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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四百零六号)---是否可以弃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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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8 11:24:2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四百零六号)

2021年08月31日 15:46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LNBF2020102101
二、项目名称:东北区域气象中心物业服务项目(第01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好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3号(韩国新城1幢1-13-38)
被投诉人:辽宁北方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304-2号(1-17-1)
相关供应商:沈阳金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金元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46号1-19-16
当事人:辽宁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长白南路38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其对金元公司在开标后提交的弃标声明不认可,本项目不应废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财 政 部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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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5 11:41:00 |只看该作者
qqacj 发表于 2021-9-15 11:12
我查询了一下:辽宁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东北区域气象中心物业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服务招标
87号令 第二十三 ...

这个项目有点意思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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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5 11:12:19 |只看该作者
我查询了一下:辽宁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东北区域气象中心物业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服务招标
87号令 第二十三条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即可认为其不再是有效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应视为无效投标文件,没找到招标文件,但是招标文件中一般会有关于无效投标的认定;
2、根据相关规定,现在都不在缴纳投标保证金了,即使投标人撤回,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对这种情形做出规定,那么也只能无可奈何了;
3、此次投标从各种信息中看到,投诉人“好邦”是中标候选人公示(1月25日)的第三名,第一名“安腾”,第二名“胜成”,被投诉人“金元”并未出现名单中;
4、中标结果公告(1月29日):确定了候选人第一名“安腾”为中标人;
5、结果公告变更(5月26日):本项目第01包,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本项目废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投诉处理决定书判定,三家候选人(按照公告,应包含投诉人和原中标人及另外一家中标候选人,金元公司没事)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事项成立。
6、投诉处理(8月31日):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其对金元公司在开标后提交的弃标声明不认可,本项目不应废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
问题及分析
1、投诉人投诉是因为没中标,为什么扯上了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的“金元”?
2、中标结果发布,已宣布中标人,什么时候废标,因为什么原因废标都没有信息?
3、四家公司投标,1家撤回投标文件,3家投标人还是可以正常开标的。
4、投诉人在质疑的时候,质疑成立,采购人估计想废标重招!投诉人想废掉第一名“安腾”,让第二名“胜成”顺位(原因大家都知道),但是废掉第一名,有效投标人不够法定数量,剩了2家,就想办法继续质疑,说是原来撤回投标文件的那家弃标声明无效,应该还是有效投标文件。采购人不能以有效投标不够3家为理由直接废标,而是应该顺延第二名中标。最终采购人找到了其中的问题,发了结果公告变更,项目废标,还通告3家中标候选人弄虚作假的嫌疑成立!投诉人当然不想背这个锅了,肯定又是要重新质疑,重新投诉,那只能投诉以不够3家废标的理由不成立。

如果财政判定投诉有效,那么就推翻了原结果公告变更那个公告,废标不对,那么弄虚作假还成立吗,变相的把者及公司拯救了出来,你们不是弄虚作假。到时候再出一个结果公告,废标拉到,投诉人估计也费了好大劲做工作,也不会再想着第二名顺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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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0 12:21:32 |只看该作者
wzl11 发表于 2021-9-9 19:31
从现有提供的材料看,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值得商榷,投标人可以提起诉讼

从这个结果看,财政部应该是支持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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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9 19:31:59 |只看该作者
从现有提供的材料看,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值得商榷,投标人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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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1-9-9 11:02:07 |只看该作者
87号令有关条款 撤回,撤销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本案例应该属于撤销投标文件,法规中只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处理办法。
那么是否可以评审呢?
如果可以参与评审那么怎么做即符合法规又能避免出现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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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8 13:52:50 |只看该作者
对这种放弃投标的现象,如何处理有疑问。所谓的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撤回投标,但是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撤销投标。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但是投标人就是声明撤销了,可以处罚我。但是我放弃了我投标资格,如果还对其评审的话,如果他中标了后面肯定也是不签合同的,这不是浪费时间吗?但是如果不评审,政府采购项目就有可能造成有效投标不足三家,整个项目废标,实际是损害了其他投标人权益。我 认为最理想的办法是可以继续评审,但不能推荐这个供应商中标。但是在现行的制度下,如果这个供应商放弃投标的原因是报价报错了,比如1000万的项目报成了100万。那他评分最高的可能性就太高了,如何在没有实施评定分离的前提下,不推荐他中标呢?值得研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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