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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中特殊情况终止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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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7 17:39:2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一邀请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已售,在开标前一周,业主提出因特殊原因取消开标,并致函监督部门,要求批准终止该标.至于该项目今后如何招标并未明确.请问业主行为合规吗,监管部门应如何处理该事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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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30 20:48:59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8楼木兰花2008-09-28 17:17发表的:


招标人的理由是工程变更较多,这个理由听似合理,但这其实可能是招标人的一个托词,该如何处理呢?

我觉得除非需要重新审批,否则可以按照工程洽商进行。不影响招标。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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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9 10:35:56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8楼木兰花2008-09-28 17:17发表的:


招标人的理由是工程变更较多,这个理由听似合理,但这其实可能是招标人的一个托词,该如何处理呢?


1、首先行政监督部门不能拿有色眼睛看待招标人,千万不能搞有罪推定!!!
2、其次行政监督部门应该有鉴别是否是正当理由的能力以及综合考虑全局利弊的能力,如果不能则就别管那么多。
3、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什么是正当理由,这也是给行政监督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但在度上一定要把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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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无私者无畏

10#
发表于 2008-9-29 10:30:30 |只看该作者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从以上条款看,只要招标人有正当理由,且不是擅自终止招标,都是合乎法律法规的,行政监督部门就不能越位干涉其应有的权利。

现在行政监督部门是什么都想管,又都管不好,何苦呢?千万不要越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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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8 17:17:33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7楼bidboy2008-09-28 12:40发表的:


招标人要求终止招标就更需要合理的理由了,一般来说发出公告或招标文件后招标人不得终止招标的。

招标人的理由是工程变更较多,这个理由听似合理,但这其实可能是招标人的一个托词,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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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8-9-28 12:40:14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6楼木兰花2008-09-28 08:39发表的:


招标人是要求终止招标,而非中止招标.作为监管部门是否可以取消备案申请?

招标人要求终止招标就更需要合理的理由了,一般来说发出公告或招标文件后招标人不得终止招标的。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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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8 08:39:22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楼bidboy2008-09-27 18:02发表的:
招标人中止招标是要有理由的。主管机关如何判定就不好说了。

招标人是要求终止招标,而非中止招标.作为监管部门是否可以取消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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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8 08:38:04 |只看该作者
招标人中止招标是要有理由的。主管机关如何判定就不好说了。



招标人是要求终止招标,而非中止招标.作为监管部门是否可以取消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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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7 18:24:48 |只看该作者
以上为招投标法规定的第二章的内容,所以我认为招标人有权利这样处理,只要能取消备案申请。
  不求最好,但求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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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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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7 18:22:04 |只看该作者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不求最好,但求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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