授予满足适当能力和资源标准的投标人,而且其投标已被认定为:


        (1)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


         (2)提供了最低评标价。不应要求投标人承担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作责任或修改其原提交的投标文件,并将此作为授予合同的条件。”项目的实施都非常顺利,做到了:投资得到控制的条件下,业主按期获得了合格的工程。除工程在质量上获得保证外,工程本身在外观上也是十分漂亮的!为什么在世行和亚行官员的监督之下,由国人主持招标、评标、确定承包人、签订合同,以及在国人组建的监理单位的监督之下,外国承包商能做到,难道我国国人就做不到?我是不服气的!


        另对以下几个问题看法如下:
   
         1.上述评标方法是“最低评标价法”,请注意不是“最低投标价法”。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最低,不一定评标价就最低。评标 价是经过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中规定的量化因素,量化后的投标价格。只有评标价最低,也才能使业主获得最为经济的投标!也就是说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评标价最低是反映高水平技术、科学管理的。却不是我们理解的“价格低的代价是降低服务标准”,作为负责任的承包人,为自己的信誉,标价低也不能偷工减料!,偷工减料时,是过不了监理工程师的一关的!
   
        2.评标价最低是通过市场竞争必然结果。通过竞争优胜劣汰、争出了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争出了高效率和低消耗、争出了经济效益!所以经济上的竞争才是促进基本建设领域创新的巨大动力!
   
        3.只有采用“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评标价最低”作为授予合同的条件,才能做到对所有投标人公平公正。因为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的有多个投标人(这些投标人都有适当能力和资源完成合同任务),但是评标价最低却只有一个。我在鲁布革项目上评标时,与多个评标专家一起推荐评标价次低的日本前田建设公司作为中标人。担心日本大成建设公司是低报价高索赔。但是世行官员认为日本大成建设公司评标价最低,怀疑“低报价高索赔”是不能作为评标条件的,是不能放在评标桌面上的!只能由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中标,这是确定中标人的基本原则,是不能改动的!
   
       4.在巨型工程招标项目中,投标人在投标的施工方案、施工布置、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是有很大的不同,但都是可以实现的。如鲁布革工程的10公里引水隧洞开挖和混凝土衬砌,有地采用钻爆法和传统衬砌法、有的采用光面爆破和针粱模板衬砌、有的采用掘进机和预制混凝土块衬砌等,这些均反映在投标价格上。所以对业主而言只能依据评标价的高低,确定中标人!
   
        5.我们千万不要忽略招标项目的合同监督和管理。搞好管理的前提是有一个好的合同条件。上述工程基本上采用菲迪克(FIDIC)施工合同条件(单价合同版本——红皮书),这样的版本对业主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总体上是平衡的、公平的。只要认真遵守,合同管理是极其顺利的!在这里应说明的我国2007年出版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件),是参照菲迪克(FIDIC)条款编制的,其基本原则是一致的。只要全文纳入,并认真执行是可以达到菲迪克合同条件的效果!
   
        6.关于低于“成本”的讨论已经多个,本人不在赘述!
   
       在此呼吁,请大家关注“最低评标价法”或称“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使我国能在招标投标领域与国际接轨,并为我国在招标投标事业上,立足国内,走向世界!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4.20.


    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 高 .
谢谢唐广庆老师的详细解答 !!


唐老师 :辛苦啦  !!


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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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 10:01:5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7-2 09:28 编辑

以药品招标采购为例,2010年7月7日前以“综合评价”为主,之后全部为“综合评价”,但药品采购中也普遍存在“低价中标”现象,由此也导致很多低价药短缺甚至脱销。详细情况如下:

一、2010年7月7日前

执行的是“卫规财发[2001]308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其要点如下:

1、评标标准:坚持实行科学评估、集体决策、质量优先和价格合理。
2、评标办法:包括定量评价、定性评价和综合评价。招标人确定评标方法时,应以综合评价为主。
3、评分权重:(1)质量要素权重不应低于总分的40%;(2)价格要素权重应低于质量要素,但价格分不应低于质量分的50%; (3)商业信誉要素不应低于总分的15%; (4)GMP类药品中的原研制药品,可按不超过价格分的50%加分,并计入质量分总分;非GMP类药品中的GMP企业加工药品,按价格分的20~30%加分,并计入质量分总分;(5)因违法违规被有关行政部门查处并通报的投标人,其商业信誉分数应酌情扣减。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招标人可在两年内拒绝其投标。 (6)根据对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进行的客观评价分数不应低于总分的2/3。

二、2010年7月7日后

执行卫规财发〔2010〕64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要点如下:

1、评标标准:(1)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科学开展药品评价;(2)加大质量分权重,并考虑临床疗效、质量和科技水平等因素;

2、评标办法:充分考虑药品的临床疗效、药品的质量和科技水平,对申报药品实行综合评价。

3、评分权重: (1)质量要素实际权重一般不应当低于总分的50%;(2)价格要素实际权重不应当低于总分的30%;(3)服务和信誉要素实际权重应当不超过总分权重的20%。在以上评价中,主观分权重不超过总分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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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 09:21:5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7-2 09:28 编辑

任何一种评标方法的适用都是有条件的。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只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就能知道是如何滥用和错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

实际上,用一句话就可讲清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条件。

这句话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条件是,投标人的非价格评标因素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何为实质性差异,得由招标人依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凡是不具备这个条件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都属于“被滥用”或“被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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