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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老提到的主要是<招标投标法>这部法律的性质问题,
对此,我的观点是把招标投标作为一种交易方式看待,任意性规范占绝大部分.
对于法律的性质问题有争论,是比较普遍的情况,比如对于公司法的性质,也是存在着争议,
而<招标投标法>和<公司法>现在都是经济法的范畴,即既有任意性又有强制性,既是市场自由竞争,又有国家强制干预,只是在自由与强制的量与度上有不同.
法律上所讲的"规范"包括"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简单说是"应当"与"可以"的差别,是必须这样做,还是法律只是给我以某种导向,可以这样来做.
我上贴提到的任意性强是指该法中更多是提供一种操作的导向性程序,除了必须招标项目的"应当"与"必须",其它都是"可以",因为毕竟招标投标是缔结合同的一种方式,针对这种交易方式如果有过多的干预,必然产生不利影响.
当然,我也同意高老和林善谋老师的观点,这部法律制定的初衷也许更多是出于规范建设项目,这类项目由于其重要性与特殊性,往往要强制招标.但是针对该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该是任意性居多.
说了一堆,不知道意思表达清楚没有.请老师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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