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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有一招标项目,本应该属于一级企业承揽的业务范围,但是业主为有更多的企业投标增加竞争力,允许二级企业也可投标,经评委会专家评审后,中标人恰为其中投标的一家二极企业,评审的中标人有效吗?
唐广庆老师回复: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的规定,要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内容、评标标准和授予合同的条件,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并排顺序,再由招标人按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二级以上企业都是合格的投标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某二级企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依此确定为中标人,这种做法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不这么做,到是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了。当然本招标项目按规定应由一级企业承建,但是招标人为增加竞争,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二级以上企业均可投标,虽然有些不足,但也应按招标文件去执行。否则就是骗取投标人投标了。
结论: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是有效的,二级企业中标是也有效的。
另外一位老师回复:《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从上述法律的条文来看,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其招标文件对应条款是无效的,所以我觉得让超越资质的二级企业中标是有问题的。
请各位老师发表一下高见,中标是否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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