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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评标错误,中标已发,项目进场,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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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0 08:30:0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经过公开招标,已签施工合同,且已实际施工到正负零。现发现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评审错误,影响评审结果,后续如何妥善处理,以确保项目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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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1 09:40:46 |只看该作者
鹤壁市招标办,您好,看到新贴,从贴子表述情况来看,似乎是在原评标委员会评标的时候,对投标人当中的某个投标人否决投标不正确,导至此投标人失去中标机会,但并不是此投标人一定能评成中标人,换句话说,如果此投标人没有被否决也不一定能中标,该中标人损失的是一个中标机会权利,如果是这种情况,考虑到招标工作已过去一年,工程也已施工较长时间,没有其它违法违规的情况,似乎以纠正评标工作的错误较好。
从国家及各地招标工作实际来看,在招标工作结束后,经常有各种检查审计等复核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是为了总结经验教训,通常是对招标全流程的检查,对相关责任人的错误进行处理,使今后的工作做的更好,对于已经履行合同的项目一般不轻易推倒重来,那样可能会造成人力和财力的明显浪费,对社会和工程质量不一定有利,也失去了招标工作的严肃性。对于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来说还是要整体考虑对社会的综合影响为好。
当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全部推倒重来,相关法律法规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都提供了救济程序和依据。
因为现实情况可能涉及我们不了解的多种因素,不一定适合当地情况,具体考虑因素参见愚发的上贴,此意见仅供参考。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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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 15:12:18 |只看该作者
《招投标法》开宗明义的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这就是处置的最高指导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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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 15:09:20 |只看该作者
法律处置的一般原则,在没有明确法律条款规定的或者处理措施不合理的情况下,处理原则是:保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或尽量减少损害的前提下,按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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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 15:06:58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
  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72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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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 11:31:15 |只看该作者
招投标法系对中标无效,但合同已履行的情况未作规定,该情形缺失。但个人认为可参照政府采购法系的类似规定,其法理是一样的。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899号、第1305号,都是属于中标无效,但合同已履行的情形。处理的决定的标准用语是:“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确认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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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30 17:16:21 |只看该作者
heluhua 发表于 2024-9-20 10:36
收到回贴,因为前贴发后观察了一下没有回复就放下几天,今天才看到,抱歉未及时回复。
    前面wzl11作 ...

您好版主,非常感谢回复。还有不明咨询,本案例,一年后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发现原评标委员对投标人中某投标人否决投标不正确,但已定中标人(无违法)且施工许可、进场施工了,是否处理与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1、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原委员会纠正,不纠正的认定评标无效,中标通知书定标无效,责令重新招标。这样合规么?招标人是否配合或拒不执行呢(施工许可咋么收回也是现实问题),虽然条例有评标无效的认定,但是否考虑招标活动的环节及其时效性,尤其是中标人没有问题。2、不纠正中标结果,只处理评委专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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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0 10:36:47 |只看该作者
    收到回贴,因为前贴发后观察了一下没有回复就放下几天,今天才看到,抱歉未及时回复。
    前面wzl11作的答复很有参考价值,加分表扬。
    就前几楼的具体分析再表述一下我的看法,供参考。
1、从理论上说,招标评标定标的过程是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做出的,可能由于种种原因,有人为的,无意识的,故意的,对法规理解上的问题,腐败的问题等等,有出错的概率,或者换句话说,人不是神仙,又是很多方面的介入共同完成,总有出借的时候。如出现错误是可以纠正的,法律和相关法规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可以遵循。
2、但如何纠正就要考虑当时当地的情况,应当本着对国家、对社会、对招标人、对项目建设百年大计最为有利的原则来处理。
3、如果项目还没有实施,纠正成本最小,可以完全纠正,这只是涉及招标程序上的问题,不涉及工程质量等实体因素。
4、如果项目已经实施就要考虑项目能否中断施工。更换施工方,对项目建设是否有利的问题,可能就超出了我们招标管理部门的能力和管理范围了。必要时要做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来看可不可以更换施工方对工程质量不受影响。这时要取慎重态度。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做为外部人士,对工程施工的具体问题可能就需要听取各方意见包括建设管理部门和建筑专家的意见再做出综合的处理决定。
5、施工项目的施工方更换涉及到的主要是合同无效后的处理,主要适用于民法典,具体问题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在法律上是有救济途徑和规则的。如果确实需要做出施工方的变更,相关的责任承担等要按法律法规来办理。
6、如果更换施工方,前期质量检测评定等就是一个新的问题,刚请教了一位建筑设计人士,从工程质量的角度看,一个施工单位完成是最好的,责任分明可以追溯,两个施工单位,衔接问题容易扯皮。可能也会增加投资。这些因素需要事先考虑到。
7、无论实体问题如何解决,对于招标评标定标当中发生的错误都需要纠正和处理,处理的目的是为了今后不再犯同样的错误,也要使相关责任人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代价。
8、从理论上分析一个问题可以分成若干因素分别考虑,相对简单,但实践当中的问题也可能简单也可能复杂,涉及因素就可能很多,工程上的决定可能就是一个不能令人完全满意的决定,最好是综合分析以后评估利大于弊的决定就可以了。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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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9 16:16:41 |只看该作者
如果项目评审已超过2年了,则个人认为评委也可以不用处理。依据如下: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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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9 08:14:42 |只看该作者
1、从合法性来说,根据招投标法,应该纠正。因为“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就是说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除合同里解决争议的条款外。从招标人角度考虑,考虑工期、精力、效率,纠正非常麻烦。因为要纠正,首先重新评标确定中标无效的法律认定程序。其二根据《招投标实施条例》第82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30号)》第58条,招标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或确定重新评标新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此处个人建议重新招标,因为前一个中标人已施工一部分,工程量清单、临时设施等现场情况已非第一次招标时工程情况。第三对前一个中标人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量,予以结算,终止合同。
2、施工单位未进场施工前,纠正的成本很低,招标人应该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予以纠正。
3、如果施工单位已进场施工的情况,前面已说了,从法理上说:不合规;从情理、工作实际情况上说:应该容许不纠正。在实操中,招标人很少采用纠正的方案,除非监督部门强制要求纠正。当然评委应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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