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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 招标工作中的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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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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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6-11 17:07:0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小弟在工作当中遇到两个问题,想请教一下各位老师:
    1、招标过程中,监督机构应该由哪个部门牵头?是发改委,还是建委,或其他?
    2、审计部门在招标过程中具体有什么作用?开标会现场,审计部门能否对开标资料进行记录(比如投标主要内容,评委的名字等)?能否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记录的内容上签字?
    有什么法律依据?
    拜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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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7#
发表于 2008-6-12 14:16:47 |只看该作者
顶顶4楼
也辛苦WLWX了
浮萍随水,逝水随风 ————     个人见解,仅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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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无私者无畏

6#
发表于 2008-6-12 09:21:43 |只看该作者
版主说的好。其实是一个习惯成自然的问题。记得去深圳学习先进经验的时候,发现他们的评标现场只要评标专家和一个打字的辅助人员,其他相关部门都不参加。交流的时候他们说,已开始的时候,各相关部门反响也挺大的,后来也就习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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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5#
发表于 2008-6-12 09:06:18 |只看该作者
“审计”是一个很广义的名词。一个建设项目在哪些环节,审计可以参加。我想每个地方都应该有具体规定的。同时,也要搞清楚,“审计”是哪个部门的,他们有没有权利进行“审计”,进行“审计”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记得,我做招标代理的时候,有时候会接到电话,称是“建管处”的,我不知道“建管处”是什么部门,便问你们哪个“建管处的”。对方便称是政府部门的。我第一次接到这样的电话很紧张,便仔细回答他们提出的问题,害怕自己哪个地方做的不对。后来,我又接到这样的电话,同样称是“政府部门的”,我便生了疑心,让他们告诉我他们的办公室电话,我打给他。再经盘问,获知对方是骗子,想获取项目信息。

  我想说的是,“审计”也不是万事都可以做的。评标现场,你不让他们参加,不就可以了吗?你说,评标时候,只有招标代理、招标监管部门、库里面的专家、业主专家参加,其他人一律不可以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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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无私者无畏

地板
发表于 2008-6-12 08:49:37 |只看该作者
[s:3] 如果你们当地做法是审计参加招标会议的,记录内容到没什么,但他有保密的义务。但审计的记录带走目的是什么?
让代理签字目的是什么?签字不妥当。
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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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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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板凳
发表于 2008-6-11 18:18:19 |只看该作者
谢谢1楼大哥,你说的小弟也了解,可是,审计部门能否纪录投标主要内容和评委名称并带走呢?他们让代理机构在记录上签字是否合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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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无私者无畏

沙发
发表于 2008-6-11 17:32:58 |只看该作者
1、招标过程中,各监督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可能谈不上由谁牵头。
2、工程招投标,按照下面国务院的规定,根审计没有关系。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年三月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现就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四、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上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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