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科技财富中心)B座B1501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采购文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采购文件对供应商的质疑设置不合理限定条件、采购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设置横向比较的评分标准、评审报告内容不完整、评审现场管理不规范、评审录音录像未妥善保存等问题。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七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六条,《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四部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