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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第七条项目属性怎么理解才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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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30 10:08:2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87号令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零九号)2018年12月17日 11: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工程(一期)机柜式机房及UPS设备采购安装服务包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XTC-18070128)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投诉人:宝士达电源(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1幢8层2座901
被投诉人1: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被投诉人2: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楼10层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以货物采购为主,而价格分值仅占10%。2.招标文件将UPS厂商、精密空调厂商具有15年以上生产经验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招标文件要求精密空调蒸发器形式采用“/”型设计,排斥潜在投标人。4.招标文件要求“UPS所配置蓄电池不能采用中间抽头方式”,要求“蓄电池只数连续可调”,排斥潜在投标人。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部分载明的主要采购标的是机柜及UPS等设备,相关安装施工是配套服务,采购项目属性应为货物。投诉事项1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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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7 16:13:25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9-2-27 10:30
判断项目属性,应该按照以下处理:
1 能分开的最好分开采购。
2 不能分开的,按照采购内容主次分,以主 ...

与财政部门专家解释意思不一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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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7 16:12:05 |只看该作者
majorpd 发表于 2019-2-25 15:00
征求意见稿上是按金额确定,87号令正式出来后是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

其实就是把权力还给采购人了,权力 ...

我支持这个意见,财政部门既然已经放权,就不要来回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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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7 10:30:15 |只看该作者
majorpd 发表于 2019-2-25 15:00
征求意见稿上是按金额确定,87号令正式出来后是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

其实就是把权力还给采购人了,权力 ...

判断项目属性,应该按照以下处理:
1 能分开的最好分开采购。
2 不能分开的,按照采购内容主次分,以主要采购分类的属性作为整个采购项目的属性。
3 主次不好分或无法断定主次的,以采购金额作为判断依据,金额大的内容属性作为整个项目属性。

对于有利于项目实施,首先要按照主次来判定,以主要部分作为项目属性,主次一般是比较容易判断的。
如果项目中没有主次,那么就以金额确定,以金额大的部分确定属性。
如果上述还是判断不出来,请示财政部门。

项目属性不仅仅涉及到价格分数的比重,还涉及到其他评分的设定和招标要求以及合同条款等方面。
所以不能以采购人看重什么为判断。而是按照分类品目合理确定。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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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5 15:00:43 |只看该作者
征求意见稿上是按金额确定,87号令正式出来后是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

其实就是把权力还给采购人了,权力也伴随着风险,就看采购人愿意不愿意按金额小的内容属性作为整个项目属性了。

毕竟采购人可以说,货物部分参数明确,优劣一目了然,我们主要就是看服务,就把这个项目定性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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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5 21:03:02 |只看该作者
jiayw 发表于 2019-2-11 14:33
我觉得您这解释和条款出台的目的相违背啊

出台的目的,不就是还选择权给采购人吗?

采购人的选择应该是依法依规选择。原则就:
如果一个项目内含有多种属性的采购内容,应该按照以下处理:
1 能分开的最好分开采购。
2 不能分开的,按照采购内容主次分,以主要采购分类的属性作为整个采购项目的属性。
3 主次不好分或无法断定主次的,以采购金额作为判断依据,金额大的内容属性作为整个项目属性。
以上还无法判定的,请示财政监管部门。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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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1 14:33:04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9-2-3 12:28
我感觉这个投诉项目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属于明知故犯。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对于采购属性已经做了很详 ...

我觉得您这解释和条款出台的目的相违背啊

出台的目的,不就是还选择权给采购人吗?

二楼的出台背景和意义看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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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1 14:32:32
bidboy 发表于 2019-2-3 12:28
我感觉这个投诉项目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属于明知故犯。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对于采购属性已经做了很详 ...

我觉得您这解释和条款出台的目的相违背啊

出台的目的,不就是还选择权给采购人吗?

二楼的出台背景和意义看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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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9-2-8 09:30:02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9-2-3 12:28
我感觉这个投诉项目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属于明知故犯。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对于采购属性已经做了很详 ...

有理,好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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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3 12:28:3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bidboy 于 2019-2-15 08:16 编辑

我感觉这个投诉项目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属于明知故犯。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对于采购属性已经做了很详细的描述,一般是不会选择错误的。
如果一个项目内含有多种属性的采购内容,应该按照以下处理:
1 能分开的最好分开采购。
2 不能分开的,按照采购内容主次分,以主要采购分类的属性作为整个采购项目的属性。
3 主次不好分或无法断定主次的,以采购金额作为判断依据,金额大的内容属性作为整个项目属性。
以上还无法判定的,请示财政监管部门。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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