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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招标公司在秦皇岛项目的招投标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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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9 12:02:5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TO:朱峰
为了让您更客观地分析这个事件,下面我将黑龙江省招标公司在秦皇岛项目的招投标过程给您叙述一遍
  
一、    开标:19日上午9:00开标结果

招标编号:0652-074007010031/包2   项目名称:光电直读光谱仪
    投标人    产地、品牌名称    条件    投标价    保证金    货期
1    哈尔滨X公司    德国OBLF    CIZ    196万元    汇票    6个月
2    沈阳X公司    德国 斯派克    CIZ    142万元    汇票    4个月
3    北京科奇    德国 贝莱克    CIZ    102万元    汇票2.16万    3个月
(大致如此,请核实)
二、    评标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扎表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应该是:
第三十六条 在商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不再进行技术评标
那么在商务评标中应该发现,第2投标人在网上未注册,第3投标人缺少银行资信证明
请注意:这时可能出现两种意见,两个结果:
第1种意见:坚持按文件办事,一丝不苟,于是宣布“第2投标人因网上未注册导致废标”。“第3投标人因缺少资信证明导致废标。”于是只留下第1投标人继续技术评标,最终结果可想而知,196万一方中标
第2种意见:认为以13号令的精神,“未在网上注册”属于第三十条,“缺少银行资信证明”属于第三十九条,这两条都未列在第三十六条中,所以不能作为废标的理由之一,是可以让投标人澄清的。第三十九条为此特别说明:“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但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澄清要通过书面方式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澄清后满足要求的按有效投标接受”。经过讨论达成一致,于是继续进行技术评标。
三、    评标现场
按投标顺序,等待通知,19日下午4:00开始叫第二包第1投标人,4:30叫第2投标人,大约下午5:00叫到第3投标人,即我方。
在现场,哈动力项目负责人姚经理主持商务谈判,哈动力张总主持技术评议,在回答了一些技术质疑问题后,开始谈有关备件的报价,姚经理要求我方澄清有关关税,外汇报价等问题。最后要求我方立刻写出答疑承诺书。晚6:00结束,我方于6:30将承诺书草稿交给服务员转交。直到第2天上午9:00招标公司王宏坤再次催促提交承诺书。自始至终,没有任何人提及有关银行资信证明的问题。一共九个包,评标至第2天晚6:00,我方参加了第2包,第6包,第7包的整个评标过程,直到第2天晚6:00,我们和招标人一起撤离。
四、    评标结果
自11月26日(星期一)起我几乎每天一次打电话给省招标公司的王宏坤,询中标结果,得到的答复都是:“哈动力的负责人张泰出国了,还没有回来,结果定不下来。”直到12月10日(星期一)经过了21天之后,我又一次打电话询问时,得到李欢的答复是:你方因缺少资信证明导致废标,中标结果第2天在招标网上公示。


五、    质疑
于是我方在与李欢通过2次电话对此事质疑,未得到合理的解释后,于11月14日在网上提出质疑,并在14日、15日专递给黑龙江机电办张东庚2封质疑函和相关的投标文件。。
六、    废标
在12月19日又传真第3份,25日又传真第4份质疑函之后,27日该公司在网上公布了0652-074007010031/包2的新结果。因中标方在网上未注册导致废标。
七、    第四十条
按规定必须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能再资格后审时以资格不合格将其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不需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符合性检查、商务评标合格的投标人不能再因其资格不合格将其商务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这一点就像早已预料到了他们将要采取的手法一样,对此提出了警告,将他们的阴谋打得粉碎。
        以上所述事实,完全经得起调查核实,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希望能有助于您调查了解此事件。
                                                         此致
敬礼!

北京科奇时代信息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徐国恩
2008-1-8
                                         电话:010-51375307   13801175417
                                         传真:010-51375307转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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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08-1-10 13:07:02 |只看该作者
针对上面资料,我提出我的个人观点:
1.以13号令的精神,“未在网上注册”属于第三十条,“缺少银行资信证明”属于第三十九条,这两条都未列在第三十六条中,所以不能作为废标的理由之一。但根据第三十六条中第八条规定: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所以如果招标文件里规定“未在网上注册”和缺少银行资信证明”是废标条款,那就算是废标条款。如果招标文件里没规定是废标条款,那就不能作为废标的理由之一,所以视实际情况而定。
2.缺少银行资信证明,而专家要求澄清提供,个人认为算是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3.在评标过程中,专家可能对商务及技术进行全面的核查,在专家没最终签字并认可之前也无须强制性地对商务及技术进行先后顺序评议,比如有可能专家在进行商务核查时没发现问题,而当评完技术审核时,回头却发现原来在商务上有一条款并没有通过,在没最终签字并认可之前当然可以按商务废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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