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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项目专家停止评标,请大家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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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7 13:28:1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8-17 16:55 编辑

物业项目专家停止评标,请大家讨论一下


具体情况是:某学校采购物业服务,面积为27万平方米(非住宅区),资格性要求除政府采购第二十二条之外还要求供应商具备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开标很顺利,评标阶段,专家以采购文件没有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等级,存在重大缺陷为由,拒绝评标。

相关法律法规:

1.住建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

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物业服务管理企业二级以下的资质认定。

问题:1.这个项目在最初设定资格性条款明确一级资质肯定是没有问题的,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具备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是否不合理?

2.专家能否拒绝评审?

感谢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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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1 16:36:15 |只看该作者
manmi_love 发表于 2017-8-21 13:14
采购文件明确要求一级当然就没有这个情况出现。国务院取消二三级之后的配套制度还没有颁发,所以以前的二 ...

是的,您实际想要设定的也是一级,只是表述为另一种形式(尤其在这个相对有些特殊的情况下),所以我认为存在瑕疵。但从实质来说不影响继续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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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1 13:22:17 |只看该作者
wzl11 发表于 2017-8-18 22:37
1、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具备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很清晰、明确,没有瑕疵。只要投标人提供了]物业管理企业 ...

1.只是取消二三级的资质认定工作,没有取消原来的二三级资质。
2.评审委员会写了一个书面的情况说明,只是理由代理机构认为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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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1 13:19:41 |只看该作者
wzl11 发表于 2017-8-18 22:37
1、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具备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很清晰、明确,没有瑕疵。只要投标人提供了]物业管理企业 ...

代理机构和业主也认为专家的拒评理由不成立,专家坚持己见,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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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1 13:17:54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7-8-18 17:07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只剩下一级,所以准确来说对物业企业的资质有要求应当设定为一级。(虽然实际上物业一 ...

您说的很对,应该是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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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1 13:15:51 |只看该作者
kkshadow 发表于 2017-8-18 14:47
你的问题,得由政府采购法定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而不是由某某网友、某某论坛、某某记者、 ...

你太严谨了,我只是在网上请教一下专家的做法是否合理?没有认定的意思,这是基本常识,我还是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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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1 13:14:49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7-8-18 09:29
1、采购文件存在一定的瑕疵,因为取消的是二级、三级,保留的是物业一级资质(而不是将一级变为物业资质), ...

采购文件明确要求一级当然就没有这个情况出现。国务院取消二三级之后的配套制度还没有颁发,所以以前的二三级还没有注销,住建部的文件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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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1 13:11:46 |只看该作者
曹锦江 发表于 2017-8-17 16:11
先想知道,你发出招标文件的时间点,是否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 ...

之后,就在八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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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8 22:37:42 |只看该作者
1、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具备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很清晰、明确,没有瑕疵。只要投标人提供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且达到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资格审查就应该通过。
  如果有投标人提供的是二级或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评审委员会应该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认定为无效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2、专家不能拒绝评审,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正确的处理方法是: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如果采购人不予认可要求继续评审,则可要求财政监管部门到场裁决确定。否则擅自拒绝评审,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规定处理。
   由此可基本判定:该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不合格、不称职。当然招标代理的能力值得怀疑,否则完全可以将事情的分析透彻、以及后果,我想大部分的专家也不是傻子和犟牛。
   以上是根据楼主所提供的材料,作出的判定,如有其它隐情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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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8 17:07:07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8-18 15:11
个人认为采购文件虽然没有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但是已经明确要求供应商具有该资质,也就是供应商 ...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只剩下一级,所以准确来说对物业企业的资质有要求应当设定为一级。(虽然实际上物业一级资质相当于物业的唯一资质,但似乎还不存在物业资质(不分等级)这个表示)
2、根据楼主的描述,对资质的描述是具备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企业可能还拥有二级或三级的证书,这里会涉及到其证书是否有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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